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到底谁在“抚养”谁?


2014年5月13日,贵州兴义万屯镇下坝村。王光荣的儿子王仁金手捧父亲的遗像,也正是因为他的出生,王光荣被要求交付超生罚款。同年年3月3日,开学报名当天,37岁的贵州兴义农民王光荣割腕自杀,因为缴不起4个孩子的22500元的“超生罚款”。

 2014年,河北邱县梁二庄镇龚堡村村支书艾连等三名村官,到艾广栋家征收社会抚养费。艾广栋说没钱缴纳,后经双方商量后,12月3日下午,艾连坤联系买家,与艾广栋一起将其家里的玉米卖掉,获价款6220元,由艾广栋交给了艾连坤。12月4日早晨,艾广栋找到村支书艾连坤家,随后艾广栋被发现已喝下了剧毒农药,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七月的一个夜晚,河南驻马店西平县年仅33岁的王某在自家刚盖好的新房房梁上,用一条绳子结束了生命,她那11岁的女儿和5岁的儿子再也见不到母亲。自杀当天,丈夫得到了西平县再次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通知,此前已缴纳了1万多元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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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凭什么逻辑?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原国家计生委的官方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而考察社会抚养费的历史演变,在1980年代初期它叫做“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后为了“入世”,应对国际社会对于人权问题的指责,慢慢改为“社会抚养费”,从形式上表示对公民生育权利的尊重。

 那么,什么叫“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此逻辑,如果一个中国人移居国外,等于是放弃了在中国的原本属于他的那份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国家是否应该对移居国外的中国人给予奖励?

 

谁该承担“社会抚养费”?

 即便征收是合理的,那么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远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不知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但从来没听说过向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征收“社会抚养费”! 以社会抚养费为工具的一胎政策,建立在把人看成是社会的负担这样一个不合理的假设之上。这一逻辑的背后,是把超生者看成了社会负担,政府则需分出资源养活这些人。但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但在中国,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费用多数由家庭承担,不仅如此,“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从其父母中抢走!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

 

社会抚养费究竟是谁在“抚养”谁?

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应该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可在不少地方,这一款项只不过转手给了县计生委,或多数留给乡镇,一些县级政府甚至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乡镇、村一级计生专员,甚至被贪污挪用。正是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出现为收取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对“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的现象,被称之为“社会抚养费抚养计生委”。

这就像是一笔生意,以计划生育政策为媒介,以官位为利器,以超生儿为商品。在农民超生前,或不动声色;超生后,则设置重重关卡,社会抚养费多收一笔是一笔,有时连发票都不开,毫无职业道德。取之于民,用之于己。对超生者及其家庭而言,“社会”从未尽到抚养的义务,这笔费用相当于他们向权力者缴纳的人头税。然而,基层政府沦为生意人,并非最大的悲剧;在某些地方,基层政府则直接扮演了人贩子的角色。

根据统计全国每年要收二百亿的“社会抚养费”,但有什么证据表明,这些钱被用在了保护环境和改善文教卫生设施上了?按照常理,超生者交了“社会抚养费”后,其子女总该享受求学和医保待遇了吧?但如今一个孩子从出生开始,产检费,产房费,手术费,奶粉,幼儿园,小学到大学,不都是父母抚养吗?成年工作后变成纳税人开始养国家,养政府,养公务员,社会何曾抚养过他们?多少孩子无法异地上学,多少大病患儿没有钱看病被赶出去回家等死,社会扶养过他们吗?计生部门怎么好意思收那么重的抚养费?看来,所谓“社会抚养费”名不副实。

(文/风青杨 内容有所增改)

原文:http://blog.ifeng.com/article/29531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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