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案听证会报道引舆论反弹 律师界成立独立观察团

【大案观察】

@大案 编者按: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刚刚结束,在山东高院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央视即借助个别学者发表倾向性报道,激起舆论强烈反弹。近几天来,虽值五一假期,但本案持续发酵,何家弘龙卫球等知名学者相继撰文呼吁公开听证人意见,或建议由独立第三方启动外部调查机制; 《南方都市报》也发表题为《再论聂树斌案:真相、正义以及历史》的社论,质疑个别参加听证的法学专家提前发表某些倾向性意见和个别媒体据此所作的倾向性报道; 杨金柱、杨学林、周世锋等部分知名律师还发起成立聂树斌案中国律师独立观察团,为陈光武和李树亭两位聂案申诉代理律师提供技术支持法学界律师界新闻界均对山东高院复查结论充满期待,并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呼吁有关方面依法启动聂案再审,还事实以真相《大案》(mycase)将继续关注聂案进展,及时呈现最新报道和各方观点。

[南方都市报]社论/再论聂树斌:真相、正义及历史

作者: 萧锐

一桩20年前的陈年旧案,成为压在一代法律人心头的梦魇,恐怕只有聂树斌案。4月28日,山东高院召集的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从下午一直开到午夜,申诉方、原办案机关代表得以“背靠背”地各陈己见。听证会后,围绕案件核心疑点、听证会程序以及旧案再审诸问题,公众对聂树斌案的讨论还在持续升温。

聂案复查听证会,与案件再审程序启动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各方解读或有不同,但共识在于,因为这个“机制创新”的听证程序,聂树斌案诸多细节得以破天荒地公之于众,相较于此前长达十余年的查阅案卷不得,各方的讨论终于有机会彻底摊开来进行(尽管,可能会有新的争议)。

听证程序引入刑事案件调查,是新鲜事物,山东高院也说是在“摸索”,激活听证的目的如其所言,在于让案件复查更加“公平、公正、公开”,这与此前开放代理律师阅卷的诚意与姿态相呼应。从程序设计的角度看,聂树斌案的这次听证会,与真正意义的庭审最大不同,在于听证采取了双方不见面“背靠背”的方式,代理律师陈述完毕便退场,随后原办案机关代表入场陈述,未安排辩论环节。因为陈述顺序的先后有别,原办案机关代表陈述期间,事实上针对申诉代理律师的诸多观点进行了不少反驳与释疑,但律师一方却没有了针锋相对的回应机会

出示证据,展示观点,聂树斌案复查新增的听证程序都像极了正式的庭审,但因为交叉辩论环节的缺失而留有不小的遗憾。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是各大类型诉讼通行的证据规则,只有经过质证,才能去伪存真。参与听证各方陈述或足够详尽,但有针对性的辩论缺位,使得听证程序的后续走向、所能得出的结论以及对聂树斌案再审启动的影响,变得有些暧昧和模糊。

事实上,听证结束之后,参与听证的各方代表、法学专家的观点,并未有系统、全面的表述,听证亦无确定性结论出台。到目前为止,只有个别法学专家对外发表了某些倾向性意见,有媒体亦据此作了倾向性报道,从程序严谨性与公正性维度看,显然都并不合适

听证前后,聂树斌案的各方证据、疑点,应当说都有了系统展示,现在最缺乏的,则是围绕证据展开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从论述逻辑出发,原办案机关的陈述思路以聂树斌供述属实、可信为基础(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信赖,在王书金供述问题上的态度则相反),但一边是反复强调彼时办案水平之不高,并以此作为诸多关键问题的解释,另一边又反复重申聂树斌案侦办过程之文明,在此语境之下看,七天七夜不入卷的所谓“突审”,更加耐人寻味

龙卫球: 关于聂树斌案复查应启用外部调查机制的建议

作者: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刚才看到何家弘教授关于新闻1+1未说出的话的博文,他提到近期关于聂树斌案件复查走到了动用听证会的情况,当然其结果尚不得而知。何教授提到了对于这种听证会作用的质疑,我深表赞成和理解。不过对于希望通过改进这种听证会,甚至希望通过改进为陪审团这种模式来达成复查合理,我却又不太赞成。

这是为何呢,下面请听我简单一述。

我也很关心聂树斌案,但出发点与很多也关心的朋友可能存在不同。我在意的不仅仅它是不是一个冤案,而是更在意于关于聂案是不是冤案最终要通过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来形成结论这个司法过程。

换言之,我关心的是中国冤案的复查机制问题,我以为这是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办案监督的一个最终机制的建设问题。我认为,冤案复查,首先在于机制是否科学、是否有效,而在这方面我们过去的制度并不怎么科学、有效,所以也就造成了最有效的监督出现了某种意义上的缺席,最后也就加剧了司法内部可能的任意性。我们应该考虑更加科学有效的机制。

我国冤案复查机制目前总体上来说,是一种法院内解决机制,即靠法院自身解决。这种方式显然存在过度依赖自我纠错意志的弊端。虽然在现实制度设计里面,我们也赋予了检察院监督权,但是由于再审这种内部性纠错机制的唯一设计,导致了其监督功能极为有限。从冤案复查到最后决定启用再审程序,决定权、操控权都在法院这里,你想一想这是不是一种神一般的程序呢!

我们应该熟知人性规律,大凡你要是希望有错误的人自己打自己嘴巴,这种希望肯定就会大打折扣,即使对方是个共产党员(习总说了,只有总体的党来说是领导国家的,而具体的党组织和党员都可能出错,所以将法治应加于它们)。现实中,很多冤案之所以发生,都是产生在办案环节,即出了程序问题或者办案违法问题,比如说有刑讯逼供、滥审、不作为、干预、腐败等等。但不管什么情况,最后的责任其实都在法院的裁判环节那里。

比如说,存在刑讯逼供的证据情况,按照法律应该是不好通过法院这个审理环节的,但是奇怪都好像挺容易顺利通过,为什么呢?当然是法官往往对之视若罔闻,即使当事人在现场进行逼供声诉,也经常不加理睬。在这种情况下,冤案复查继续搞内部化机制,其结果我们就可想而知,所谓兔死狐悲、物伤其类,要不是真的没有办法,谁真愿意自己相互残杀呢?所以,在这种内部化机制下,冤案能否得申,只有靠少数的那些公正不阿的复查法官的自觉或者社会巨大舆论的搅动,但是他们的障碍也会有很多。

现在一种建议或者改进做法是,在冤案复查过程加入听证会。那么,这种做法有效吗?我认为无效。因为首先它解决不了如何启动复查,很多冤案因为这种内部化机制问题往往石沉大海,一些案件得以启动复查,通常是基于内部检举、检察院的偶然发现、受冤人或其家属无休止的申诉或者十分难得的新闻披露牵动社会舆论关注等等。其次,这只是内部化机制中的一滴露水,无法解渴。这种听证会不是外部性机制,更像是一种信息公开和社会证明活动,作用很有限。由于我国民众法治熟悉不够,加上选择权操控在司法机关手上,所以此类听证会意义不大。

所以,假使内部化机制不变,而要加入这样的听证会,鉴于冤案的特殊性和专业复杂性,至少应该是请一些具有独立品格的具有高水平的法律专家(像何家弘教授这样的专业资深且有独立职业思维的法学家担任最好),当然如果也邀请一点像我这样的还算比较独立也有些专业水平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参见也是欢迎的。这类听证会为专家听证会。但不能走过场,要有何家弘教授说的像陪审团那样的一定的表决权。

不过,我主张在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人大权力的体制前提下,进行一种更加彻底的冤案复查机制改革,即建立冤案外部复查机制或叫调查机制。

这个机制首先要求改造一下检察院。在现有司法分工体制不改的条件下,我郑重建议,将检察院分割为三块。

一块是代表国家社会公共秩序的追诉机制(公诉为主),这一部分就是公诉律师的性质而已。这一部分可学习国外,与司法部合署。

第二块,代表国家廉政利益的特殊追诉机制(即广义的反贪局或廉政公署),负责官员腐败、渎职的侦查和追诉,这一块可与中纪委、监察部合署。

第三块则是本文关注的,是代表维护法律公正的监督机关。这一块独立设计,可还叫检察院,但应归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专门负责冤案调查机制包括对司法人员渎职、腐败、滥权等调查。检察机关在调查结论形成之后,可配备使用其他司法手段,比如启动冤案平反程序,比如进行司法人员弹劾等等。

本案最大的问题是,侦查、公诉、审理的环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者违法办案的情况,特别是侦查这个环节。只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了,我们往往才有可能知道是否真有冤案发生。你就现有的做成的案件材料,双方争来辩去其实真没有什么意义。很多冤案,往往是起因于司法人员的滥权、腐败、渎职等,在这种基础上搞证据、玩弄或者糊弄程序。所以能不能启动冤案复查,前提是需要查清是否存在司法人员办案过程的滥权等,后面这一块不搞清楚,很多所谓真相就是一团迷雾。

总之,鉴于法院本身是冤案的利益一方(可能办了错案),真正要做到冤案必究,特别是要达到通过冤案纠正机制对司法人员滥权达到威慑效果(最终减少甚至杜绝冤案),就必须改革我们现在的这种神一样的内部化纠错机制。

本文郑重建议,在现有检察院的监督权基础上,果断构建外部监督机制,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建立专案调查组,中纪委、监察部派员参加(因为涉及公安侦查环节),再特聘一些独立专家参与,进行聂案的复查或调查,特别是要针对办案司法人员有无刑讯逼供、篡改案卷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个比较彻底的冤案复查,形成具有公信力的结论,给社会一个答复。

本人愿意继何家弘教授之后请缨为特聘专家。

“聂树斌案”律师独立观察团

第一批成员名单

(第一批名单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46位律师

【金柱按语】

鉴于聂树斌案已经成为一件重大的公共事件,并且会深切影响中国法治进程,杨金柱、杨学林、周世锋三位律师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发起成立聂树斌案中国律师独立观察团,根据现有案卷材料,对聂树斌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客观分析,为陈光武和李树亭两位聂案申诉代理律师提供技术支持。

聂树斌案律师独立观察团成员均由中国执业律师(不含实习律师)自愿加入,现在公布第一批律师名单(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46位律师),今天晚上10点公布第二批律师名单,明天上午12点公布第三批名单并予以截止。

1杨学林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

 2周世锋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

 3韩嘉毅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4钱列阳  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5王耀刚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6周立新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

 7王德春  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

 8杨汉卿  北京宝择律师事务所

 9飞  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

 10 毕汝才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

 11 蒋五四  北京昌明律师事务所

 12 王振宇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

 13 贾金勇  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

 14 鹏  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

 15 薛起堂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

 16 岳  北京傲雪律师事务所

 17 毛立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18 马美惠  北京浩盛律师事务所

 19 项  北京盛凯律师事务所

 20 彭瑞萍  北京翰辰律师事务所

 21 斌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

 22 飞  北京君本律师事务所

 23 王少光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24 王玉琳  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

 25 占长元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26 庆  北京连纵律师事务所

 27 付世德  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

 28 华  北京嘉和律师事务所

 29 雷  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

 30 金  北京连纵律师事务所

 31 郭勇琳  北京王力律师事务所

 32 芳  北京盈乎律师事务所

33 王江魁  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

34 舒向新  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

 35 岳金福  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

 36 司徒一平  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37 熊冬梅  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

 38 张金武  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

 39 王志勇  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

 40 湘  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

 41 王学明  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

 42 张维玉  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

 43 王国红  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

 44 徐光全  山东天雅律师事务所

 45 李永恒  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46 陈俊蕾  山东德剑律师事务所

 47 海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48 陈晓宇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49 王祥林  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

 50 黎永绿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51 郑泽超  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

 52 徐德军  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

 53 张贤么  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54 周伟清  广东耀新律师事务所

 55 李修蛟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56 斌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57 陈太真  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

 58 金朝阳  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

 59 赵广群  广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60 朱春立  北京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

 61 勇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62 翟振轶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

63 高永峰  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

 64 李啟珍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

 65 王卫华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66 林立明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67 唐志坚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68 旺  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

 69 翁广宗  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

70 雄  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

 71 曹远泽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72 璇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73 王海军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74 卢京美  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

 75 阳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76 黄明儒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77 刘任文  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

 78 陈以轩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79 陈南石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80 夏亚平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81 胡勇平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

 82 马革联  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

 83 唐小虎  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

 84 龙中阳  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

 85 刘期湘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86 吴之成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87 周后有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88 星  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

 89 蒋赞辉  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

90 石红旗  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

 91 王宗跃  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

 92 李明富  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93 健  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

 94 梁明祥  贵州中创律师事务所

95 虞仕俊  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

 96 陶佳梅  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

 97 胡广华  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

 98 张  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

 99 朱应明   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

 100范国刚  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

 101燕  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

102何明智  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

 103赫大泉  河南漯河律师事务所

 104芮光辉  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105王跃昌  北京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

 106何辉新  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

 107郭勇琳  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

108杨名跨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109曾维昶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

 110邹治国  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

 111何英举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

112珏  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

 113郭书兵  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114湖  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115胡好军  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

 116尚满庆  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

 117钟庆云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118吴国阜  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

119林荔莉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120邱祖芳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121江  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

122瑜  山西语道律师事务所

123贾慧平  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

124游飞翥  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

125邢德周  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

126付剑波  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

127波  北京锋锐(南充)律师事务所

 128吴雪松  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

 129姚志刚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130霞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131颖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132贾贵东  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

 133建  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

134朱春莲  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

135廖  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136詹小虎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137董俊彬  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

138韩剑锋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139钢  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

140张麦昌  陕西康达律师事务所

141段万金  陕西大成律师事务所

142陈永庆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143孙文兵  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

144麻长春  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

145吴晖  广西方圆律师事务所

146胡长菊  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

转自: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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