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市民致信周强 求关注除草剂毒性立案难

除草剂毒性几何 不能公开也无法立案

北京三市民致信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求关注

商业秘密vs公共利益 孰轻孰重

[天下公义务提供以下新闻线索 欢迎采访、引用、报道]

2015年1月26日

因附件太大,如需致信照片及行政起诉书等其他材料,请联系江亚萍 15251874970 jyp1990727@gmail.com

 

新闻采访联系人:

南京天下公法律援助项目负责人:江亚萍15251874970 

原告之一: 杨晓陆13001230380

最高人民法院:010-85120527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谷绍勇 审判员010-84773022

新闻线索:

2015年1月27日上午,北京市民杨晓陆(老杨)和他的朋友香珍田香萍一起将一封三人联合写就的信件通过EMS特快专递寄往最高人民法院,收件人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

这三位北京市民于2014年2月和3月先后两次向农业部申请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并提起行政复议,但农业部均以“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三人于2014年9月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距今已有140多天,仍未立案。在老杨出具的北京三中院《诉讼材料清单》上,“立案人:谷绍勇”清晰可见。经查,谷绍勇为北京三中院审判员

http://www.bjcourt.gov.cn/fgxx/detail.htm?court=29&channel=100636002

因此,他们致信最高院,希望最高院关注该行政诉讼立案难现象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打破案件没有办法立案的困局,使得政府信息公开的边界和内容更加清晰明确,创造便利条件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南京天下公法律援助项目负责人江亚萍介绍说:“公益诉讼常常会碰到立案难的问题。比如全国第三起艾滋就业歧视案(2011年贵州,未能立案)、长沙同性恋机构注册案(立案时被屡次要求补正材料)等。但是,我们发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影响下,立案难的现象已经在慢慢得到纠正。

江亚萍提到的“纠正”,是指上周刚刚立案的贵州第二例艾滋就业歧视案。1月23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消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于2014年10月24日起诉,历时三个月终于成功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根据中新网北京12月19日的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视频会议,院长周强强调,要以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畅通行政案件立案渠道,依法保障群众诉权,绝不允许出现群众“求告无门”的现象。老杨起诉农业部的案件在贵州案成功立案、依法治国和最高院周强院长禁止求告无门的背景之下,致信给周强院长或许可以给这个案子带来转机。”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12-19/6895329.shtml

然而,就在周强开会的前三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还因立案改革被媒体报道,报道标题为《破解立案难 北京三中院试点立案改革》。报道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保护当事人诉权 探索立案新机制”新闻发布会。2014年2月,北京市三中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和指导下,进行立案试点改革。改革包括实行立案登记、传达程序前移、出具不予立案书面裁定等措施,保护了当事人的起诉权,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遏制了行政滥诉。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北京市三中院正在逐步摸索立案新机制。

附件一、相关新闻报道链接

http://news.ynet.com/3.1/1412/16/9676740.html

“农达”毒性存隐忧  信息公开申请除迷雾

近年来,老杨持续关注着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也查询和收集了相当数量的资料。听闻农业部批准了美国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进入中国市场,咨询过相关问题的专家后,老杨觉得草甘膦的安全性目前在国际社会普遍存在质疑,如果有农药残留,后果不可小觑。

老杨担心‘农达’在国内的使用会给自己和下一代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为了消除心里的疑虑和担忧,便约着他的朋友李香珍田香萍一起,向批准‘农达’进入中国市场的农业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可能咱们国家鉴定的方法和别人的不一样?”老杨三人带着这种疑惑于今年2月9日向农业部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农业部批准美国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进入中国市场,对其颁发“安全证书”所依据的中国有资质机构完成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

2月25日老杨收到农业部回复:“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于1988年在我国取得正式登记,登记证号为PD73-88。按照当时的登记规定,公司提供了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地址:l23 CLIFF CAVE ROAD BAINT Louis, MO 63129,电话:314-4876661于1985年12月23 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结果表明,‘农达’对大鼠的急性经口LD50>5000mg/kg,对家兔的急性经皮LD50>5000mg/kg,对象兔眼睛和皮肤无刺激性、无致敏性。”

这个结果在老杨看来是答非所问:“我们想要的是具体的实验报告文本,至少也应该显示实验的时间、地点、试验方法和参与实验的科学家。直接丢个结论给我们,让我们怎么相信啊?再有,我们申请公开的是国内有资质机构完成的报告,而不是美国的”。老杨表达了他收到这份回复时无奈的心情。

“也许我们表达的不清楚,让农业部误解了。我们再申请一次吧,这次直接申请那个报告的文本。”想到这里,老杨和他的朋友又于2014311日再次向农业部提交申请,申请公开如下信息:孟山都公司1988年提供的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的原件扫描件。同时提供农业部对该英文报告所做的中译文。

商业秘密vs公共利益  信息公开困难重重

2014328日农业部回复该信息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部巳书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见。目前孟山都公司尚未答复意见。

看到这个回复,老杨感到哭笑不得:“我们申请公开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显然不能由孟山都公司自行界定。因为该项信息涉及十几亿人民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能由利益相对方自行定论”,作为一个公司,隐私权对于孟山都也是不适用的。”

“而且,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14条,23条也不能因为所谓的‘商业秘密’直接拒绝我们的信息公开申请,因为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因商业秘密不公开的除外情况:当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应当公开。十四条规定是可以公开,第二十三条规定是必须公开。”老杨补充道。

2014年6月4日老杨收到了农业部的回复,仍然以涉及孟山都商业秘密,孟山都不同意公开为理由,正式回复老杨不予公开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

6月23日,老杨提起行政复议,8月25日农业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于方强表示:“该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商业秘密和公共利益界限。但总的来说,在食品安全面前,没有任何秘密可言。而且公布食品安全相关的安全评价材料在也不是没有先例。”于方强所说的先例是指去年7月18日,农业部网站发布转基因水稻的安全评价材料,其中就包括转基因水稻的毒性检测过程和检测报告。此后,农业部又于去年12月2日,公布了转基因玉米、大豆等一系列安全评价材料。

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spxx/201307/t20130702_3509313.htm

 为获取除草剂安全信息起诉农业部  行政诉讼立案难知情权难保障

无奈之下,老杨三人于2014年9月4日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农业部提起行政诉讼,市第三中院接受了三位北京市民的诉状及有关材料,并出具了诉讼材料收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然而从9月4日起诉至今已超过五个月,北京市第三中院却仍未予以立案。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号角声还在耳畔回响,会上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指出,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而今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自身和全国人民重大利益的食品安全信息得不到答复,提起诉讼却历时五个月得不到立案。如果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不愿意回应我们的合理要求,正常的法律途径没办法满足我们对食品安全信息知情权的需求,我们到底需要做些什么才可以呢?

附件二、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封信 

致最高人民法院:请关注北京三中院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不立案现象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并周强院长:

我们是北京市民的杨晓陆、李香珍和田香萍。2014年9月4日,我们持农复议字(2014)16号农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前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140多天过去了,我们仍没有得到该案立案与否的消息。我们认为,作为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至少应该在法定期限内,给我们一纸裁定。我们目前手头持有北京市三中院于2014年9月4日出具的《诉讼材料收据》。

我们注意到,中国新闻网2014年12月19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在北京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视频会议,院长周强强调,要以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畅通行政案件立案渠道,依法保障群众诉权,绝不允许出现群众“求告无门”的现象。

而发生在我们身上的情况,就是周强院长所说的“求告无门”。我们热切希望最高院对该案给予关注。以下是具体案情的一些介绍:

多年来,我们一直关注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问题,为此也查询和收集了相当数量的资料,咨询过相关问题的专家。听闻农业部又批准了一大批新的转基因作物的进口,我们觉得这个决策背后的依据和我们以往得到的资料严重不符。为了消除我们的自己的困惑和疑虑,2014年2月9日,我们三人在网上向农业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核实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的真伪,农业部批准美国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进入中国市场,对其颁发“安全证书”所依据的中国有资质机构完成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

2014年2月25日农业部给我们仨回了一个《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 4号)业部称,“农达”对大鼠的急性经口 LD50>5000mg/kg,对家兔的急性经皮LD50>5000mg/kg,对象兔眼睛和皮肤无刺澈性、无致敏性。这个回复令我们觉得更加困惑了,我们之所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是因为对这个试验报告的结论存在疑虑,想要了解这份报告的细节。比如试验的时间、地点、使用的试验方法,摄取转基因食物的剂量以及组织参与试验的科学家或者部门等等。可是农业部的《申请答复书》不过是又重复了一遍结论而已。

2014311我们三位申请人又于再次向农业部提交申请,申请公开如下信息:孟山都公司1988年提供的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的原件扫描件。同时提供农业部对该英文报告所做的中译文。

2014328日农业部对杨、李、田的信息公开申请给以了书面答复(农公开(农[2014] 5),称“该信息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部巳书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见。目前孟山都公司尚未答复意见。

2014年6月4日,农业部给我们三位申请人回复了一个《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 8号)》(该答复书pdf扫描件见附件),以涉及孟山都商业秘密,孟山都不同意公开为理由,正式回复我们不予公开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

2014年6月23日,杨晓陆、李香珍、田香萍到农业部审批大厅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再次要求被告公开孟山都1988年向被告提交的“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扫描件与中译文

农业部于2014年8月20日打印《农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然后以特快专递方式于8月24日寄出,8月25日收到农业部给我们三位申请人的决定书。决定书拒绝原告合理合法的要求,在被告未出示任何证据与三原告质证的情况下维持了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只有一条:是否是商业秘密和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的决定权在行政机关。

尊敬的周强院长,近一年的时间以来我们理性、客观、保持了最大克制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申请。可是竟然连行政诉讼的程序都进入不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号角声还在耳畔回响,会上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指出,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可为什么我们合理合法的要求,涉及自身和全国人民重大利益的诉求就可以这么地被农业部轻易地搪塞掉呢?为什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无视掉呢?如果有关部门和地方法院不愿意回应我们的合理要求,正常的法律途径没办法满足我们的要求,我们到底需要做些什么才可以呢?

我们申请这些信息的本意不过是化解我们心中的困惑和疑虑,可是申请之后得到的却是更多的困惑和疑虑。我们真诚地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关注皇城根下农业部行政诉讼案,关注我们全体公民的合法知情权,打破我们没有办法立案的困局,使得政府信息公开的边界和内容更加清晰明确,不给有关部门搪塞和不作为提供理由!

此致

敬礼!

北京市民

杨晓陆、李香珍和田香萍

于2015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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