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言:北大荒,泪汪汪——律师死磕建三江

《建三江案法律后援团成立公告》

在我们国家的边疆地区,存在着这么一个组织,它如同三国时曹操的屯田,这就是现在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建三江事件】

2014年3月21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下属的建三江农垦区内,发生了累累严重侵害诸多律师、民众的恶性事件,至少包括:

1、“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法制教育基地”(即黑监狱或洗脑班)就设在该辖区的青龙山农场(在青龙山公安分局后院)。法制教育基地对众多民众实施的拘禁行为毫无法律依据,这个基地实乃黑监狱。

2、中国的四位人权律师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张俊杰,因解救被非法关押在该黑监狱的数名公民,被定性为“以律师维权名义煽动、纠集邪教及亲属扰乱社会秩序”,竟然也遭到了绑架和关押,进而遭受到惨绝人寰的酷刑,四位律师共被建三江农垦公安残暴地打断24根肋骨(事发多日后,四位律师每个人在至少两家不同的医院得出相同的诊断结论)。

3、来自全国各地的20多名律师持合法手续,却无法进入拘留所会见他们的当事人,哪怕有律师通过禁食的方式抗争也无济于事。甚至有律师遭遇黑头套、反手缠胶带、殴打等酷刑。

4、凡进入建三江的主道路均被非法设卡,所有公共汽车、出租车乘客均遭盘查。有约15名民众因关注上述迫害律师、践踏法律的事件被拘留,其中多人遭遇殴打、虐待等酷刑。

5、和四位人权律师一起被抓捕的,还有陪同着一起去解救亲人的家属、朋友以及一些赶去声援的来自全国各地的公民。之后,建三江当局迫于国内外的舆论压力农垦公安先后释放了四位律师和全国各地赶去声援的公民,但当地聘请四位律师到建三江农垦讨要说法的家属、朋友却遭受到他们的打击报复,因救援被殴打的律师,石孟文、王燕欣、李桂芳、孟繁荔四位公民被非法拘捕并一直关押在建三江看守所至今。

6、2014年12月17日至12月19日对石孟文、王燕欣、李桂芳、孟繁荔四位被拘押公民进行了为时三天的庭审过程,开庭当日建三江农垦公检法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律师进入法庭,庭审时,合议庭的作为暴露出了法庭审理的违法性,使此庭审成为走过场,欺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道具。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建三江法院从合议庭的组成到出庭的公诉人,从对公开开庭审理这一原则的违法操作到限制辩护律师的发言,从该案开庭地点的违法设置到法警在法庭上给法官、检察官传递小纸条,从法官、检察官公然合谋隐匿该案重要证据到肆意限制辩护人发言,该案的法官将违法行为无所不用其极!

【建三江为何成为法外之地】

为什么在我们这个法治国家,会发生如此恶劣的反法治逆流?我们发现,建三江农垦区隶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该农垦系统的存在严重违反我国现有法律秩序,具体表现在:

1、建三江农垦区没有建立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设立有违宪法精神。

我国《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只能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市(自治州)、县(市辖区、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建三江地区位于佳木斯市(地区级)的富锦市(县级)境内,占地1.24万平方公里,现有耕地1100万亩,人口20万,完全符合建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条件,但实际却没有。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我国的《检察官法》、《法官法》中亦有相同的规定。如前所述,建三江地区没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那么该地区的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均属非法产生。

2、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设立依据,即《黑龙江省垦区条例》严重违反我国《宪法》、《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应予撤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自我赋权的危害性】

我们认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这种自我赋权的体制和建三江案,将会在以下方面对社会及法治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一、依法治国的根本就是依宪治国,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设立应遵循宪法的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都应由人大选举产生、向人大负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行政权力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关系,才能确保正义能够得到程序上的根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七条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据此,建三江的农垦法院本身不具有合法性,由其审理本案,则丧失了公正性。

建三江案,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俨然一个独立王国,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都由自身设置的公、检、法来完成,丧失了最基本的程序正义,即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功能的缺失,使审判、检察流于形式,成为了一言堂。

因为这个农垦一身兼具公、检、法,缺少制衡的属性,使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都失去了程序正义。而要打破此一痼疾,非要众多律师和有识之士之合力不可。

二、“黑龙江省农垦法制教育基地”是农垦总局非法设立用来关押公民的黑监狱,是整个社会的毒瘤,是完全非法的组织。根据《立法法》,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由法律设定,且通过合法之程序。而“法制教育基地”竟然由一个系统包办,未经正当程序就随意将合法公民羁押。这种公权是狂妄的,而公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制约,就谈不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了,这就造成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的不断发生。任何人在这种环境中,均没有安全可言。这从四位人权律师被打断的24根肋骨就能看出,就连用法律为社会服务的律师,都不能在这里得到应有的保护,何况其他公民!

因此,揭露它、充分把黑暗曝光,是本案的节点所在。而这恰恰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

三、由于没有独立性,也充分的暴露出了法庭审理的违法性,使此庭审成为走过场,欺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道具。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建三江法院从合议庭的组成到出庭的公诉人,从对公开开庭审理这一原则的违法操作到限制辩护律师的发言,从该案开庭地点的违法设置到法警在法庭上给法官、检察官传递小纸条,从法官、检察官公然合谋隐匿该案重要证据到非法取消辩护人资格,该案的法官将违法行为无所不用其极!

而如何打破违法、违宪的庭审,需要大家的群策群力。

综上,建三江案件已经成为中国法治的试金石,此案能否公正审理,正是检视依法治国理念能否得以贯彻实施的标准,当代的律师同行们,我们正处在法治中国的风口浪尖,我们不能退,也绝无退缩之理,我们特此发起设立“建三江案件”法律后援团,恭请法律界人士参与指导!

【成立法律后援团及主要工作】

自公告之日起成立建三江案法律后援团。

法律后援团的主要工作:

1、为建三江案辩护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提供法律意见,做好参谋;

2、如果现辩护人、代理人因故无法开展工作时,从后援团中选择律师继任;

3、对于黑龙江省农垦法院及其庭审的非法性,向全国人大提出公开建议,革除违宪的司法体制,终止违法的庭审,撤销违法的判决;

4、组织专家研讨会、撰写文章等,面向社会为本案提供专业意见等等。

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

法律后援团发起人:

王 宇,北京律师,13911070328

谢 阳,湖南律师,18673190911

刘金湘,山东律师,18654659989

成 员:

王 宇,北京律师;

谢 阳,湖南律师;

刘金湘,山东律师;

吴魁明,广东律师;

陈以轩,湖南律师;

葛永喜,广东律师;

刘书庆,山东律师;

李昱函,北京律师;

王学明,山东律师;

郑 湘,山东律师;

张 凯,山东律师;

徐红卫,山东律师;

何 伟,北京律师;

舒向新,山东律师;

李仲伟,山东律师;

张俊杰,河南律师;

陈南石,湖南律师;

文东海,湖南律师;

常伯阳,河南律师;

刘四新,北京法博;

蔺其磊,北京律师;

范标文,广东律师;

袭祥栋,山东律师;

唐天昊,重庆律师;

陈智勇,北京律师;

张维玉,山东律师;

王全章,北京律师;

刘连贺,天津律师;

郭 进,中国律师;

李金星,山东律师;

张鉴康,陕西律师后;

赵永林,山东律师;

许桂娟,山东律师;

覃永沛,广西律师;

任全牛,河南律师;

王 成,浙江律师后;

唐吉田,北京律师;

江天勇,北京律师;

王全平,广东律师;

张重实,湖南律师;

葛文秀,广东律师;

石伏龙,湖南律师;

夏 钧,广东律师;

蔡 瑛,湖南律师;

张 海,山东律师;

司徒一平,山东律师

张 磊,北京律师;

孟 猛,河南律师;

姬来松,河南律师;

铁 军,河南律师;

冯延强,山东律师;

吴明智,广西律师

刘金滨,山东律师;

黄汉中,北京律师;

杨 威,四川律师;

姬 原,湖南履法者

杨名跨,云南律师;

朱应明,江苏律师;

继续报名中

联系人:刘金湘

联系电话:18654659989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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