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公会:法治是进行的状态,公会是联合的个体。法治公会关注法治热点和行业动态,关注法律人以及他们的理想和诉求。
【法治公会】
无锡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蒋洪亮自杀身亡,再次引爆舆论热点。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强,官员自杀数量呈上升趋势。蒋洪亮的自杀原因同样引来诸多猜测。《大案》(mycase)今天带您一起看看中国官员的非正常死亡。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8月底至2014年4月初,被各级官方认定为自杀的官员达112人,被官方认定为自杀的112名官员中,省部级官员有8人,厅级官员22人,处级官员30人,处级以下官员52人。根据公开资料整理,去年,包括湖北孝感市委委员李海华、潍坊市常务副市长陈白峰、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徐业安等在内的多名官员自杀身亡。据媒体消息称,官员工作压力大、患抑郁症等精神疾病、贪污腐败等各种原因驱使他们选择了这条不归路。
各方评论:蒋洪亮为何自杀?
@樊建川 (四川省政协委员,建川博物馆馆长)
今天中午,无锡市委副书记蒋洪亮,从100多米的高塔跳下,抢救无效死亡,官方说其患有抑郁症。我认为,应该对患有抑郁症的官员,进行体检和评估,对于严重抑郁症者,应该令其离岗进行治疗,这样,对社会、地区、当事者家人、当事者都是有益的。
@八九季63 中共无锡市委副书记蒋洪亮跳楼死了。原因是得了抑郁,脑子正常的人,没几个相信这个理由。不过,他的死,不知换来多少高官们的窃喜,甚至还会换来他几辈子家人都享用不尽的金钱的安全,也甚至将对他审判会换成风光无限的追悼会……随着反腐的深入,相信还会有更多官员因抑郁而以不同的方式向阎王报道!
@聂辉华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
自杀官员的收益至少有三方面:消除罪证,保护同僚;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免受侮辱,保护名声。
@倾城 想起了济南市委书记王敏的《忏悔书》:“夜夜难以入睡,几乎天天半夜惊出一身冷汗,醒来就再也睡不着,总想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出事。白天常常魂不守舍,省委通知开会,怕在会场被带走;上班时怕回不了家;上级领导约去谈工作,也怕是借题下菜。开会时在台上坐着,往往心不在焉,只得强打精神撑着;一个人时,唉声叹气,多次用拳头敲打自己的脑袋,发泄胸中压力。”
钱列阳:这几年自杀的贪官远比被判死刑的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人,其中厅局级以上589人、省部级以上28人。由此可见,2015年将成为贪腐官员密集受审的一年。
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卢建平的思路,目前经常提到的对腐败“零容忍”,正是中共反腐的“底盘”。这个“底盘”表现在法律层面,就是对贪贿行为降低打击门槛、扩大打击面。2014年后,中纪委网站一周数人、甚至一天数人通报被调查问题官员的频率,检察机关一万多人的职务犯罪查办数量,都是对腐败“零容忍”的明证。“但‘守住底盘’并不意味着每人都要判个十年八年。”卢建平说,对于大多数人,刑罚力度还是相对较轻。
而反腐的另一重维度“天花板”,代表着重罪重刑的上限——也就是对最严重的贪贿行为适用死刑。“如果自始至终一个贪官都不死,会有人感觉反腐像哄孩子一样,只是轻轻拍一拍。与零容忍的下限相比,上限就会显得不协调,有些交代不过去。”卢建平认为,对彭、胡案的判定透露出一种态度:对于贪贿犯罪,少用慎用死刑不代表不用;必要时,死刑还须适用。
对于贪官获死刑,钱列阳始终不认同那是最严酷的刑罚、最有震慑性的预防手段。“有的案件里,你会发现贪官被纪委找去谈话后直接就自杀了。”钱列阳认为,这本身就说明一些贪官不怕死,死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这几年里,自杀的涉贪官员远比被判死刑的要多,所谓‘贪官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官员自杀深层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文 | 老徐时评
3月的最后一天中午,在江苏宜兴龙背山森林公园高达108米的文峰塔上,一个男子纵身跃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官方认定,死者系无锡市委副书记蒋洪亮。
之前一天的3月30日,江苏省政法委书记李小敏空降无锡,任无锡市委书记。前市委书记黄莉刚刚在几天前接替早已落马的杨卫泽,上调省城担任南京市委书记。蒋洪亮出席了宣布李小敏任职的全市领导干部会议,并无异样表现。
对于蒋洪亮的自杀,官方的解释是其患有抑郁症。凡是脑子正常的人,恐怕没几个会相信这个理由。只要是官员自杀,准是抑郁症。老百姓已经耳熟能详、司空见惯了。
据“光明网”的统计:自2003年8月底至2014年4月初的11年内,被各级官方认定为自杀的官员达112人。这112名官员中,省部级官员有8人,厅级官员22人,处级官员30人,处级以下官员52人。那么,2014年至今,已有多名官员自杀。根据公开资料整理,去年,包括湖北孝感市委委员李海华、潍坊市常务副市长陈白峰、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徐业安等在内的多名官员自杀身亡。
至于自杀的原因,据媒体归纳,官员工作压力大、患抑郁症等精神疾病、贪污腐败等各种原因,驱使他们选择了这条不归路。
那么,官员自杀深层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人死为大。一切都结束了,就不在乎那么多了。抛开具体个案,单纯说这个道理。工作压力大、患抑郁症等这些都是表象,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因为自己身上不干净,或者做了亏心事,饱受良心谴责。
被中纪委竖为“装两面人、耍两面派”典型的原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王敏这样评价自己:人前是人人后是鬼。据他讲,他夜夜难以入睡,白天常常魂不守舍。省委通知开会,怕在会场被带走;上班时怕回不了家;上级领导约去谈工作,也怕是借题下菜。开会时在台上坐着,往往心不在焉,只得强打精神撑着;一个人时,唉声叹气,多次用拳头敲打自己的脑袋……
这是正常人过的日子吗?久而久之,鬼都会抑郁!
抑郁症,成了官员的职业病,其责任其实并不完全在官员本身。权力垄断下的官场,就是一个逼良为娼的大染缸。官场的畸形与官员的变态,令人不可思议、触目惊心。一个人如果不敢说真话,不能做想做的事,不能当一个真实的正常人,那么在这样的地方呆久了,不变态、不病态、不抑郁、不绝望,那才叫怪呢。
官员因抑郁自杀,也提醒各级组织部门,在选拔干部时应该对官员进行心理健康方面的检查,对于严重的抑郁症患者,不仅不能提拔重用,还应该令其离岗进行治疗。这样对社会、对本人及其家人都是有益的。
官员自杀,有人悲伤,有人窃喜。也可能审判会换成了风光无限的追悼会。随着反腐的深入,相信还会有更多的官员,因抑郁而以不同的方式去向阎王爷报道。但是,选择自杀真的就能一了百了吗?如果真做了坏事,在人世间你忧郁而终,在地狱你照样是一个被“忧郁”缠身的鬼。
当官其实就是一个职业,别赋予它太多神圣的光环。做官惟有踏踏实实、老老实实地为老百姓谋福利,遵纪守法,依法治国,才是唯一的归宿。当今官场,之所以会有这么多人不人、鬼不鬼的官员,根本原因还是因为他们不是老百姓选出来的。如果他们的乌纱帽掌握在老百姓手里,他们还会抑郁吗?
来源:老徐时评的博客(独立评论人,《人生三段论》作者 微博自媒体联盟成员)
官员自杀并非“一了百了”:死后仍可开除党籍
涉嫌贪腐的官员,在听闻纪委要调查、在纪委调查过程中“自杀”,或者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死亡,真能“一了百了”吗?如此,是否真的能保住自己的“政治声誉”?家人是不是还可以继续享用涉贪的财产?是否能保住涉贪的相关关系人,包括亲属在内的其他涉案人是否还会被追责?
死亡之后也可开除党籍
问:在纪委调查前或在纪委调查中,涉贪官员“死亡”,是不是一定会停止调查,不再问责?
答:不是。即便当事人死亡,党组织仍然可以调查,无需撤案,仍然可以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当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其免于追究党纪责任。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死亡后被追究党纪责任的。
根据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因已死亡不再移交司法
问:书面结论是什么?
答:确认其违纪。因为人已经死亡,无法执行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问:若党内确认了违纪,死亡官员的财产如何处理?
答:确认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经济利益,应该予以收缴或者退赔。暂扣款物需按程序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后上缴国库。
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劵、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问:违纪官员若涉及巨额贪腐,还需要移交给司法机关吗?
答:因为已经死亡,不再移交。
判决前死亡则不能认定为有罪
问: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死亡,怎么办?
答: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无论前期侦查有多扎实,最终都不能认定为有罪。
问:在这个阶段,涉案官员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财产属于贪污贿赂等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并且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死亡”会加大查办难度
问:为何外界认为人死就能“不了了之”?
答:中国传统“死者为大”,调查机关有时不愿继续对“自杀”官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继续调查,防止背上“刻薄”恶名。
问:“自杀“对案件查处有何影响?
答:案件的一个重要证据没有了。被调查人陈述无法获取,会使得案件查办难度加大。但是,对于官员在被调查期间自杀的,已经陈述了部分罪行的,或者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仍然可以认定。
如果在被调查前就自杀,查办难度就非常大。对受贿类案件,没有官员一方的陈述,属于缺失关键性证据,容易导致案件难以推进。
问:没有涉贪官员的陈述,是不是就没办法查证了?
答:不是。还会有电子证据、短信、银行汇款记录等途径佐证。另现在贪腐案件,往往有家属、情人等介入经手,也是案件突破路径。没有涉贪官员的口供,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关键看查办案件的决心和力度。
转自: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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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官场:自杀贪官远比被判死刑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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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蒋洪亮自杀身亡,再次引爆舆论热点。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强,官员自杀数量呈上升趋势。蒋洪亮的自杀原因同样引来诸多猜测。《大案》(mycase)今天带您一起看看中国官员的非正常死亡。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8月底至2014年4月初,被各级官方认定为自杀的官员达112人,被官方认定为自杀的112名官员中,省部级官员有8人,厅级官员22人,处级官员30人,处级以下官员52人。根据公开资料整理,去年,包括湖北孝感市委委员李海华、潍坊市常务副市长陈白峰、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徐业安等在内的多名官员自杀身亡。据媒体消息称,官员工作压力大、患抑郁症等精神疾病、贪污腐败等各种原因驱使他们选择了这条不归路。
各方评论:蒋洪亮为何自杀?
@樊建川 (四川省政协委员,建川博物馆馆长)
今天中午,无锡市委副书记蒋洪亮,从100多米的高塔跳下,抢救无效死亡,官方说其患有抑郁症。我认为,应该对患有抑郁症的官员,进行体检和评估,对于严重抑郁症者,应该令其离岗进行治疗,这样,对社会、地区、当事者家人、当事者都是有益的。
@八九季63 中共无锡市委副书记蒋洪亮跳楼死了。原因是得了抑郁,脑子正常的人,没几个相信这个理由。不过,他的死,不知换来多少高官们的窃喜,甚至还会换来他几辈子家人都享用不尽的金钱的安全,也甚至将对他审判会换成风光无限的追悼会……随着反腐的深入,相信还会有更多官员因抑郁而以不同的方式向阎王报道!
@聂辉华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
自杀官员的收益至少有三方面:消除罪证,保护同僚;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免受侮辱,保护名声。
@倾城 想起了济南市委书记王敏的《忏悔书》:“夜夜难以入睡,几乎天天半夜惊出一身冷汗,醒来就再也睡不着,总想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出事。白天常常魂不守舍,省委通知开会,怕在会场被带走;上班时怕回不了家;上级领导约去谈工作,也怕是借题下菜。开会时在台上坐着,往往心不在焉,只得强打精神撑着;一个人时,唉声叹气,多次用拳头敲打自己的脑袋,发泄胸中压力。”
钱列阳:这几年自杀的贪官远比被判死刑的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人,其中厅局级以上589人、省部级以上28人。由此可见,2015年将成为贪腐官员密集受审的一年。
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卢建平的思路,目前经常提到的对腐败“零容忍”,正是中共反腐的“底盘”。这个“底盘”表现在法律层面,就是对贪贿行为降低打击门槛、扩大打击面。2014年后,中纪委网站一周数人、甚至一天数人通报被调查问题官员的频率,检察机关一万多人的职务犯罪查办数量,都是对腐败“零容忍”的明证。“但‘守住底盘’并不意味着每人都要判个十年八年。”卢建平说,对于大多数人,刑罚力度还是相对较轻。
而反腐的另一重维度“天花板”,代表着重罪重刑的上限——也就是对最严重的贪贿行为适用死刑。“如果自始至终一个贪官都不死,会有人感觉反腐像哄孩子一样,只是轻轻拍一拍。与零容忍的下限相比,上限就会显得不协调,有些交代不过去。”卢建平认为,对彭、胡案的判定透露出一种态度:对于贪贿犯罪,少用慎用死刑不代表不用;必要时,死刑还须适用。
对于贪官获死刑,钱列阳始终不认同那是最严酷的刑罚、最有震慑性的预防手段。“有的案件里,你会发现贪官被纪委找去谈话后直接就自杀了。”钱列阳认为,这本身就说明一些贪官不怕死,死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这几年里,自杀的涉贪官员远比被判死刑的要多,所谓‘贪官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官员自杀深层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文 | 老徐时评
3月的最后一天中午,在江苏宜兴龙背山森林公园高达108米的文峰塔上,一个男子纵身跃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官方认定,死者系无锡市委副书记蒋洪亮。
之前一天的3月30日,江苏省政法委书记李小敏空降无锡,任无锡市委书记。前市委书记黄莉刚刚在几天前接替早已落马的杨卫泽,上调省城担任南京市委书记。蒋洪亮出席了宣布李小敏任职的全市领导干部会议,并无异样表现。
对于蒋洪亮的自杀,官方的解释是其患有抑郁症。凡是脑子正常的人,恐怕没几个会相信这个理由。只要是官员自杀,准是抑郁症。老百姓已经耳熟能详、司空见惯了。
据“光明网”的统计:自2003年8月底至2014年4月初的11年内,被各级官方认定为自杀的官员达112人。这112名官员中,省部级官员有8人,厅级官员22人,处级官员30人,处级以下官员52人。那么,2014年至今,已有多名官员自杀。根据公开资料整理,去年,包括湖北孝感市委委员李海华、潍坊市常务副市长陈白峰、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徐业安等在内的多名官员自杀身亡。
至于自杀的原因,据媒体归纳,官员工作压力大、患抑郁症等精神疾病、贪污腐败等各种原因,驱使他们选择了这条不归路。
那么,官员自杀深层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人死为大。一切都结束了,就不在乎那么多了。抛开具体个案,单纯说这个道理。工作压力大、患抑郁症等这些都是表象,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因为自己身上不干净,或者做了亏心事,饱受良心谴责。
被中纪委竖为“装两面人、耍两面派”典型的原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王敏这样评价自己:人前是人人后是鬼。据他讲,他夜夜难以入睡,白天常常魂不守舍。省委通知开会,怕在会场被带走;上班时怕回不了家;上级领导约去谈工作,也怕是借题下菜。开会时在台上坐着,往往心不在焉,只得强打精神撑着;一个人时,唉声叹气,多次用拳头敲打自己的脑袋……
这是正常人过的日子吗?久而久之,鬼都会抑郁!
抑郁症,成了官员的职业病,其责任其实并不完全在官员本身。权力垄断下的官场,就是一个逼良为娼的大染缸。官场的畸形与官员的变态,令人不可思议、触目惊心。一个人如果不敢说真话,不能做想做的事,不能当一个真实的正常人,那么在这样的地方呆久了,不变态、不病态、不抑郁、不绝望,那才叫怪呢。
官员因抑郁自杀,也提醒各级组织部门,在选拔干部时应该对官员进行心理健康方面的检查,对于严重的抑郁症患者,不仅不能提拔重用,还应该令其离岗进行治疗。这样对社会、对本人及其家人都是有益的。
官员自杀,有人悲伤,有人窃喜。也可能审判会换成了风光无限的追悼会。随着反腐的深入,相信还会有更多的官员,因抑郁而以不同的方式去向阎王爷报道。但是,选择自杀真的就能一了百了吗?如果真做了坏事,在人世间你忧郁而终,在地狱你照样是一个被“忧郁”缠身的鬼。
当官其实就是一个职业,别赋予它太多神圣的光环。做官惟有踏踏实实、老老实实地为老百姓谋福利,遵纪守法,依法治国,才是唯一的归宿。当今官场,之所以会有这么多人不人、鬼不鬼的官员,根本原因还是因为他们不是老百姓选出来的。如果他们的乌纱帽掌握在老百姓手里,他们还会抑郁吗?
来源:老徐时评的博客(独立评论人,《人生三段论》作者 微博自媒体联盟成员)
官员自杀并非“一了百了”:死后仍可开除党籍
涉嫌贪腐的官员,在听闻纪委要调查、在纪委调查过程中“自杀”,或者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死亡,真能“一了百了”吗?如此,是否真的能保住自己的“政治声誉”?家人是不是还可以继续享用涉贪的财产?是否能保住涉贪的相关关系人,包括亲属在内的其他涉案人是否还会被追责?
死亡之后也可开除党籍
问:在纪委调查前或在纪委调查中,涉贪官员“死亡”,是不是一定会停止调查,不再问责?
答:不是。即便当事人死亡,党组织仍然可以调查,无需撤案,仍然可以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当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其免于追究党纪责任。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死亡后被追究党纪责任的。
根据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因已死亡不再移交司法
问:书面结论是什么?
答:确认其违纪。因为人已经死亡,无法执行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问:若党内确认了违纪,死亡官员的财产如何处理?
答:确认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经济利益,应该予以收缴或者退赔。暂扣款物需按程序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后上缴国库。
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劵、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问:违纪官员若涉及巨额贪腐,还需要移交给司法机关吗?
答:因为已经死亡,不再移交。
判决前死亡则不能认定为有罪
问: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死亡,怎么办?
答: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无论前期侦查有多扎实,最终都不能认定为有罪。
问:在这个阶段,涉案官员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财产属于贪污贿赂等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并且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死亡”会加大查办难度
问:为何外界认为人死就能“不了了之”?
答:中国传统“死者为大”,调查机关有时不愿继续对“自杀”官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继续调查,防止背上“刻薄”恶名。
问:“自杀“对案件查处有何影响?
答:案件的一个重要证据没有了。被调查人陈述无法获取,会使得案件查办难度加大。但是,对于官员在被调查期间自杀的,已经陈述了部分罪行的,或者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仍然可以认定。
如果在被调查前就自杀,查办难度就非常大。对受贿类案件,没有官员一方的陈述,属于缺失关键性证据,容易导致案件难以推进。
问:没有涉贪官员的陈述,是不是就没办法查证了?
答:不是。还会有电子证据、短信、银行汇款记录等途径佐证。另现在贪腐案件,往往有家属、情人等介入经手,也是案件突破路径。没有涉贪官员的口供,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关键看查办案件的决心和力度。
转自: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