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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益仁平中心3.24被搜查事件的法律人声明
发表于
2015年4月7日
编辑
凌江峰
我们是一群关注社会公益和民权进步的法律人,对国内著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遭到搜查一事深表关切。北京益仁平中心自成立至今,在维护弱势人群就学、就医、就业权利、推动反歧视法律政策修改完善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在反乙肝歧视方面的工作,更是堪称典范,其必定会载入中国民权进步的史册。这些工作都是利国利民的好事,而且该机构一直秉持依法、理性、务实的原则开展工作。这样一家具有高度公信力的温和理性的机构遭受搜查,将对中国民间NGO的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而NGO在社会转型期对弥合社会裂痕,弥补政府的政策不足,帮助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已经为各国历史所证明。作为肩负维护法律实施使命的法律人群体,我们认为有必要为此发一个声明,阐述我们对此次搜查行为的意见。
我们认为,对公民和法人的搜查要慎重,因为这涉及公民或法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和私密空间,警方在搜查时应当坚持最小损害原则,要有正当目的,即确实为侦查案件需要,且这里的案件必须是基于常识,基于法律、确实有犯罪行为的案件,而不是无中生有的、枉法追诉的假案;当然更重要的是,搜查要符合正当程序。
根据散见于网络的信息,3月24日凌晨,北京警方20多名警察采取撬锁破门而入的方式进入益仁平中心,径直强制搜查四五个小时,抄走电脑、财务单据等物品,并带走中心一名曹姓工作人员。事前事后,该中心负责人并未收到任何通知。经向公安部门查询,也未能获知这些“警察”来自的部门及其身份信息。
我们认为如下法律条文警方应当予以重视,且应当对照这些条文重新审视自己的搜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136条: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刑事诉讼法》137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20条: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刑事诉讼法》139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诉讼法》140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事诉讼法》: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我们希望北京警方能意识到依法治国的本质是限制公权保障私权,能放下身段认真读一下这篇声明,检视一下自己行为有没有违法和不当。如果有不当之处,应当道歉,有违法之处应当对相关人员及时处理,如果因违法行为给当事者造成了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希望对益仁平的搜查不是因为其对女权行动者的声援而引致的打击报复,更不是对她们改变罪名、罗织罪名的前兆。五位女权行动者本就无罪,她们是在践行宪法保障的言论权利,也没有明显过激之处,而且其所追求的目标也不过就是男女平等,而男女平等被公认为是现代社会的几个基础指标之一。
针对警方这次可能有多处违法的搜查行为。我们也呼吁北京市检察院对警方此次搜查行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滥用职权构成违法的人向其主管部门出具检察建议,对涉嫌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人立案调查。
我们会一直关注此事的处理进展,并且愿为有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支持。
声明人:
刘书庆 山东律师
庞 琨 广东律师
江天勇 北京律师
唐吉田 北京律师
刘卫国 山东律师
杨名跨 云南律师
李静林 北京律师
蔺其磊 北京律师
吴魁明 广东律师
李和平 北京律师
张科科 湖北律师
隋牧青 广东律师
黄志强 浙江律师
张 磊 北京律师
王 宇 北京律师
刘 伟 河南律师
常伯阳 河南律师
夏 钧 广东律师
吴 强 北京学者
兰志学 北京律师
刘金湘 山东律师
葛永喜 广东律师
胡贵云 北京律师
姬来松 河南律师
莫宏洛 河南律师
郑建伟 重庆律师
(联署声明,请发送如下信息“本人姓名+职业+所在城市”到邮箱
[email protected]
,或邮件、微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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