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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电影审查制度是违宪制度
发表于
2015年1月17日
编辑
bj
鲁迅先生打过这样一个比喻:有人要给一个封闭的屋子开扇窗户,屋子里的人全都拼命反对,当这个人把屋顶掀掉之后,这些人反倒不吭气了。在我看来,设电影分级制就是开窗户,取消电影审查制度就是掀屋顶。
《天下无贼》上演后,一位地方人大代表提出,由于当地一个13岁少年看了《天下无贼》去当了小偷,他主张禁演这部电影,他这是在主张电影审查制;在被人追问之后,他又退了一步:至少不该让青少年看这部电影,他这就是在主张电影分级制了。这位人大代表的思路一直是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基本思路。
最近,《让子弹飞》的热映再次引发关于电影分级制的论争。
为了规范人的社会行为,社会总要订立一些制度法规,行为规范。这些制度一旦被制定出来,就产生了一种惰性,或者说是一种维持自身存在的下沉力,就像液态的水泥渐渐凝固为固态的水泥块一样,变成了沉重的一大坨。好像它的存在有着不容分辩的合理性、合法性,谁也别想改变它哪怕一点点。这是典型的作茧自缚、画地为牢。电影审查制度就是这样的一个亟待改革的制度。
电影审查制度是大力提倡阶级斗争的时代的遗留物。在那个时代,一部电影的放映动辄要闹到政治局讨论的程度,它的政治倾向、艺术情调会引起全国性的大讨论、大批判,当事人有时要弄到判刑坐牢、受行政处分的程度,因此一度造成了全国只有八个戏能通过审查上演的可悲局面。
电影审查制度的荒诞之处在于:没有人知道应该按什么标准来审查。而标准的难以设立是由艺术品自身的性质决定的。艺术品不像工厂生产的一双鞋,它是灰色还是红色可以一目了然;它是合格品还是不合格品也可以很容易检查出来。谁能百分之百肯定地说出某个影片的基调到底是什么颜色?谁能百分之百肯定地评价某件艺术品的立意有无问题?尤其是由一群艺术的门外汉来对某件艺术品做出评价,来决定艺术家的作品的命运,来提出作品的修改方案,这是很荒诞的。
在这个提倡改革、万象更新的时代,对电影审查制度的改革实在是大大落后于其他领域了。有一次看到电视上在谈审查制度,一位权威人士说:就连美国不是也有电影审查制度吗?他们也要给电影评级(G级:一般级;PG级:须家长指导级;R级,限制级;X级,淫秽片级等等)。这位官员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评级制度不等于审查制度。评级是评定某部影片的色情和暴力程度,使观众做看电影时的参考;审查是决定一部电影可不可以拍摄和放映。退一万步说,人家也没有给影片的基调和立意评级。美国的电影评级人员的权力远远不如中国的审查人员大,他们做梦也不会想去拥有评判一部影片基调和立意如何、然后决定这部影片可不可以拍摄和放映的权力。如果有人突然给了他们这种权力,他们一定会以为自己是见了鬼。
电影审查制度是一个违宪的制度。宪法规定,公民拥有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据此,艺术家的创作和出版作品的活动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一些行政机构和个人根据某些自行制定的标准来禁止和处罚公民的创作和出版活动,这种行为本身是违宪的。如果中国要向一个法制国家的方向迈进,对于违宪的旧制度是应当尽早加以革除的。在电影分级制已经呼之欲出之际,我希望大家把眼光再往前看一步:窗子就要打开了,屋顶早晚也该掀掉。
年轻时研读马克思著作,曾看到他对书报审查制度(那时还没有电影)的严厉批判;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共产党作为在野党也曾严厉批判过这一制度,当时的进步报刊在遇到审查时,常常采用“开天窗”的做法表示抗议。共产党作为最激进的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政党,更没有理由实行这种制度。因为我们相信自己代表了社会进步的方向,是替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利益说话和做事的,没有必要心虚气短,没有必要“防民之口”,除了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形,完全没有必要去审查言论。这还只是对新闻而言的,对于一般的艺术、学术、政论作品,就更没有实行审查的必要。我们应当把言论审查制度当做一块试金石,来检验我们的党还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利益,因为只要还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就不应当害怕各种各样的言论,其中包括批评的言论。
李银河,美国匹兹堡大学社会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首位研究性的女社会学家,自由女权主义者。代表作有《婚姻法修改论争》《虐恋亚文化》《女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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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先生打过这样一个比喻:有人要给一个封闭的屋子开扇窗户,屋子里的人全都拼命反对,当这个人把屋顶掀掉之后,这些人反倒不吭气了。在我看来,设电影分级制就是开窗户,取消电影审查制度就是掀屋顶。
《天下无贼》上演后,一位地方人大代表提出,由于当地一个13岁少年看了《天下无贼》去当了小偷,他主张禁演这部电影,他这是在主张电影审查制;在被人追问之后,他又退了一步:至少不该让青少年看这部电影,他这就是在主张电影分级制了。这位人大代表的思路一直是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基本思路。
最近,《让子弹飞》的热映再次引发关于电影分级制的论争。
为了规范人的社会行为,社会总要订立一些制度法规,行为规范。这些制度一旦被制定出来,就产生了一种惰性,或者说是一种维持自身存在的下沉力,就像液态的水泥渐渐凝固为固态的水泥块一样,变成了沉重的一大坨。好像它的存在有着不容分辩的合理性、合法性,谁也别想改变它哪怕一点点。这是典型的作茧自缚、画地为牢。电影审查制度就是这样的一个亟待改革的制度。
电影审查制度是大力提倡阶级斗争的时代的遗留物。在那个时代,一部电影的放映动辄要闹到政治局讨论的程度,它的政治倾向、艺术情调会引起全国性的大讨论、大批判,当事人有时要弄到判刑坐牢、受行政处分的程度,因此一度造成了全国只有八个戏能通过审查上演的可悲局面。
电影审查制度的荒诞之处在于:没有人知道应该按什么标准来审查。而标准的难以设立是由艺术品自身的性质决定的。艺术品不像工厂生产的一双鞋,它是灰色还是红色可以一目了然;它是合格品还是不合格品也可以很容易检查出来。谁能百分之百肯定地说出某个影片的基调到底是什么颜色?谁能百分之百肯定地评价某件艺术品的立意有无问题?尤其是由一群艺术的门外汉来对某件艺术品做出评价,来决定艺术家的作品的命运,来提出作品的修改方案,这是很荒诞的。
在这个提倡改革、万象更新的时代,对电影审查制度的改革实在是大大落后于其他领域了。有一次看到电视上在谈审查制度,一位权威人士说:就连美国不是也有电影审查制度吗?他们也要给电影评级(G级:一般级;PG级:须家长指导级;R级,限制级;X级,淫秽片级等等)。这位官员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评级制度不等于审查制度。评级是评定某部影片的色情和暴力程度,使观众做看电影时的参考;审查是决定一部电影可不可以拍摄和放映。退一万步说,人家也没有给影片的基调和立意评级。美国的电影评级人员的权力远远不如中国的审查人员大,他们做梦也不会想去拥有评判一部影片基调和立意如何、然后决定这部影片可不可以拍摄和放映的权力。如果有人突然给了他们这种权力,他们一定会以为自己是见了鬼。
电影审查制度是一个违宪的制度。宪法规定,公民拥有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据此,艺术家的创作和出版作品的活动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一些行政机构和个人根据某些自行制定的标准来禁止和处罚公民的创作和出版活动,这种行为本身是违宪的。如果中国要向一个法制国家的方向迈进,对于违宪的旧制度是应当尽早加以革除的。在电影分级制已经呼之欲出之际,我希望大家把眼光再往前看一步:窗子就要打开了,屋顶早晚也该掀掉。
年轻时研读马克思著作,曾看到他对书报审查制度(那时还没有电影)的严厉批判;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共产党作为在野党也曾严厉批判过这一制度,当时的进步报刊在遇到审查时,常常采用“开天窗”的做法表示抗议。共产党作为最激进的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政党,更没有理由实行这种制度。因为我们相信自己代表了社会进步的方向,是替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利益说话和做事的,没有必要心虚气短,没有必要“防民之口”,除了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形,完全没有必要去审查言论。这还只是对新闻而言的,对于一般的艺术、学术、政论作品,就更没有实行审查的必要。我们应当把言论审查制度当做一块试金石,来检验我们的党还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利益,因为只要还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就不应当害怕各种各样的言论,其中包括批评的言论。
李银河,美国匹兹堡大学社会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首位研究性的女社会学家,自由女权主义者。代表作有《婚姻法修改论争》《虐恋亚文化》《女性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