2015年5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浦志强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浦志强利用信息网络,先后多次发布微博,煽动民族仇恨,情节严重;公然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浦志强先生的辩护律师曾公布浦的二十余条涉案微博。从这些微博的内容来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浦的刑事指控,完全是颠倒黑白、毁弃法律的言论迫害。
一、煽动民族仇恨罪部分
关于煽动民族分裂的指控,浦的微博内容一方面是谴责有疆独背景的暴恐袭击,另一方面也呼吁当局改进现行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和解与团结。比如,浦在2014年5月1日的微博中称,“新疆恐怖袭击越发频繁,我当然谴责暴力,但在此基础上,探讨是必须的”,他“希望新疆公检法会尊重宪法和尊重人权”。针对昆明的暴力袭击,他也说“昆明事件太血腥,凶手罪孽深重”,但同时认为当局的新疆政策,以及王乐泉在新疆的管治方式,亦有值得反思之处。
浦志强先生以一名汉族人的身份,呼吁当局反思和改进现行政策,切实尊重维族同胞的平等权利和基本人权,这种行为根本就不是煽动民族仇恨。恰恰相反,浦的呼吁只会促进维汉两族之间的和解与团结,因为浦的言论,事实上是在向维族同胞传递一个积极的信号:维护维族同胞的平等权利和基本人权,不但是维族人自己关心的事情,而且也是汉族人关心的事情。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第41条也规定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如果浦志强仅仅因为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就必须面临刑法规定的处罚,那当局无疑是在向世人表明,现行“宪法”的实际作用连一张手纸都不如。
浦志强的微博言论不可能煽动民族仇恨,但因此而对他进行刑事处罚,则无疑是在煽动民族仇恨。因为,当局若是一边放任少数汉人在网上对维族人喊打喊杀,一边又要迫害像浦志强这样的人权律师,那无疑是在向维族同胞传递一个不祥的信号:对于当局来说,汉族人哪怕只是以言论的方式,为维族人争取平等权利,都是必须严惩不贷的犯罪!
二、寻衅滋事罪部分
在与这部分指控有关的微博中,浦志强只是对申纪兰、毛新宇等人进行批评和讽刺,以及质疑雷锋被官方包装成政治符号式人物的过程。
申纪兰常年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却毫无问政能力,只是一个只知道举手的政治木偶;毛新宇身受将军之衔,但他的公开言行却略显低智。这两个人本来就极富争议,在网上讥讽乃至责骂他们的人,几乎多得难以计数。我不想在此品评他们的个性或为人,但从法律上说,既然他们是担任重要公职的公共人物,他们的名誉权就要受到一些特别的限制。也就是说,人们对他们的批评或讽刺,可以超过适用于常人的法律尺度。 由于申纪兰和毛新宇均属国家工作人员,这些批评和讽刺性言论,还应受到“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批评权规定的特别保护。依照现行法律,浦志强在微博上对他们的批评和讽刺,甚至连民法上的侵权行为都谈不上,更不用说是什么犯罪了。
雷锋是官方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刻意树立的一个政治符号式人物。他既是一名公共人物,也是在当代史上具有研究价值的历史人物。人们对他诸多事迹的质疑,纯属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自由的正当行使,与违法犯罪完全是风牛马不相及。
我相信,上述分析足以表明,浦志强的二十余条涉案微博,只是一些批评政府政策和公共人物(甚至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言论。发表此类言论,纯属行使公民基本权利的正当行为。这些言论如果真要作为证据,最多只能证明两件事:(1)浦志强先生是完全无罪的;(2)北京警方和检方对他的指控纯属言论迫害。
言论迫害是最令人不齿的政府暴行之一。一个政府若是动辄将批评它的人视作罪犯,那只能说明,这个政府正被一帮真正的罪犯所把持。可以说,在本案中,真正的法律问题不是浦志强是否犯罪,而是那些蓄意迫害他的政治官员和司法人员该当何罪。未来,政治民主化之后,在清理这种政治迫害案件时,我们有必要在遵循正当程序的前提下,基于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规则,追究这些迫害无辜者非法构陷和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具体办案人员在执行上级命令时,也能尽一己之力,努力减轻当事人的苦难,我们也将在新宪法的框架下,基于惩恶扬善的原则,进行必要而正当的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