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唐荆陵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应作不起诉处理,理由是:
第一次退补后所补充的所谓侦查材料,仍然无法证明唐荆陵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第二次退补之后,侦查单位无任何补充侦查材料竟然还向你院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4月13日今天上午到你院案管中心办理预约阅卷时,工作人员告之:经与具体办案人员联系,该办案人员称第二次退补公安没有移送任何补充侦查材料,因无材料可阅,该工作人员要我无需预约到市检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本辩护人提请你院应对唐荆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唐荆陵的辩护律师:刘正清
联系电话:13543432448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