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三江农垦法院违法不通知辩护人开庭的公开抗议书


建三江农垦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建三江农垦检察院、黑龙江省农垦检察分院:

我们是石孟文、王燕欣、李桂芳、孟繁荔等人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的辩护人,我们通过一些看押当事人家属的人员得知,该案将于2015年1月8日在前进农场法庭继续开庭。作为上述当事人的辩护人,我们却未得到任何出庭通知,对建三江农垦法院如此荒谬的违法行为,我们提出以下抗议:

1、2014年12月17日,该案在前进农场法庭开庭审理,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参加了该案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在12月17日至12月19日为时三天的庭审过程中,建三江农垦法院充分的暴露出了法庭审理的违法性,使此庭审成为走过场,欺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道具。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建三江法院从合议庭的组成到出庭的公诉人,从对公开开庭审理这一原则的违法操作到限制辩护律师的发言,从该案开庭地点的违法设置到法警在法庭上给法官、检察官传递小纸条,从法官、检察官公然合谋隐匿该案重要证据到肆意限制辩护人发言,该案的法官将违法行为无所不用其极!

2、2014年12月19日,石孟文、李桂芳、孟繁荔的辩护人蔺其磊、张维玉、王宇、陈智勇、袭祥栋、唐天昊六位律师因连续三天庭审的严重违法,且虽经八位律师的多次抗议并控告、投诉,仍不予任何纠正,颇感无法再进行辩护,万般无奈之下,先后与各自的当事人解除了委托合同,离开了法庭,此亦是对该庭审违法的抗议;

3、当天,王敬军以手机震动为由取消辩护人王全章的辩护资格,既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正当程序,并且王敬军涉嫌滥用职权;同时,王敬军当庭宣布取消刘连贺的辩护资格,理由是刘连贺没有经过律师所主任同意私自接案,对辩护人辩护资格的审查应该在庭审之前进行,刘连贺提交辩护手续之时,王敬军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而刘连贺提交的手续完整,是否为该所主任知晓,属于律师所内部管理问题,法庭无权干涉。

4、2014年12月28、29日,石孟文、李桂芳、孟繁荔的家属分别找到原辩护律师袭祥栋、唐天昊、王宇、陈智勇、蔺其磊、张维玉,强烈要求原辩护律师继续为其亲人辩护,我们作为几位饱受迫害的当事人的原辩护律师,非常感动,无法推辞他们的力邀,重新接受其委托,并于12月30日分别前往佳木斯市看守所及建三江看守所去会见了石孟文、李桂芳、孟繁荔三位当事人,而当三位当事人见到我们时也都非常激动,他们强烈的表达出只要求请我们六位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而不愿再接受其他律师作为辩护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其意志非常坚决,并称12月19日当庭与各位律师解除委托关系也是无奈下对违法庭审表达抗议的行为。

而根据中国的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当事人对律师委托的限制性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辩护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其可以随时委托合法辩护人,因此三位当事人对辩护人的重新委托行为合法有效,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建三江法院如此肆意剥夺当事人和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且侵害了当事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辩护人将基于法律的赋权、委托人的授权而恪尽职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职尽责。作为本案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我们对建三江法院任意剥夺律师辩护权,不通知辩护人的情况下开庭的非法行径,表示强烈的愤怒和抗议,辩护人将穷尽所有法律救济途径,对在该案中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肆意妄为、践踏法律的相关人员任意破坏法律实施之行为追究全部责任!

辩护人:袭祥栋,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660420978
辩护人:唐天昊,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523059152
辩护人:王全璋,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11398964
辩护人:刘连贺,天津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212109087
辩护人:王宇,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1070328
辩护人:陈智勇,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电话:15101147361
辩护人: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39228639
辩护人:张维玉, 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  电话:13864359581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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