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财产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

人类不能制定毁灭人类文明自身的法律,因而不能制定消灭财产的法律。保障财产权的工作也就成为文明人的行动指南。

在保守主义看来,财产权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经济权利,事实上,也更是政治权利。财产权和自由市场经济必须有政治上的保障,否则就会被统治者的滥权所践踏。

如保守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认为,没有经济自由,就没有政治自由,同样,没有财产权利,就没有政治权利。不仅如此,财产权还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最牢固的道德基础。在保障自由、遏制野蛮的专制方面,财产权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财产权的确立,分散了社会中的经济权力,因而避免了政治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为民主创造了必要的经济条件。个人的财产越少,国家的财产就越多,这样个人的自由就越难以得到保障。

由于个人在获得生存的物质资源上必然要仰国家之鼻息,这就造成了个人对国家的过度依赖,以至失去个人的独立人格,同时也加重了其他社会成员的负担。没有财产权与经济自由,国家便成了唯一的老板。

于是,不管你名义上有多少政治自由,你还是没有条件去行使这些自由。英国已故保守主义政治哲学家奥克肖特一针见血地指出,一旦生产资料归于单一的占有者之手,奴役就近在眼前。所以,财产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

只要财产权不受侵犯,社会利益就是多元的、分散的,就是野心家无法操纵的。某些激进主义分子的主张只能在有限范围内以温和的形式推行。

人们在涉及公众利益时往往会陷入狂热,被野心家所蛊惑,但人们在维护自己利益时基本都是冷静的。野心家可以煽动人群分别人的财产,但野心家从来没有在社会范围内成功地使人们自愿放弃自己的财产供他们去实现某些理想。

保守主义特别强调“恒产”与“恒心”之间的逻辑相关性。只有财产权得到公平有效的保障,有序的自由才有保障。

财产权总是服务于占有者的目的。在产权个人化的社会中,财产权意味着个人有权用自己的财产去服务于自己所追求的目的。在产权公有化的社会中,财产被用来服务于政治制度和政治家们的目的。

由于政治的功能,是让个人的多样化的生存目的服务于所谓的全社会的共同目的,或者说是多数人的、执政一方的、独裁者的目的。这种共同的目的,往往是少数人的乃至是一个人的目的。

在文明社会中,财产权既是一项经济制度,又是一项政治法律原则,但绝不是一项凭有权人的好恶就可以任意废弃的政策。有关财产和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而不是领导者的权宜之计。

财产权的界定与保障越明晰有效,财富的强行再分配的难度就越大。就算分配者是个平庸无能的独裁,也难以对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害。财产权越受到保障,损人利己的难度就越大。

个人的财产权与自由市场经济不会自动带来民主,但没有财产权与市场,则绝对不会有民主。前者虽不是后者的全部条件,却是必要条件。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不承认财产权却实现了真正的民主。民主在人类文明中的昌盛,与财产权的逐步确立是同步发生的。

在保护财产权作为政府的目的上,保守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是完全一致的。财产权的保障不仅需要民主,同样需要宪政、法治。财产权的确立,还催生了法治。在没有财产权的时代,连法律都显得多余,更不用说研究如何用法律来保障财产权了。

财产权是宪法与宪政所要保护的重点对象,没有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也就没有宪政。“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

政府唯一正当的、合乎道德的目的,就是保护人的权利,即保护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没有财产权,其他一切权利都必将落空。

如果任何立法机关可以用多数票表决的方式剥夺公民财产权和基本自由的政体,绝不是自由政体。若财产权只停留在作为事实上的权利而不变成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就会导致统治者与有产者的无法无天。

财产权把权利与自由赋予个人,把限制加诸国家,即为了保障财产权来限制国家的权力。所以,财产权事关政治正义。

事实上,财产权本身就含有正义的观念。其背后是,个人拥有正当获得、占有任何他视之为有价值的东西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对每个人是同等的。因此,广义上的财产权包括个人的选择自由、其人身的安全和自由、其才智的运用自由。

只有公平地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的政治制度,才是正义的政治制度。没有财产权,其他任何权利都不可能得到真正行使。财产权是个人自由不受强权限制的权利,是使人权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只有市场经济和法治下的宪政民主,才能把全面的、法律意义的财产权变成现实。在前市场经济社会,只有事实上而没有法理上的财产权利,即对财产的占有不是基于权利或法律,而是基于习惯和默许。

财产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人类文明的基石,具有超法律的性质,人类不能制定毁灭人类文明自身的法律,因而不能制定消灭财产权的法律。保障财产权的工作也就成为文明人的行动指南。

——本文节选自刘军宁新著《保守主义》(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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