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 我们有权发表诽谤侮辱性言论吗?

2015年伊始,《查理周刊》恐怖袭击发生后,有一种说法是,西方媒体习惯于纵容各种侵犯,用类似《查理周刊》这样以性和羞辱性的漫画去冒犯官员、天主教、伊斯兰教等等。在“言论自由”借口下,在制度上纵容“恶行”,是西方文化的一个特征;而伊斯兰文化等各类其他文明,经常处于被冒犯的弱势、无可容忍,因此,这是文明的对抗,似乎也是西方文明和伊斯兰文明永久的、不可调和的对抗。

 

 

显然,《查理周刊》刊登了大量对伊斯兰宗教、对天主教、对宗教领袖和政治人物的亵渎和冒犯的漫画,所以大家的讨论充满了困扰,言论自由?自由的边界?边界在哪里?漫画涉及法律不容许的仇恨言论?恐怖袭击是对冒犯的回应?不同宗教和文明的对抗?等等。

在人类历史上,在我们今天生活的世界里,到处在发生一些事情,不同层面不同性质的问题会搅在一起,纠缠不清。这个看似简单的事件,一样有一些看似错综复杂的观念纠结。但是,只要我们面对事实、分开每一个层面的问题,其实也不那么难缠。

美国总统亲废《煽动法》

首先我要再一次重复哲人西塞罗的话。人都是一样的。他们都不愿意无缘无故就被人杀掉;他们都不愿意被当做奴隶;他们都不愿意无罪而被判失去自由;他们都不愿意被剥夺学习的权利。他们都追求自由。任何一个地域文化文明中的人,都是人,都具备这样的自然天性。那么,为什么在今天的世界,各地的人的观念以及因而形成的制度会有如此之大的差别?这不是文明的永恒对抗,这是文明的不同进程。

人都不愿意被羞辱和冒犯。否则,西方历史上就不会有那么多有关冒犯的诉讼和规范了。一个社会对于言论自由的制度性宽容和保护,是它走向成熟的标志。现在大家说的“西方文化”,其实只是人类文化在历史行进之中,思考和制度实践都更早进入现代成熟期的一个分支。

曾经,大家都是一样的,自以为是、宗教迫害、不能宽容。西方文化中的天主教曾经以宗教法庭迫害异端而知名,现在能够达到制度化的宗教宽容,只是因为成熟了、进步了。这种进步,不仅是人类可能宽容共存的希望,也是人类共有的能力,只是前进的脚步有快有慢。而西方文化今天对言论自由的坚持,只是汲取了自己惨痛的历史教训,只是不愿意重蹈覆辙

史料记载,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罗马天主教派迫害新教教派胡格诺派,并对其进行了惨绝人寰的宗教大屠杀。

西方国家情况各不相同,对言论自由的思考过程却有相对趋同的一面。以美国为例。

北美殖民地汲取欧洲政教合一、宗教狂热推动政治斗争、推动战争的历史教训,在美国独立建国前后,走的第一步就是推动政教分离的立法,它比许多欧洲国家都走得更早、做得更严格。从现在来看,这是世界文明发展的一个趋势。所以,在这一点上,各个文明的不同状态,就只是发展阶段不同。

胡格诺战争

北美从英国殖民时期上层古典精英政治、过渡到美国建国后的现代政党政治,政党政治开始的第一刻,报纸自动就成了党的喉舌。对立的党派报刊林立,政治谩骂、相互羞辱、隐私揭短甚至造谣,铺天盖地而来。这是人的弱点的自然表露。只有在经历媒体恶形恶状的党争党斗之后,作为一个思考的进步,他们才逐渐意识到需要客观、中立的媒体。这里有媒体人的进步,更伴随了公众的成熟。

西方文化中的人也是人,都不会愿意受到羞辱和冒犯,哪里的官员受到冒犯,都容易产生惩罚冒犯者的冲动,会想到利用手中的政府权力。还在英国殖民地时期,《纽约周刊》的出版商曾格,因为发表了对纽约殖民总督的批评文章,就被控有“煽动性诽谤罪”,幸而陪审团最后没有给他定罪。这些经验带来思考,使得美国建国之后,在1791年立宪时,在宪法中加上了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

正因为《纽约周刊》敢于公开批评殖民总督,促使美国建国后出台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

但是,通过这个修正案的那一代美国人,大部分还是认为,对批评官方的人,政府有权惩罚。他们认同研究“英国法”法学家Williom Blackstone的界定:出版自由确是想出版什么都可以,但是对“不正确的、恶意中伤的、或非法的”出版物,还是可以惩罚。所以,言论出版自由的实行并非一帆风顺,尤其是每个社会都有危机时刻,都有不知如何面对汹涌澎湃反对抗议的局面,也都有压制反对意见的冲动。

这也是《1798年煽动罪法》出台的重要原因。1798年,在法国革命刺激下,联邦党人害怕政治反对党鼓吹法国革命的激进思想,会毁了新生的美国,通过了这部煽动罪法,规定“凡撰写、印刷、宣扬或出版……任何虚假的、引起公愤的或带有恶意的”文字,以反对政府、国会和总统,目的在于破坏他们的声誉,都构成刑事罪。

托马斯·杰斐逊

这项立法在被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中止之前的两年多里,有至少十人被定罪、三份报纸被停刊。托马斯•杰斐逊本人,身为可能时时都被“恶毒攻击”的总统,能够坚决反对和中止这项立法,代表了一种思想先行者的政治思考,并且身体力行,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

公众有权发表“诽谤性观点”的权利

个人感受出发的本能反应,一开始,西方的《诽谤法》都“野心勃勃”,着力于为“被诽谤者”全方位地讨回公道。政治家、立法者、公众人物也是人,一样伤不起。

在1933年的“基姆尔勒对纽约案”中,作为普通法的《诽谤法》,其定义仍然包括“可能使某人受到公众的仇恨、羞辱、反感、排斥、降格,或者造成在思维正常的人对某人产生了不好的想法,或者剥夺某人的自信心以及在社会中进行友好交往的权利的”的所有“书面交流方式”,还有“造谣和口头诋毁他人”。依据此法可以提起公诉和要求民事赔偿。

《诽谤法》提到的“书面交流”,最典型就是出版物,如此一来,可想而知,报刊和出版社很容易因为对政治和公众人物的批评,惹上“诽谤”官司,不坐牢也可能要赔到破产。如果“严格执法”,很多公共讨论会严重受阻、甚至无法进行。所以,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的标志,就是意识到必须对政治和社会批评给出必要空间,哪怕它对人带来心理不适。

为了为社会创造公共讨论的空间,美国宪法允许公民就公众普遍感兴趣的内容发表诽谤性观点。

于是,美国开始有这样的改变:“可以就公众普遍感兴趣的内容发表诽谤性观点”,以及“对艺术品的质量问题和对政治人物的资格问题”可以发表“诽谤性观点”。远在十九世纪,美国各州的《诽谤罪》就渐渐从普通法的刑法转为民法,也就是政府不再提起公诉,而是由个人起诉保护自己的名誉。

从十九世纪开始,美国的一些州法院就在“政治诽谤案”中,确认了一些免责特权。“如果被告批评官员和政治候选人的公共行为,只要是非恶意的诽谤性错误陈述,他们就可以避免承担严格责任。”因为社会开始意识到,公众需要对社会和政治弊病有所了解,应该有宽松的言论自由环境。公众的普遍利益(例如抑制腐败),应大于某个政治家的名誉要求。

但是,在1964年之前,大多数州还是对涉及《诽谤法》的“免责特权”加了各种限制,它的理论是,如果“诽谤的免责”过于宽泛,可能会造成政治人物的生存环境过于恶劣,它会令洁身自好的善良好人对公共领域望而却步,也就是说,对“好”的政治人物、公共人物的名誉之严格保护,也同样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这并非没有道理,这是一个理论的反复思考过程,也在实践中不断受到检验。法律必须配合民众的成熟。放宽对行政官员的批评,不等同于民众和民意代表就可以对正常行驶职权的官员毫无尊重、竭尽羞辱,“官不聊生”并不是对社会的夸奖赞扬。

美联邦法院允许“攻击讽刺”官员

所以,涉及出版物出现对公众人物的诽谤羞辱,它的宽容许可范围,并没有一个绝对正确、无可置疑的公理,它和宪法保护的各项公民权利一样,即便在法庭上,也在不断给法官提出“权衡不同权利何者为先”、“更应该优先保护哪个”的难题。它也和公民素质的提高密切相关。

但是,一个趋势非常清楚,就是只要言论涉及公共议题,涉及保护公共利益,那么,如何做更能够使得社会避免腐败、政治更为清明健康,是一个最重要考量。这种社会清明的需求,绝非专属西方社会。只是他们从法治的角度去权衡和实践,先走了一步。

在美国,一个关键转折发生在1964年,那就是著名的“《纽约时报》对沙利文案”。沙利文是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选举产生的市政警官,他对四名黑人牧师和《纽约时报》提起民事诉讼,指称《纽约时报》刊登的整页广告诽谤了他。因广告事实有数处表述不准确,他在一审获得五十万美元的精神损害和惩罚性赔偿。

2014年10月31日,一位妇女在莫斯科举行的政治讽刺漫画“no filters”开幕仪式上对着奥巴马和普京的讽刺漫画拍照。

最后案子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其裁决史无前例地把宪法性保护延伸到了“诽谤性言论”的领域。九位大法官一致裁定:联邦宪法有关言论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保护出版者不对毁誉公共官员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受害者能够“令人信服地、清楚地”证明:对方是“明知材料虚假而使用,或者存在毫不考虑事实真相之重大疏忽”,即“在宪法层面上定义”的“恶意”。

最高法院裁定,此案初审所依据的州《诽谤法》违宪,推翻了初审的民事赔偿。

事后大家清楚看到,此案的起诉非常明显是利用州《诽谤法》,打击当时南方少数族裔的黑人民权运动。它的“目的明确性”和民众在民权运动中的成长,都使得这个裁决的基本精神,在美国被普遍接受和固定下来,如大法官们所说:“在自由辩论中出现错误说法是难免的,自由表达要获得‘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对它加以保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即使自由言论会激怒民众,但是只有言论自由才能不断推动文化、宗教和社会变革。

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对官员的合法批评,包括了“可能是讽刺性的、有时甚至是尖酸刻薄的攻击。”其实远在1949年的“特米涅罗诉芝加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指出:只有自由的言论能够“引起一种不安的社会环境,引发他们对所处状况的不满,甚至激怒民众”才能更好地实现言论自由的目标,也就是许可和鼓励表达不满、以促进文化、宗教和社会变革。

一审判决后,沙利文庆祝胜利。

经过“《纽约时报》对沙利文案”,美国大众变得更为成熟,接受了大法官们的推理逻辑:“第一修正案旨在确保自由交流思想以促进社会政治变革。”大家确实看到,南方废除种族隔离的黑人民权运动、社会重大政治变革,正是在如此言论自由的逻辑保障下完成。

美国牧师告色情杂志诽谤反引众怒

1983年,美国又发生的一个案子,是美国著名的色情杂志《好色客》,刊登了一个意大利坎帕里开胃酒的滑稽广告。这是商家委托一家广告公司设计的页面:左上角是Jerry Falwell牧师正正经经的照片,右下角是几个酒瓶酒杯,看上去中规中矩,但是中间的广告词却是一篇杜撰的“采访”,以牧师的第一人称,“自称”自己的“第一次”是和自己母亲一起“干”的。文中故意对“第一次”含糊其辞,给读者留下了“醉酒”和“性交”的双重暗示。

Falwell是著名福音派南浸信会牧师,也是保守派政治评论家,电视中布道的常客。一点不意外,Falwell牧师状告《好色客》杂志诽谤罪,求偿精神伤害赔偿。初审裁决中,诽谤罪并不成立,因为谁都能看出,这是虚假的滑稽广告,没有人会相信这是真的采访、真实内容;但是,“感情伤害”却被判成立,杂志必须赔出十万美元弥补精神伤害和十万美元惩罚性赔款。

案子上诉到联邦第四巡回法庭,裁决是维持初审原判。这给新闻出版业传达了一个非同小可的信息:出版物即使在其内容判定是“诽谤不成立”的前提下,还是可以被课以巨额赔款。

这个结果惊动了几乎所有的主流媒体,他们都一起站出来,做美国传统中的“法庭之友”,提供自己的“民间法律意见”,支持《好色客》的出版自由权利,其中包括《纽约时报》,弗吉尼亚新闻协会、美国报业协会、杂志出版人协会、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美国作家协会、美国杂志漫画家协会,等等。

2014年8月26日,色情业巨头Larry Flynt在他位于比弗利山庄的办公室内,庆祝旗下色情杂志Hutler出版40周年,他以捍卫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诋毁讽刺政治人物和娱乐明星的杂志为人所知。

情色业巨头Larry Flynt

媒体人尤其关注:在批评、讽刺、漫画领域,精神伤害的边界将如何具体划定?假如“伤害感情”就要被课以重罚,以“伤害”为手段的漫画讽刺行业还如何生存?讽刺和漫画的行业目标就是刺伤被讽刺者。

漫长诉讼五年后的1988年,案子进入联邦最高法院,那就是著名的“《好色客》对Falwell案”。就在开庭之前,《好色客》杂志又接连刊出了嘲讽攻击Falwell虚伪、敛财的漫画。Falwell牧师在法庭上宣称:那篇广告“是我能想象的、对另一个人损害最重、诋毁最深、最卑鄙无耻和最为恶劣的伤害。”而被告,杂志创办人Larry Flynt宣称,要做成滑稽广告,就是要用最一本正经的人来对比最荒诞的双关影射,才会给读者留下深刻印象。他宣称,《好色客》本身就是色情杂志,本来就是以讽刺嘲笑“性、政治和宗教”为己任的,“这是我们杂志的关注焦点”。

辩护律师指出,“这不仅是《好色客》和Jerry Falwell之间的一场抗辩,这涉及整个社会生活。我们有讽刺评论的长久传统,随便拿起一份报纸,都可以看到漫画和讽刺文章,都是针对一些人的批评和评论。如果Jerry Falwell说他精神受伤就可以起诉,在公共生活中,所有(被讽刺)的人都可以说自己受到了精神伤害,就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不因其内容低俗、不正确而改变。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到了“全美政治漫画家协会”提供的“法庭之友”文本,附了一些将美国著名政治人物逐一变形“丑化”的政治漫画,其中一幅是嘲讽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华盛顿坐在一头驴上被人牵着走,下面写着:牵驴的那人牵的是一头傻驴。辩护律师指出,在美国历史上,受人尊敬的领袖也一向难免被人恶搞。

此案Anthony Kennedy大法官缺席,联邦最高法院以八比零一致通过,推翻了初审裁决。判词提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就是认识到:让与公众利益、公众议题相关的理念观点去自由表达,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并不以其内容是否正确、是否低俗而改变,这就是“内容中性” 原则。而“政治卡通和漫画的特点,就是利用被嘲讽对象不幸的生理缺陷和遭遇的尴尬事件去造型。

对公众人物的恶意批评是美国传统讽刺作品和滑稽作品的一部分,如果只要讽刺作家使得公众人物精神沮丧,就要起诉讽刺作家的话,言论自由的传统就会受到削弱。”

政治漫画和讽刺作家确实是特殊种类,而漫画的特殊性,更在于它其实是视觉艺术的表达。艺术想象百无禁忌,夸张丑化更是漫画本身的题中之意。这是常识也是社会共识,所以在美国几乎很少有涉及艺术冒犯的案件。

 

(本文来源: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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