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往往相信,奠基性的事件或经典中包含了对当代种种问题的答案。由于”宪政”话语在当代中国的流行,五四运动看来也被要求对”宪政”问题作出表态。但这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虽然五四运动与民主、科学、革命之间的关系已是被讨论得烂熟的主题,但”宪政”从未成为五四研究的核心关键词。
不管这个问题看起来是多么别扭,讨论已经展开,而且形成一些积累。从中我们可以听到两种主导的声音:一些朴素的启蒙主义者将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宪政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并认为宪政的实现需要对民众更彻底的启蒙,因而,要在中国实现宪政,势必要将五四的启蒙精神贯彻到底。而另外一些论者则认为五四本身是反宪政的,因为它斗争的矛头指向民国北洋政府的宪政,而且最终为共产党的成立、国民党的改组奠定了思想和组织基础,而这两个政党都是革命党,并不以建立宪政为直接目的。而从更微观的层面来看,五四青年学生火烧赵家楼、殴打章宗祥,在任何意义上说都不是对法律的尊重。
在笔者看来,这两种思路都失之于肤浅。而对历史情境的重新回顾可以显示,立宪政治未能成为五四运动的关键词,几乎是时代的必然。因为五四运动为自己所提出的任务,早已超出那个时代的立宪政治的容量。
一、朴素的启蒙主义者
朴素的启蒙主义者认为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宪政的实现需要对普通民众更彻底的启蒙,必须要让大众起来,对那些拒绝宪政的政治精英发力,宪政才能成为可能。但这种见解恰恰忽视了一点:19世纪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宪政是一种精英主义色彩极强的政治,并不是五四所倡导的政治形态;同时,一旦大众被动员起来,就极可能对私有财产制度提出挑战,将劳动权和社会福利置于更高地位,运动的方向就不可能是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宪政。
对宪政最为精简的界定是“限权政府“。如此界定的宪政不是大民主,它完全可以和贵族政体或寡头政体兼容,只要少数人建立游戏规则并严格遵守之,而且这些游戏规则有一些比较基础的分权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内容,就够得上宪政的门槛,而大众只要消极地接受、不加以反对就可以了。全民普选不是宪政的必要成分,像19世纪早期英国那样不到2%人口有选举权,并不影响英国是宪政国家。
而在社会层面,宪政甚至也可以和种姓制度兼容,比如在印度即是如此,法律上取消了种姓,但社会层面种姓制度仍盛行,宪政国家既然是“限权国家“,就没有能力去进行彻底的社会改造。而且,宪政国家在改造社会上的无能为力,恰恰经常被理论家认为是其优越性所在—即,它保护了社会自治和个人自由。但社会本身是不是压迫性的,却非宪政理论家们所问。
这种精英主导的宪政在很多时候恰恰要依赖于迷信和神话。英国宪法学家白芝浩的《英国宪制》在阐发这一点上堪称典型。白芝浩指出,英国宪制由两部分组成,一为尊荣部分,一为效率部分,尊荣部分的核心就是王室。而王室在英国宪制中之所以不可或缺,恰恰是因为它依赖于人类想象力的弱点—英国普通老百姓很难理解抽象的政府和宪法,所以告诉他们是由一个君主来统治,可起到安定人心的作用。而实际的有统治效率的部分则在将行政和立法联为一体的内阁。白芝浩从来没想过打破“天佑女王“的神话,从来没有想过启蒙民众。精英玩自己的宪政游戏,民众过自己的小日子,没有太大的参与政治的热情,这本身就是一种正常秩序。
不仅如此,精英主导的宪政在很多时候恰恰要提防启蒙。要保护精英的财产权,尤其需要制造一种神话,即市场的运作会自然产生公正的结果。个人在市场中遭遇失败,命苦不能怨政府,点背不能怨社会,跳楼也是对社会负责任的一种表现。自由市场经济的神话是对宪政体制的一种保护,防止民众焕发政治热情,从而发生某种“参与爆炸“,引发宪政危机。与之相配套的是一种“成功学“,从微观层面,将成功和失败的原因都归于个人自身,从而避开对社会和政治体制的归责。
而如果个人不接受这样一种市场经济的神话,将自己的失败归因于社会,并对社会的财产权安排提出质疑,这就会对以财产权为基础的宪政产生冲击。从这个角度来说,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都是这种宪政体制的敌人。对这样的论述,“限权政府“必须想尽各种办法降低其影响力,必要时予以镇压。自从19世纪以来,欧美各国政府或多或少都做过这样的事情,但仍然阻碍不了社会反向保护运动的高涨,原因就在于资本的压迫性之大,时时逼近穷人的生存底线。
五四运动从本质上属于一战以后全世界范围的“社会反向保护运动“,它所批判的帝国主义本身是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它所引入的大量欧美无政府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论述,都是以批判资本寡头为落脚点的。五四主流要求的是不是精英的宪政,而是大众的民主。在19世纪欧洲,大众民主正是对精英宪政形成极大威胁的诉求,因为普罗大众参与政治,恰恰会要求增大政府对他们的保护;而一个通过保护大众而获得强大再分配权力的政府则会对资本精英构成实实在在的威胁。
想从五四的启蒙精神中寻找对以财产权为基础的宪政的支持,恐怕是“病急乱投医“的表现。五四对“平等的自由“的追求,很难容忍私有财产权的独大,必然会以劳动权和社会福利加以制约。
当然,除了19世纪财产权独大的宪政之外,还有20世纪产生的吸纳了大众民主因素,实现财产权与劳动权、社会福利权平衡的宪政模式。五四运动对“平等的自由“的强调,或许可以对这样一种宪政模式有重要意义。当代一些研究罗尔斯的学者从理路上是赞同这种一种宪政模式的。但这种理路在面对中国当下现实的时候,却碰到一种深深的尴尬:讲劳动权、社会福利,必然会进一步加强国家的权力,而这些学者又不愿意中国在目前的政治结构下加强国家权力。因此,他们可以在抽象的学理的层面讲平等,但落到对具体公共事务的讨论上,还是选择与以私有财产权独大的宪政观走在一起,因为后者对中国当下政治结构的否定最为坚决。因此,这仍是一种依附性的主张,远未达到政治成熟。
二、北洋的立宪政治?
与第一种论述相比,第二种论述具有很强的“守法主义“色彩,其所持的“宪政“要比第一种论述门槛低得多—北洋政府的“宪政“也不失为一种“宪政“。宪政建设,且行且珍惜,哪怕是不完美的宪法,也要先珍惜起来,在实施之中徐图改进。这种政治态度放到当代中国,或许是一种非常稳健的态度。但放到对五四的评价上,却多少会给人一种脱离时代之感。
在认识五四运动中的大众动员政治的兴起之时,人们通常会注意一战后巴黎和会对中国的不公正待遇,以及俄国革命所提供的另一种不同道路想象,并认为五四的新政治针对的是民初挂着共和招牌的旧政治。但问题在于,旧政治何以打开走向新政治的道路的?这个逻辑不搞清楚,我们就很容易被一种简单的“守法主义“的话语所俘获。
在笔者看来,五四知识精英们之所以要动员大众参与政治,首先是因为中国上层政治精英四分五裂,无法完成国家整合的任务。像陈独秀这样的辛亥革命参与者发现,革命成果很快被北洋势力所“窃取“,国民党发动“二次革命“被镇压。后来又发生了两次君主制的复辟。1917年,共和恢复之后,法统却分裂了。北京政府放弃了1912年《临时约法》,试图制定一个新的宪法;而南方的护法军政府则宣称坚持《临时约法》。但无论是北方政府还是南方政府,内部都有大量派系斗争,北方有皖、直、奉系的矛盾,南方有孙文派、西南军阀与陈炯明这样的粤派军阀的矛盾。在一片政治混乱之中,没有哪个政府能够建立起普遍的政治权威。
一个政府想要长治久安,需要将统治中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来处理。当政治辩论围绕着对一个法律文本的不同解释而展开的时候,这个政府总体的正当性(legitimacy)是得到各方承认的。但是,1917年的法统分裂,使得这种做法失去了可能性。南方政府宣称“护法“,但只是把实施1912年《临时约法》作为一个未来的目标,孙文在广州建立的护法军政府实行的是大元帅制,将大权集于自己一身;后来西南军阀将孙文拱下去,建立了委员会制度,但这也不是《临时约法》所规定的制度。换而言之,对广州政府而言,《临时约法》只是一面旗帜、一个符号而已。而在北方,1917年段祺瑞和梁启超联手主张终止《临时约法》,召集临时参议院,造就一个新的国会,最后造出一部新宪法。一切“从头开始“,使得北京政府的大量统治行为没有先在的法律可依,各种政治势力的辩论也无法围绕着具体法律的解释而展开。
当然,北洋政权一直都宣称自己要立宪并实施宪法,从未放弃过立宪政治的承诺,从未像国共两党那样抛开宪法,直接主张“打倒列强,除军阀“。但这并不是因为北洋人士真相信立宪政治,而是因为他们缺乏别的正当性资源。袁世凯称帝的失败,导致很大一部分传统意识形态资源已经不可再用,北洋人士也制造出新的意识形态论述的创造力。袁世凯死后,北洋集团内部很多人都致力于对领导权的争夺,但又没有谁能够压倒别人,如果有谁要激烈触动原先的利益格局,就可能会遭到别人群起而攻之。这种谁也灭不了别人的局面,导致北洋的半吊子宪政持续下来。但对北洋内部各派势力而言,所谓法统,主要也就是个正当性符号,没有谁真正对法律实施真正感兴趣。
“守法主义“的要求对北洋自己都不怎么管用。 “火烧赵家楼“之后,一批学生被捕,蔡元培出来求情,徐世昌大总统很快释放了被捕的学生。反而是梁漱溟当时把北洋的法律当回事,主张对纵火的学生提出公诉,但要当庭进行特赦,一方面维护北洋法制的威严,另一方面也维护学生的爱国热情。但北洋政府连维护自己颁布的法律之威严的心思都没有,让步就一让到底。这当然不可能达到让时人对北洋宪政“且行且珍惜“的效果。
在南北双方都出现严重的宪法“失范“的情况下,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们越来越难坚持一种“守法主义“的态度。因为问题不再是现在的法律如何解释、实施和改进,而是中国的整体政治秩序的正当性都成了问题。于是许多人都将自己当成立法者,讨论“中国向何处去“。五四诸公就是这么讨论问题的,他们大谈中国的未来走向,当北京的当权者是空气,偶尔提到,也是大加鞭挞。陈独秀1919年曾在《每周评论》上撰文论“除三害“,一是军人,二是官僚,三是政客,基本上就是北洋政权台面上的人物。军人不过是“官土匪“,官僚则刮地皮、逢迎权贵、抑制创新,政客忙于抢钱卡位,在北方说要维护中央权威,到南方则讲护法,两样却没一样当真的。而对南方的护法军政府,陈独秀也没有什么好声气,曾以南方具体之所为,指责“你到底护的什么法“。民初的政党政治,在陈独秀看来,已经是基本失败了。希望在于唤起新的政治力量,全盘改造原有的政治。
从杀人数量和卖国程度的角度,我们很难说北洋政权有多坏。北洋政府杀人比清政府以及国共两党都少多了,卖国也卖得比后来的国民党政府少多了。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后的几个月,北洋政府甚至还出兵收复在辛亥革命中“独立“的外蒙。根本的问题在于,北洋政权无法实现对中国的整合,甚至连最基本的政治权威都无法维系。没有权威,最后也许还可以让人恐惧。但 1917年后的北洋政权孱弱到连让人民恐惧都做不到,新文化运动的知识精英们讨论政治的方式,隐含着对北洋政权深深的蔑视。正如马基雅维利和托克维尔都注意到的那样,一个受人蔑视的政权比受人恐惧的政权更短命,因为这时候人们已敢于将“彼可取而代之“的想法付诸实施。
三、“五四”提出了什么问题
五四运动内部包含了种种不同的思想流派,19世纪欧洲的三大主义—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社会主义在其中清晰可见,甚至还有保守主义的声调夹杂其中。但从中我们仍然可以辨识出一个主流的声音,其提出了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改造,而且希望能尽快完成改造。但这不是能在任何现实的宪政框架内解决的问题。
五四诸公希望在国际上实现独立自主,终止列强侵略瓜分中国的局面。这是自觉是辛亥革命时没有的。那时候南京临时政府为了得到列强承认,承认清朝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孙文为了解决财政问题,甚至还提出向日本租让满蒙的主张。袁世凯要解决财政问题,还是要向列强借款,接受一系列苛刻的条件。这时候中国的政治精英想的还是如何适应这个国际秩序。但五四是对国际秩序的正当性提出了根本性质疑,而且不愿意单方面适应了。而要将这种自觉变成行动,当然就会与列强对抗。于是,富国强兵就变得十分重要。
五四诸公希望能打造一个充分保障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制度,充分保障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能让启蒙后的民众广泛参与政治生活,尤其是直接参与对自己事务的管理。陈独秀认为,在地方自治方面,英美做得比其他欧美国家要好,值得学习。不过,当时的问题恰恰在于,中国没有一个具有整合力的中央政府。晚清搞过地方自治,最后搞出了巨大的离心力。既自由又平等的政府,能够通过哪些步骤实现呢?在接受苏俄提供的答案之前,陈独秀、李大钊等并没有什么操作方案。而苏俄的答案,我们现在知道绝不是立宪政治。
五四诸公还希望在经济社会上实现进一步的平等化:废除封建礼法,男女平等,改造压迫性的家庭制度,改革文字,普及大众教育,废止经济上的剥削和压迫。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搞这样的社会改革,从根本上需要一个非常强大的国家政权。如果不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来搞,等着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带动社会变化,恐怕需要非常漫长的时间。君不见,印度到今天都处于一个让五四诸公唾弃的状态中?
这三方面综合在一起,隐含着一个粗糙的建国大纲。但这注定不可能是一个“限权政府“大纲,因为“限权政府“根本没有能力做这样大力度的社会动员和改造工作。在1919年,没有一个欧美国家能宣称自己做到五四诸公所提出的目标。面对这些要求,连欧美国家都需要作艰苦的探索,中国人更无现成的道路可循。因此,尽管五四不乏“全盘西化“的言论,但相对于五四所提出的目标,并没有一个现成的西方模式“化“得了中国。毋宁说,五四在向中国提出问题的同时,也是向整个世界提出问题。
探索道路的任务,最后历史性地落在新建的共产党和改组的国民党身上。这两个党在引入列宁主义组织原则之后,与之前俱乐部式的政党已有根本不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动员能力。国民党只能说是“五四“精神的半个继承者,其礼乐系统中辛亥革命的重要性永远大于“五四“;而中共却是不折不扣的“五四之子“,“五四“的重要性,是刻在人民英雄纪念碑上的。整全的意识形态和铁一般的纪律,为中共带来巨大的行动能力,对五四提出的目标予以实施。
直到今天,我们还会听到许多对“五四之子“”背叛“五四精神的指控,主要的理由是“五四之子“对个人自由的压制。但只要是想急切地一揽子解决中国各方面的问题,就必然要求在短期内剧烈改变利益格局,必然会让许多人(尤其是知识精英)感觉到不自由。要给知识精英带来自由感,只有放弃急切解决问题的心态,容忍一个更为低效、更能扯皮的政治体系。但问题就在于,知识精英们放弃了急切解决问题的心态了吗?
四、结语
五四本身并不是一场以建立宪政为目的的运动,其对民主和平等的强调,包含了对19世纪西方精英宪政的批判,其与北洋政权与南方的护法运动的关系也充满着紧张。五四所追求的新政治,在当时的列强中还没有任何成熟的模式可供现成模仿。五四宣布了旧政治的破产,打开了新政治的空间,但并没有提供一种结构化政治方案。
或许,人们有可能论证,毛泽东1940年所讲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是对五四所提倡的新政治形态的宪法化论述。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毛泽东的用法里,“宪政“并不是“限权政府“,那些想借助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提法偷运入“限权政府“涵义的尝试,恐怕很难获得成功。脱胎于五四的“五四之子“,直到今天都对“宪政“的提法保持着某种距离,这并不是偶然的,其源头就在于五四对19世纪西方精英宪政以及北洋的半吊子宪政的批判—在那种政治形态中,很难有“五四之子“的容身之所。
但这个讨论之所以这么纠结,也许恰恰因为各方过多地被术语及其承载的历史联想所累。如果所讨论的是如何造就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形态,有人特别强调如何做到“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整个讨论的气氛也会是和谐的,毕竟,在中国日趋富强,国际压力相比以往大大减轻的今天,追求“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合理性也已经大大加强。因此,破名相是重要的工作;名相不破,就很难卸掉历史包袱,轻装前行。
来源:《经略》第三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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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棣:五四运动与立宪政治
导 读:立宪政治未能成为五四运动的关键词,几乎是时代的必然。因为五四运动为自己所提出的任务,早已超出那个时代的立宪政治的容量。……尽管五四不乏”全盘西化”的言论,但相对于五四所提出的目标,并没有一个现成的西方模式”化”得了中国。毋宁说,五四在向中国提出问题的同时,也是向整个世界提出问题。
人们往往相信,奠基性的事件或经典中包含了对当代种种问题的答案。由于”宪政”话语在当代中国的流行,五四运动看来也被要求对”宪政”问题作出表态。但这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虽然五四运动与民主、科学、革命之间的关系已是被讨论得烂熟的主题,但”宪政”从未成为五四研究的核心关键词。
不管这个问题看起来是多么别扭,讨论已经展开,而且形成一些积累。从中我们可以听到两种主导的声音:一些朴素的启蒙主义者将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宪政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并认为宪政的实现需要对民众更彻底的启蒙,因而,要在中国实现宪政,势必要将五四的启蒙精神贯彻到底。而另外一些论者则认为五四本身是反宪政的,因为它斗争的矛头指向民国北洋政府的宪政,而且最终为共产党的成立、国民党的改组奠定了思想和组织基础,而这两个政党都是革命党,并不以建立宪政为直接目的。而从更微观的层面来看,五四青年学生火烧赵家楼、殴打章宗祥,在任何意义上说都不是对法律的尊重。
在笔者看来,这两种思路都失之于肤浅。而对历史情境的重新回顾可以显示,立宪政治未能成为五四运动的关键词,几乎是时代的必然。因为五四运动为自己所提出的任务,早已超出那个时代的立宪政治的容量。
一、朴素的启蒙主义者
朴素的启蒙主义者认为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宪政的实现需要对普通民众更彻底的启蒙,必须要让大众起来,对那些拒绝宪政的政治精英发力,宪政才能成为可能。但这种见解恰恰忽视了一点:19世纪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宪政是一种精英主义色彩极强的政治,并不是五四所倡导的政治形态;同时,一旦大众被动员起来,就极可能对私有财产制度提出挑战,将劳动权和社会福利置于更高地位,运动的方向就不可能是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宪政。
对宪政最为精简的界定是“限权政府“。如此界定的宪政不是大民主,它完全可以和贵族政体或寡头政体兼容,只要少数人建立游戏规则并严格遵守之,而且这些游戏规则有一些比较基础的分权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内容,就够得上宪政的门槛,而大众只要消极地接受、不加以反对就可以了。全民普选不是宪政的必要成分,像19世纪早期英国那样不到2%人口有选举权,并不影响英国是宪政国家。
而在社会层面,宪政甚至也可以和种姓制度兼容,比如在印度即是如此,法律上取消了种姓,但社会层面种姓制度仍盛行,宪政国家既然是“限权国家“,就没有能力去进行彻底的社会改造。而且,宪政国家在改造社会上的无能为力,恰恰经常被理论家认为是其优越性所在—即,它保护了社会自治和个人自由。但社会本身是不是压迫性的,却非宪政理论家们所问。
这种精英主导的宪政在很多时候恰恰要依赖于迷信和神话。英国宪法学家白芝浩的《英国宪制》在阐发这一点上堪称典型。白芝浩指出,英国宪制由两部分组成,一为尊荣部分,一为效率部分,尊荣部分的核心就是王室。而王室在英国宪制中之所以不可或缺,恰恰是因为它依赖于人类想象力的弱点—英国普通老百姓很难理解抽象的政府和宪法,所以告诉他们是由一个君主来统治,可起到安定人心的作用。而实际的有统治效率的部分则在将行政和立法联为一体的内阁。白芝浩从来没想过打破“天佑女王“的神话,从来没有想过启蒙民众。精英玩自己的宪政游戏,民众过自己的小日子,没有太大的参与政治的热情,这本身就是一种正常秩序。
不仅如此,精英主导的宪政在很多时候恰恰要提防启蒙。要保护精英的财产权,尤其需要制造一种神话,即市场的运作会自然产生公正的结果。个人在市场中遭遇失败,命苦不能怨政府,点背不能怨社会,跳楼也是对社会负责任的一种表现。自由市场经济的神话是对宪政体制的一种保护,防止民众焕发政治热情,从而发生某种“参与爆炸“,引发宪政危机。与之相配套的是一种“成功学“,从微观层面,将成功和失败的原因都归于个人自身,从而避开对社会和政治体制的归责。
而如果个人不接受这样一种市场经济的神话,将自己的失败归因于社会,并对社会的财产权安排提出质疑,这就会对以财产权为基础的宪政产生冲击。从这个角度来说,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都是这种宪政体制的敌人。对这样的论述,“限权政府“必须想尽各种办法降低其影响力,必要时予以镇压。自从19世纪以来,欧美各国政府或多或少都做过这样的事情,但仍然阻碍不了社会反向保护运动的高涨,原因就在于资本的压迫性之大,时时逼近穷人的生存底线。
五四运动从本质上属于一战以后全世界范围的“社会反向保护运动“,它所批判的帝国主义本身是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它所引入的大量欧美无政府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论述,都是以批判资本寡头为落脚点的。五四主流要求的是不是精英的宪政,而是大众的民主。在19世纪欧洲,大众民主正是对精英宪政形成极大威胁的诉求,因为普罗大众参与政治,恰恰会要求增大政府对他们的保护;而一个通过保护大众而获得强大再分配权力的政府则会对资本精英构成实实在在的威胁。
想从五四的启蒙精神中寻找对以财产权为基础的宪政的支持,恐怕是“病急乱投医“的表现。五四对“平等的自由“的追求,很难容忍私有财产权的独大,必然会以劳动权和社会福利加以制约。
当然,除了19世纪财产权独大的宪政之外,还有20世纪产生的吸纳了大众民主因素,实现财产权与劳动权、社会福利权平衡的宪政模式。五四运动对“平等的自由“的强调,或许可以对这样一种宪政模式有重要意义。当代一些研究罗尔斯的学者从理路上是赞同这种一种宪政模式的。但这种理路在面对中国当下现实的时候,却碰到一种深深的尴尬:讲劳动权、社会福利,必然会进一步加强国家的权力,而这些学者又不愿意中国在目前的政治结构下加强国家权力。因此,他们可以在抽象的学理的层面讲平等,但落到对具体公共事务的讨论上,还是选择与以私有财产权独大的宪政观走在一起,因为后者对中国当下政治结构的否定最为坚决。因此,这仍是一种依附性的主张,远未达到政治成熟。
二、北洋的立宪政治?
与第一种论述相比,第二种论述具有很强的“守法主义“色彩,其所持的“宪政“要比第一种论述门槛低得多—北洋政府的“宪政“也不失为一种“宪政“。宪政建设,且行且珍惜,哪怕是不完美的宪法,也要先珍惜起来,在实施之中徐图改进。这种政治态度放到当代中国,或许是一种非常稳健的态度。但放到对五四的评价上,却多少会给人一种脱离时代之感。
在认识五四运动中的大众动员政治的兴起之时,人们通常会注意一战后巴黎和会对中国的不公正待遇,以及俄国革命所提供的另一种不同道路想象,并认为五四的新政治针对的是民初挂着共和招牌的旧政治。但问题在于,旧政治何以打开走向新政治的道路的?这个逻辑不搞清楚,我们就很容易被一种简单的“守法主义“的话语所俘获。
在笔者看来,五四知识精英们之所以要动员大众参与政治,首先是因为中国上层政治精英四分五裂,无法完成国家整合的任务。像陈独秀这样的辛亥革命参与者发现,革命成果很快被北洋势力所“窃取“,国民党发动“二次革命“被镇压。后来又发生了两次君主制的复辟。1917年,共和恢复之后,法统却分裂了。北京政府放弃了1912年《临时约法》,试图制定一个新的宪法;而南方的护法军政府则宣称坚持《临时约法》。但无论是北方政府还是南方政府,内部都有大量派系斗争,北方有皖、直、奉系的矛盾,南方有孙文派、西南军阀与陈炯明这样的粤派军阀的矛盾。在一片政治混乱之中,没有哪个政府能够建立起普遍的政治权威。
一个政府想要长治久安,需要将统治中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来处理。当政治辩论围绕着对一个法律文本的不同解释而展开的时候,这个政府总体的正当性(legitimacy)是得到各方承认的。但是,1917年的法统分裂,使得这种做法失去了可能性。南方政府宣称“护法“,但只是把实施1912年《临时约法》作为一个未来的目标,孙文在广州建立的护法军政府实行的是大元帅制,将大权集于自己一身;后来西南军阀将孙文拱下去,建立了委员会制度,但这也不是《临时约法》所规定的制度。换而言之,对广州政府而言,《临时约法》只是一面旗帜、一个符号而已。而在北方,1917年段祺瑞和梁启超联手主张终止《临时约法》,召集临时参议院,造就一个新的国会,最后造出一部新宪法。一切“从头开始“,使得北京政府的大量统治行为没有先在的法律可依,各种政治势力的辩论也无法围绕着具体法律的解释而展开。
当然,北洋政权一直都宣称自己要立宪并实施宪法,从未放弃过立宪政治的承诺,从未像国共两党那样抛开宪法,直接主张“打倒列强,除军阀“。但这并不是因为北洋人士真相信立宪政治,而是因为他们缺乏别的正当性资源。袁世凯称帝的失败,导致很大一部分传统意识形态资源已经不可再用,北洋人士也制造出新的意识形态论述的创造力。袁世凯死后,北洋集团内部很多人都致力于对领导权的争夺,但又没有谁能够压倒别人,如果有谁要激烈触动原先的利益格局,就可能会遭到别人群起而攻之。这种谁也灭不了别人的局面,导致北洋的半吊子宪政持续下来。但对北洋内部各派势力而言,所谓法统,主要也就是个正当性符号,没有谁真正对法律实施真正感兴趣。
“守法主义“的要求对北洋自己都不怎么管用。 “火烧赵家楼“之后,一批学生被捕,蔡元培出来求情,徐世昌大总统很快释放了被捕的学生。反而是梁漱溟当时把北洋的法律当回事,主张对纵火的学生提出公诉,但要当庭进行特赦,一方面维护北洋法制的威严,另一方面也维护学生的爱国热情。但北洋政府连维护自己颁布的法律之威严的心思都没有,让步就一让到底。这当然不可能达到让时人对北洋宪政“且行且珍惜“的效果。
在南北双方都出现严重的宪法“失范“的情况下,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们越来越难坚持一种“守法主义“的态度。因为问题不再是现在的法律如何解释、实施和改进,而是中国的整体政治秩序的正当性都成了问题。于是许多人都将自己当成立法者,讨论“中国向何处去“。五四诸公就是这么讨论问题的,他们大谈中国的未来走向,当北京的当权者是空气,偶尔提到,也是大加鞭挞。陈独秀1919年曾在《每周评论》上撰文论“除三害“,一是军人,二是官僚,三是政客,基本上就是北洋政权台面上的人物。军人不过是“官土匪“,官僚则刮地皮、逢迎权贵、抑制创新,政客忙于抢钱卡位,在北方说要维护中央权威,到南方则讲护法,两样却没一样当真的。而对南方的护法军政府,陈独秀也没有什么好声气,曾以南方具体之所为,指责“你到底护的什么法“。民初的政党政治,在陈独秀看来,已经是基本失败了。希望在于唤起新的政治力量,全盘改造原有的政治。
从杀人数量和卖国程度的角度,我们很难说北洋政权有多坏。北洋政府杀人比清政府以及国共两党都少多了,卖国也卖得比后来的国民党政府少多了。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后的几个月,北洋政府甚至还出兵收复在辛亥革命中“独立“的外蒙。根本的问题在于,北洋政权无法实现对中国的整合,甚至连最基本的政治权威都无法维系。没有权威,最后也许还可以让人恐惧。但 1917年后的北洋政权孱弱到连让人民恐惧都做不到,新文化运动的知识精英们讨论政治的方式,隐含着对北洋政权深深的蔑视。正如马基雅维利和托克维尔都注意到的那样,一个受人蔑视的政权比受人恐惧的政权更短命,因为这时候人们已敢于将“彼可取而代之“的想法付诸实施。
三、“五四”提出了什么问题
五四运动内部包含了种种不同的思想流派,19世纪欧洲的三大主义—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社会主义在其中清晰可见,甚至还有保守主义的声调夹杂其中。但从中我们仍然可以辨识出一个主流的声音,其提出了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改造,而且希望能尽快完成改造。但这不是能在任何现实的宪政框架内解决的问题。
五四诸公希望在国际上实现独立自主,终止列强侵略瓜分中国的局面。这是自觉是辛亥革命时没有的。那时候南京临时政府为了得到列强承认,承认清朝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孙文为了解决财政问题,甚至还提出向日本租让满蒙的主张。袁世凯要解决财政问题,还是要向列强借款,接受一系列苛刻的条件。这时候中国的政治精英想的还是如何适应这个国际秩序。但五四是对国际秩序的正当性提出了根本性质疑,而且不愿意单方面适应了。而要将这种自觉变成行动,当然就会与列强对抗。于是,富国强兵就变得十分重要。
五四诸公希望能打造一个充分保障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制度,充分保障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能让启蒙后的民众广泛参与政治生活,尤其是直接参与对自己事务的管理。陈独秀认为,在地方自治方面,英美做得比其他欧美国家要好,值得学习。不过,当时的问题恰恰在于,中国没有一个具有整合力的中央政府。晚清搞过地方自治,最后搞出了巨大的离心力。既自由又平等的政府,能够通过哪些步骤实现呢?在接受苏俄提供的答案之前,陈独秀、李大钊等并没有什么操作方案。而苏俄的答案,我们现在知道绝不是立宪政治。
五四诸公还希望在经济社会上实现进一步的平等化:废除封建礼法,男女平等,改造压迫性的家庭制度,改革文字,普及大众教育,废止经济上的剥削和压迫。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搞这样的社会改革,从根本上需要一个非常强大的国家政权。如果不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来搞,等着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带动社会变化,恐怕需要非常漫长的时间。君不见,印度到今天都处于一个让五四诸公唾弃的状态中?
这三方面综合在一起,隐含着一个粗糙的建国大纲。但这注定不可能是一个“限权政府“大纲,因为“限权政府“根本没有能力做这样大力度的社会动员和改造工作。在1919年,没有一个欧美国家能宣称自己做到五四诸公所提出的目标。面对这些要求,连欧美国家都需要作艰苦的探索,中国人更无现成的道路可循。因此,尽管五四不乏“全盘西化“的言论,但相对于五四所提出的目标,并没有一个现成的西方模式“化“得了中国。毋宁说,五四在向中国提出问题的同时,也是向整个世界提出问题。
探索道路的任务,最后历史性地落在新建的共产党和改组的国民党身上。这两个党在引入列宁主义组织原则之后,与之前俱乐部式的政党已有根本不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动员能力。国民党只能说是“五四“精神的半个继承者,其礼乐系统中辛亥革命的重要性永远大于“五四“;而中共却是不折不扣的“五四之子“,“五四“的重要性,是刻在人民英雄纪念碑上的。整全的意识形态和铁一般的纪律,为中共带来巨大的行动能力,对五四提出的目标予以实施。
直到今天,我们还会听到许多对“五四之子“”背叛“五四精神的指控,主要的理由是“五四之子“对个人自由的压制。但只要是想急切地一揽子解决中国各方面的问题,就必然要求在短期内剧烈改变利益格局,必然会让许多人(尤其是知识精英)感觉到不自由。要给知识精英带来自由感,只有放弃急切解决问题的心态,容忍一个更为低效、更能扯皮的政治体系。但问题就在于,知识精英们放弃了急切解决问题的心态了吗?
四、结语
五四本身并不是一场以建立宪政为目的的运动,其对民主和平等的强调,包含了对19世纪西方精英宪政的批判,其与北洋政权与南方的护法运动的关系也充满着紧张。五四所追求的新政治,在当时的列强中还没有任何成熟的模式可供现成模仿。五四宣布了旧政治的破产,打开了新政治的空间,但并没有提供一种结构化政治方案。
或许,人们有可能论证,毛泽东1940年所讲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是对五四所提倡的新政治形态的宪法化论述。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毛泽东的用法里,“宪政“并不是“限权政府“,那些想借助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提法偷运入“限权政府“涵义的尝试,恐怕很难获得成功。脱胎于五四的“五四之子“,直到今天都对“宪政“的提法保持着某种距离,这并不是偶然的,其源头就在于五四对19世纪西方精英宪政以及北洋的半吊子宪政的批判—在那种政治形态中,很难有“五四之子“的容身之所。
但这个讨论之所以这么纠结,也许恰恰因为各方过多地被术语及其承载的历史联想所累。如果所讨论的是如何造就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形态,有人特别强调如何做到“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整个讨论的气氛也会是和谐的,毕竟,在中国日趋富强,国际压力相比以往大大减轻的今天,追求“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合理性也已经大大加强。因此,破名相是重要的工作;名相不破,就很难卸掉历史包袱,轻装前行。
来源:《经略》第三十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