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青律师:衡阳中院围殴律师事件法律责任分析和启示: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甫律师价值数万元西服等服装被撕毁,很显然涉案犯罪分子已经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众多犯罪分公然在法院门口在公安法警眼皮底下聚众闹事,围殴律师,致使法院正常庭审被迫中断,损失严重。涉案犯罪分子涉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三、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犯罪分子起哄闹事,随意殴打律师,致使法院庭审被迫中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已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犯罪分子扒光王甫律师上衣,致其上身裸露于庄严神圣的死法殿堂门前,还要扒光他的裤子,这对律师对法院对国家法律都是巨大的侮辱,涉嫌构成侮辱罪(公诉)。

以上数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可能存在竞合问题,应择一重罪处罚,但故意毁坏财物罪是独立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五、妨碍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余下三款分别规定了对于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和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履行职务、执行任务的保护措施。

但没有把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列入其中加以保护,目前还不能依此定罪。但是,律师执业除了因为接受当事人委托而具有民事色彩之外,律师执业还有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公务性质。

《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执业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做了相似的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是委托还是指定,律师的辩护依据都是事实和法律。

《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阻碍律师出庭,损害的不仅仅是律师自身的权利,这会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损害,正常的法庭审理被迫中断,破坏的是正常的诉讼秩序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因此,阻碍律师出庭构成妨碍公务罪并非故意拔高律师地位的危言耸听,《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应进行修改,加入对于对于律师依法出庭的保护。

六、本案对律师出席重大案件庭审的自我保护的启示

鉴于目前中国的司法环境特别复杂,律师权利受到侵害往往不了了之,建议律师们出庭效法王甫律师,穿几万元的衣服,戴价值数万元的眼睛,使用高档手机,购买时保留好发票等凭证。这样做的目的,一旦受到围攻,本文所述二至五项罪名很可能被公安机关和稀泥抹掉,但如果穿戴价值数万元的物品被毁,这是一个硬性的犯罪指标,警察必须立案侦破。

因此,穿戴价值不菲的物品出庭具有自我保护的功能。

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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