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世柱:律师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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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案件,都是社会的产物,它折射社会的矛盾,混杂曲直是非。之所以交由司法裁决,就是为了化解矛盾,调整失衡的社会关系。律师在“调整”的过程中所做的,就是提供正义的原材……无论是收集证据,还是发表辩词,把它呈堂为证,以供司法裁量,让法官把正义生产出来。这种用智慧与法律加工原材的过程,无论多么辛苦甚至危险,都是为了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如已故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说,请尊重律师,他们是法官的助手。是的,律师应是共同实现正义的人。

也许有人会说,委托人找律师就是为了打赢官司,实现公平正义是法院的事。这理解太狭隘,有哪一位法官会判决没有正义的一方胜诉?有哪一份判决书,会为非正义的一方写慷慨激昂的判词?除非是枉法裁判,否则没有;即使有这样的枉法裁判,试问它又能存在多久?帮助委托人,找到己方的正义、呈现己方的正义、说服法官实现自己的正义。律师的工作,就是这样。

世界上,没有常胜的将军。同样,法庭上也没有常胜的律师。一方胜诉就有另一方的败诉。我不倾向于胜败之间那种“和谐”式调解,民事诉讼的原则是分清是非,刻意追求的“调解”,会把对错淹埋。 同理,胜诉与败诉,并非衡量是否公正的标准,而是看判决结果是否使当事人在内心信服。一份判决书,就代表国家的司法文明与司法制度。

用证据还原真相,正义来自法槌,这就是公正。无论胜败,在诉讼的程序上,在实体的判词中,只要有看得见的正义,那便值得欣慰。唯有可怕的是:胜者不喜,败者不悲,独留下一个又一个恶例,余毒缓释殃入社会骨髓。比如,当今微信的段子“大爷,我月薪2500,能扶你起来嘛?”这已经不是原告与被告的悲喜,而是整个社会的悲摧。

成熟的律师会将自己的视野放大到一个更广的区域,寻找案件的成因、联系,找到能说服法官的理由与证据;用精通法律才能得到的诉讼技巧,帮助委托人实现法律能支持的最大化利益。比如,委托人的同一个损害后果,选择侵权赔偿会远比违约赔偿的范围要广,甚至还照顾到了被抚养人,这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技巧,这也是律师服务所独具的魅力。民事案件,需要技巧。

刑事案件,需要原则,法律赋予律师的独立辩护权,需要律师自己把握。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这就是刑事辩护或代理的原则。如当前焦点众案,每一个案件既有天使,亦有恶魔。当然,遇冷喊凉,遇炙嚎热是舆论的规律与任性。如果理性的思考会发现:不是所有进了监狱的人,就应该杀无赦,他们获得辩护是国际通行的司法文明;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要帮着刑讯逼供的警察踹“坏人”一脚,才是“好律师”,那不是辩护人,那是帮凶。角度与理性并存,天使才更加美丽。

从某种意义上说,坚持原则挖掘真相,是刑事辩护的终极任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不可逾越和触碰这条红线。谁违反了原则,都会品尝自结的苦果。当然,当事人甘苦自知,对律师与对法官以及对司法的公信,自有他的评价。

2014岁末,热点法治事件频频。检察官孟宪君举报自己、法官邹碧华得到法律共同体一致的口碑、念斌释放、呼格无罪……,当然,还有那个站在讨薪民工周秀云面前的胖警察……随着众多法治事件的出现,舆论与之相随。但,对于律师职业,他,需要社会的理解、公众的信任、法律共同体的支持。尽管良莠不齐,也非不是天使便是魔鬼。以偏概全的评论,是一种轻易的伤害。

(作者单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来源:正义网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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