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备受外界关注的集体环境诉讼案“湖南衡阳易XX等53人诉衡阳美仑化工环境污染儿童血铅超标案”日前出现波折。该案于3月13日获衡东县人民法院立案,然而在距开庭时间只有4天时,诉讼代表不得不在延期开庭协议上签字。与此同时,已有42户原告亲属提交了书面申请撤诉。
这样的诉讼前插曲,显然并不寻常。书面可查的诉讼延期理由中,是被告律师腿摔伤“在家休养无法收集证据”、被告方要求延期举证,但与之几乎同步进行的,却是一场紧锣密鼓的庭前公关。自立案后,大浦镇和衡东县政府的“工作组”就一直在给原告做“工作”。
政府工作人员天天来家里要求撤诉,带着空白的撤诉申请在原告家中缠斗,“有时候甚至待到凌晨”。甚至有的被告知“不撤诉就取消低保”,有在政府工作的亲友则可能“丢饭碗”。相应的,如果答应撤诉,则将得到数额不等的补偿,以及将治疗“负责到底”的政府承诺。
一边是被告穷尽理由申请诉讼延期,另一边是政府“工作组”日以继夜地在做工作,现在看来,工作组的“成绩”称得上可观。一多半原告亲属不堪其扰、选择撤诉,待到一个多月后的开庭,这个备受瞩目的血铅超标患儿的集体诉讼,恐怕将消失于无形。
“不撤诉就取消低保”,不撤诉政府工作的亲友就要“丢饭碗”,这样颇似“连坐”的工作组行事做派并不鲜见,以往在地方性所谓敏感案件中可以看到,甚至在类似拆迁、征地中,也可谓屡试不爽。令人感到格外突兀的可能是,这样一起集体环境诉讼案件的撤诉潮,与媒体密集关注的立案热之间,形成一个非常大的反差。
就在日前,媒体聚焦实行立案登记制首日各地法院的“盛况”,全国法院立案数超过67000件,同比增长数超过20%,5月4日这一天,全国法院比去年多收了约11167起案件。对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构想、布局及至实施,南都社论连续多篇予以重点关注,立案登记制能否从根本上解决“立案难”的积弊,外界不乏期待,但也不是没有担忧。概言之,“立案难”问题的实质,从来不在于法院内部对公民行使诉权的本能抗拒,或者接待能力不足,恰恰相反,导致“立案难”的关键在法院之外。
也就是说,以往法院不愿意、不敢于接下某些特定类型案件,是因为即便接下,可能也难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地方政府、党政机关的权力干扰,所谓“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对司法的裹挟,便是病灶所在。理顺这一逻辑关系后再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行,在“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的法院内部畅通工程高歌猛击前提下,在法院的大门之外,是否依然存在干扰、阻挠公民依法行使诉权的因素?在艰难(或正在变得简单)的立案程序之后,是否同样有着千方百计“说服”(甚至威胁)公民撤诉的人和机构?
衡东血铅案出现的撤诉潮,便非常能够说明问题。按照衡东官方说法,不惜施行连坐的工作组,是在“了解群众诉讼要求,做法律知识的宣传”。如其所言,一个诡异的现象呈现在公众面前,经过地方政府的所谓“法律宣传”,过半的原告却选择了撤诉。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诉讼至高境界——无讼?
公民与污染企业的官司,地方政府奋不顾身、身陷其中,穷尽一切可能的手段逼迫公民撤诉,这样一种从一开始就不中立的调停人角色,很难让人对其“将治疗负责到底”的承诺抱有起码信心。事实上,所谓工作组对正常司法活动造成的干扰,尤其需要追究与惩处。
按照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设计,对“干扰依法立案的违法行为”要予以追责,但具体如何追究却依然是未知数。建立对侵犯、袭扰和粗暴剥夺公民诉权行为的惩戒追究机制,于捍卫公民合法权利而言,非常重要,尤其重要。
2015-05-09 南方都市报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