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磊,男,苗族,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分局,
案由:不服公安滥用戒严措施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至起诉时对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25日,
2014年3月26日,被告负责人郭玉忠到达七星拘留所大门外,
在郭玉忠宣布实施戒严后,
彼时原告已经绝食近24小时,原告认为,
更为严重的是,根据《戒严法》第二条之规定,只有在“
更为严重的是,根据《戒严法》第三条之规定,“全国或者个别省、
一个基层公安分局的局长,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磊(签名)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