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及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国石油产品销售价格实行“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的原则,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这一办法实施6年来,我国成品燃油的价格持续飙升,最多时段如2013年成品油连续提价7次,广大消费者都依法承受,没有怨言!
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石油价格持续下跌,每桶原油跌破50美元。因此,大幅下调我国成品油价格、减轻广大用户长期背负的经济负担成为众望所归、民意主流。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然不顾亿万人民对油价下降的期盼,不顾经济下滑趋势下企业的沉重负担,对关系亿万人民利益的增税事项,未征求公民或他们的代表意见,仅下发一纸通知,就于2014年11月28日、12月12日和2015年1月12日连续三次大幅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导致两次油价调整幅度没有到位,一次油价未作调整。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汽油消费税提高了52%,柴油消费税提高了50%;消费税税额在成品油价格中的比例占到了45 %,以致百姓纷纷提出“我们究竟买的是油,还是税”的强烈置疑。
我们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三次大幅提高成品燃油消费税,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应立即纠正,予以撤销并返利于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税收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税收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税收立法权毫无疑问地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据国务院《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和第(二)项第1目、第3目、第5目规定,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实行成品油税费改革,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国家控制石油产品的价格上涨而不控制价格下降;对石油产品价格的调整与控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职权,而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职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三次大幅提高成品油税赋的行为,不仅影响广大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而且将导致国内企业的成本高于国外企业,从整体上削弱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影响国家利益。
综上所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国际石油价格持续大幅下跌的情势下,在短短的45天时间中连续三次大幅提高成品燃油消费税的举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越职权,严重侵害了亿万人民和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依法应撤销其调增消费税税率(额)的枉法决定,将依据该枉法决定向消费者多收的税费返还给消费者,责令其向全国人民赔礼道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我们强烈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高度重视此事,依法查处此事,并将查处情况向全国人民公布!!!
我们的行动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之权利的正义之举,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希望各位公民,本着维护公民权利,实践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积极参加联署签名。签名人按姓名、所在地区、职业(身份)的顺序联署;自愿参加联署的公民,请将信息发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或号码15306822789的手机,将有专人负责每天汇总一次,原则上一周一公布。联署签名时间截止到2015年2月26日。
建议发起人签名:
潘甘平 浙江湖州 学者
邹丽惠 福建福州 律师
许思龙 云南昆明 律师
吴 淦 福建厦门 公民
余洪明 福建厦门 企业人员
戴振亚 福建厦门 企业人员
叶志鹏 辽宁沈阳 退伍军人
杨名跨 云南昆明 律师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以下按签名先后顺序联署)
张 毅 湖北 公民
赵 威 北京 律师助理
游明磊 福建福州 公民
周世锋 北京 律师
任跃平 四川成都 公民
陈继超 安徽合肥 企业人员
张 涛 陕西渭南 工人
秦国朝 陕西 公民
张 云 浙江台州 企业人员
王 峰 四川成都 公民
陈文波 江苏宿迁 公民
常玉贤 河南 公民
巩胜利 北京 学者
刘泽波 四川成都 退伍军人
黄汉中 北京 律师
文东海 湖南 律师
冯云 云南玉溪 律师
蔺其磊 北京 律师
刘金湘 山东 律师
王全平 广东广州 律师
刘红志 辽宁朝阳 公民
单利华 江苏南通 公民
孙涛 福建南平 公民
叶洪霞 北京 公民
吴坚 山东青岛 退休人员
邹洁嘉 福建厦门 公民
朱智 云南昆明 律师
陈纪建 福建福州 公民
徐功波 辽宁锦州 公民
吴魁明 广东广州 律师
彭鹏 河南 律师
贾元鹤 青海西宁 律师
付礼俊 四川成都 自由职业
于全 律师
陆建阳 浙江横店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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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次提高燃油消费税决定的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及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国石油产品销售价格实行“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的原则,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这一办法实施6年来,我国成品燃油的价格持续飙升,最多时段如2013年成品油连续提价7次,广大消费者都依法承受,没有怨言!
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石油价格持续下跌,每桶原油跌破50美元。因此,大幅下调我国成品油价格、减轻广大用户长期背负的经济负担成为众望所归、民意主流。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然不顾亿万人民对油价下降的期盼,不顾经济下滑趋势下企业的沉重负担,对关系亿万人民利益的增税事项,未征求公民或他们的代表意见,仅下发一纸通知,就于2014年11月28日、12月12日和2015年1月12日连续三次大幅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导致两次油价调整幅度没有到位,一次油价未作调整。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汽油消费税提高了52%,柴油消费税提高了50%;消费税税额在成品油价格中的比例占到了45 %,以致百姓纷纷提出“我们究竟买的是油,还是税”的强烈置疑。
我们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三次大幅提高成品燃油消费税,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应立即纠正,予以撤销并返利于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税收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税收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税收立法权毫无疑问地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据国务院《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和第(二)项第1目、第3目、第5目规定,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实行成品油税费改革,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国家控制石油产品的价格上涨而不控制价格下降;对石油产品价格的调整与控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职权,而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职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三次大幅提高成品油税赋的行为,不仅影响广大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而且将导致国内企业的成本高于国外企业,从整体上削弱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影响国家利益。
综上所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国际石油价格持续大幅下跌的情势下,在短短的45天时间中连续三次大幅提高成品燃油消费税的举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越职权,严重侵害了亿万人民和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依法应撤销其调增消费税税率(额)的枉法决定,将依据该枉法决定向消费者多收的税费返还给消费者,责令其向全国人民赔礼道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我们强烈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高度重视此事,依法查处此事,并将查处情况向全国人民公布!!!
我们的行动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之权利的正义之举,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希望各位公民,本着维护公民权利,实践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积极参加联署签名。签名人按姓名、所在地区、职业(身份)的顺序联署;自愿参加联署的公民,请将信息发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或号码15306822789的手机,将有专人负责每天汇总一次,原则上一周一公布。联署签名时间截止到2015年2月26日。
建议发起人签名:
潘甘平 浙江湖州 学者
邹丽惠 福建福州 律师
许思龙 云南昆明 律师
吴 淦 福建厦门 公民
余洪明 福建厦门 企业人员
戴振亚 福建厦门 企业人员
叶志鹏 辽宁沈阳 退伍军人
杨名跨 云南昆明 律师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以下按签名先后顺序联署)
张 毅 湖北 公民
赵 威 北京 律师助理
游明磊 福建福州 公民
周世锋 北京 律师
任跃平 四川成都 公民
陈继超 安徽合肥 企业人员
张 涛 陕西渭南 工人
秦国朝 陕西 公民
张 云 浙江台州 企业人员
王 峰 四川成都 公民
陈文波 江苏宿迁 公民
常玉贤 河南 公民
巩胜利 北京 学者
刘泽波 四川成都 退伍军人
黄汉中 北京 律师
文东海 湖南 律师
冯云 云南玉溪 律师
蔺其磊 北京 律师
刘金湘 山东 律师
王全平 广东广州 律师
刘红志 辽宁朝阳 公民
单利华 江苏南通 公民
孙涛 福建南平 公民
叶洪霞 北京 公民
吴坚 山东青岛 退休人员
邹洁嘉 福建厦门 公民
朱智 云南昆明 律师
陈纪建 福建福州 公民
徐功波 辽宁锦州 公民
吴魁明 广东广州 律师
彭鹏 河南 律师
贾元鹤 青海西宁 律师
付礼俊 四川成都 自由职业
于全 律师
陆建阳 浙江横店 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