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散时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分析
2015年2月5日,日本西铁城集团在华重要生产基地——西铁城精密(广州)有限公司清算解散,通知和全体员工从2月6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多家媒体用到“突袭式解散”,从媒体报道看,广州市有关人社局对此次解散和清算,应该是提前有了准备。没有准备的,是普通的员工。
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具体的规定。对于解散,并没有细致的规定。企业在决定解散时,有无一些程序要求,考虑到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利益?
一、关于企业解散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有其存续的自由。用人单位解散,是企业自主权的表现。有关解散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关于工会的规定
1、《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十五条 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
5、《工会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6、《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三、解散时劳工权益的保障
1、解散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解散时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此次解散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思考
1、用人单位解散,如果没有工会参与,是否构成违法终止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解散,工会仅仅做到知情是不够的 如前面法条所列举,用人单位解散,必然是关系到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的意见,并不能阻碍企业的解散,但至少从目前规定来看,企业解散前需要有工会参与。而不像此次解散中有关信息所言,劳动者问工会主席,工会主席说一无所知。
但是,在企业解散时,工会代表仅仅是在董事会列席吗?在实践中,工会主席等属于用人单位的高层,在决策时,往往不能站在员工角度,为劳动者考虑。工会这一方的力量明显不足。
3、用人单位解散,能否可以用到《劳动合同法》关于裁员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有学者提到,裁员尚且要提前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举重以明轻,用人单位解散,是全体的散失劳动岗位,是“全体裁员”,更应该提前向职工说明情况,而不是出现所谓的“突袭式解散”。
4、有关审批部门、工会、劳动部门与劳动者的协调沟通 此次解散的企业,主体具有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由此可以看出,媒体宣传提到的“突袭式解散”,我们尚未进一步的证据论证其突袭的真伪。只是,我国数量众多的外资企业,既然有企业的进入,就有企业的撤出。面对企业撤离,或者企业解散,那么,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势必要未雨绸缪。
作者:安淑贞(山西大学副教授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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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铁城公司解散看劳动者权益保障
企业解散时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分析
2015年2月5日,日本西铁城集团在华重要生产基地——西铁城精密(广州)有限公司清算解散,通知和全体员工从2月6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多家媒体用到“突袭式解散”,从媒体报道看,广州市有关人社局对此次解散和清算,应该是提前有了准备。没有准备的,是普通的员工。
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具体的规定。对于解散,并没有细致的规定。企业在决定解散时,有无一些程序要求,考虑到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利益?
一、关于企业解散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有其存续的自由。用人单位解散,是企业自主权的表现。有关解散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关于工会的规定
1、《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十五条 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
5、《工会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6、《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三、解散时劳工权益的保障
1、解散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解散时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此次解散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思考
1、用人单位解散,如果没有工会参与,是否构成违法终止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解散,工会仅仅做到知情是不够的 如前面法条所列举,用人单位解散,必然是关系到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的意见,并不能阻碍企业的解散,但至少从目前规定来看,企业解散前需要有工会参与。而不像此次解散中有关信息所言,劳动者问工会主席,工会主席说一无所知。
但是,在企业解散时,工会代表仅仅是在董事会列席吗?在实践中,工会主席等属于用人单位的高层,在决策时,往往不能站在员工角度,为劳动者考虑。工会这一方的力量明显不足。
3、用人单位解散,能否可以用到《劳动合同法》关于裁员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有学者提到,裁员尚且要提前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举重以明轻,用人单位解散,是全体的散失劳动岗位,是“全体裁员”,更应该提前向职工说明情况,而不是出现所谓的“突袭式解散”。
4、有关审批部门、工会、劳动部门与劳动者的协调沟通 此次解散的企业,主体具有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由此可以看出,媒体宣传提到的“突袭式解散”,我们尚未进一步的证据论证其突袭的真伪。只是,我国数量众多的外资企业,既然有企业的进入,就有企业的撤出。面对企业撤离,或者企业解散,那么,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势必要未雨绸缪。
作者:安淑贞(山西大学副教授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