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培耘:言论自由就是说话无罪

央视主持人毕福剑在私人聚会喝醉酒后哼唱了几句,却被人偷录下来传到网上并呼吁央视对其给予处罚、开除,一群群五毛、毛左也摇旗呐喊,同声倒毕,甚至要求政府惩治毕福剑,要对其踏上一万只脚。

就我个人立场,我认为老毕那几句酒后所言并无什么不对,而且毕说得还很不够,只是接近于真相的一点皮毛,只是点到为止的一点戏谑。不管五毛、毛左如何气势汹汹,将来的历史都一定会肯定老毕福的这些言论。正如金日成父子,无论现在朝鲜把他们抬得多高,要不了五十年,以后的朝鲜历史一定会把金氏父子视为民族的千古罪人,受到万世诅咒。极权社会有无所不在的洗脑和大批脑残都很正常,是非黑白被颠倒也司空见惯,但全世界每一个国家,都必然会有民主取代极权的那一天,在民主的社会环境下,真相一定会大白于天下,颠倒的是非也一定会被颠倒过来。

就老毕这事,我想,将别人私人场合的言论抖出来献媚权力和煽动毛左,此种行为是极其令人不齿的,是真正值得谴责的。如果告密行为竟然是道德的,是被肯定的,那么整个国家将人人自危,连私下场合都没办法吐真言,连面对亲朋好友故交都要说假话,如此一来与朝鲜还有什么区别,与文革时期还有什么区别?那不是白改革开放几十年了吗?中国大陆都“解放几十年了,竟然解放到从上到下说假话的地步,解放到说一点心里话也要被惩处的地步,解放到把人人变成人格分裂的双面人的地步,这叫啥解放呢?精神不自由的民族,还会有希望吗?

何况,按照宪法规定,毕福剑作为一个公民,他有自由发表各种观点的权利,他的言论自由必须得到切实保护。

什么是言论自由?就是一个人生而为人,他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天赋权利,因此广义的言论自由也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言论自由是人的重要权利,也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要件和民主实现的前提。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将言论自由写进了宪法,中国也在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不仅是公民的天赋权利,对国家和社会也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只有确保言论自由,才能开启和提升民智,涤荡社会蒙昧,在各方面去伪存真,同时迫使政府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善治水平。对世界三大公认恶魔之一的崇拜和不许置喙,正是在没有充分言论自由的环境下,让一部分人长期处于愚昧状态的恶果。

他山之石,可以取玉。现代民主文明国家是如何对待言论自由的呢?据我的了解和理解,他们的做法是:

第一、充分保障言论自由,包括发表错误观点的自由。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障充分的言论自由,就是错话也可以说,说了也无罪。因为无论说什么话,毕竟言论不是行动,尚不足以立即构成对社会和他人的直接危害。而是否经常性的以言论入罪,是否经常性的由政府出面来惩治言者,乃是区分民主文明国家和专制野蛮国家的标尺之一。

第二、既保障发表的自由,也保障反对的自由。一种言论,其内容与表达方式是否合适,公众有评说的权利,换言之,就是发表某种言论自由,反对某种言论也自由,针对同一问题,各种言论都可自由发表。支持自由民主的人们明白,让不当言论感受到压力并失去市场,绝不是靠权力,靠打压,靠禁声,最终还得靠言论自由,因为真理往往是在充分辩论中才脱颖而出并让更多人接受。一种言论是否合宜、是否可取,其终极裁定权不在一时,不在某一部分人,更不在政府,而在于恒久的历史,在于最广泛的各方面的公众舆论,在于人类最普遍的价值。只要对公众无害,只要合乎人类普遍价值,只要不是反人类,那么无论什么言论,都不值得置喙。

第三、即使是有限的限制言论,也只限于针对表达方式,而不是针对内容。世界上绝大多数民主国家,对公民发表言论的内容都是没有限制的,顶多因公益需要,对言论表达方式作出一些必要限制,比如要求色情内容要分级传播,游行示威在时间和场地上有所规定。即便是这样一些极其有限的限制,国家仍会以法律形式进行谨慎而详细的规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而在制定这类法律的过程中,有公众广泛自由的参与,进而使这样的法律制定在程序上是民主的,在内容上是合乎公意和人类普遍价值的,在表述上是透明、准确、清晰与合理的,绝不会让公众感到无所适从、噤若寒蝉、动辄得咎。

在民主国家里,只有极少数国家以法律来确认某些言论是不合适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应该是一些特例。比如德国法律规定,公开发表支持纳粹的言论违法,因为德国深知纳粹法西斯对人类的危害性之严重。虽然德国的做法有一点矫枉过正,但也体现了这个国家对历史和人类高度负责的态度。

因而在一种文明的制度下,除非如德国那样的特例,那么无论任何言论,它可以受到公众舆论的谴责,也可以在表达方式上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但一定不会因言论本身获罪,更绝不可能因私下的言论获罪。在民主文明国家,基于对言论自由的珍视,总是尽量避免政府以家长主义思维来管制言论,而是由人民自行判断并形成社会观念,以完善的立法来强化对言论自由的保障。民主国家在极有限的言论管制中,同时遵循了以下原则:

1、即便有对极少数类别的言论进行有限管制,那也必须是宪法赋予政府的权力;

2、管制一般针对言论表达方式,而不涉及言论内容;

3、管制可增进社会的重要或实质利益;

4、增进的此种利益不是为了压制言论自由;

5、限制措施所造成的限制,不应超过追求前述社会利益的必要;

6、在限制之外,尚有其他管道供所谓“不当言论”进行表达。

由此可见,当代民主文明国家在对待言论上,是以自由放任为普遍、最高价值,而以有限管制为特例,有限管制也多半限于言论表达方式和渠道,而不是言论的内容。除了极个别明显的、严重的反人类言论,民主国家对任何言论,都保持了一种自由宽松的态度。

民主国家在保障言论自由方面坚定不移的理念和做法显然值得中国学习,而这一点也是早期中国共产党念兹在兹、反复强调过的。毛泽东就曾多次说过: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事实上,老毕就是按照毛老人家说的这两句话来办事的,而且他对于毛的评价也符合《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之精神,他所说的没有一句是反人类的观点,既如此,五毛和毛左们对其大加挞伐,甚至要求开除他,是根本没有任何道理的,也是完全经不起自由、公开辩论的——其实,我敢说,毛左最害怕的就是自由、公开的辩论,而真理是从来不会惧怕公开辩论的。

另一位中共前辈习仲勋也曾建议,要制定一部《不同意见保护法》,此亦真知灼见。老毕的酒桌言论不管粗俗与否,但毕竟是与毛左不同的言论,那么都应得到同等的保护,何以毛左自己天天为老毛歌功颂德、涂脂抹粉、颠倒黑白就可以,而老毕说两句批评毛的话就不行了呢?

总之,言论自由的基本价值原则就是说话无罪。谁都不是真理的绝对掌握者,毛左不是,政府也不是。一国公民什么话可以说,什么话不可以说,以什么方式说,只能以普遍的人类价值来衡量,以适当的法律来规定。而人民必须得遵守的法律,只能是由人民或人民以自由心志选出的代表共同制定的法律;不是由人民制定的法律,哪怕是所谓良法,人民也有权利和理由不遵守。既如此,所谓毕福剑批评毛的话不合适,甚至大逆不道,甚至违法犯罪,甚至要由政府来惩处,又是从何说起呢?

听闻,央视高层决定,为严厉整顿工作作风,从48日零点开始到412日零点止,暂时停播4天毕福剑在央视主持的所有节目,并要对毕福剑进行严肃处理。对此决定,我也秉持言论自由的原则,发表下我的看法:

第一、老毕这事与工作作风无关。央视一直以来出了很多众所周知的作风问题,为什么一直没听说过要严肃处理,而这次老毕仅仅因为在私人场合说了几句话就成了作风问题,就要严肃处理?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双重标准呢?

第二、央视作为老毕所在的单位,它当然可以因员工的言论,去谴责并给员工施加压力,甚至辞退员工。但老毕同样可以依法将央视告上法庭,诉央视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当剥夺员工的工作权利并随意处置员工的工作成果,要求央视就停播决定向自己道歉,要求那位偷拍视频并上传的人向自己道歉——如果中国是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这一幕就应该且很可能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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