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刚:我们的国家到底是谁的?

小时候,我和我的小伙伴们经常到村里的河边捉鱼虾,充满了童年乐趣,有时颇有斩获。那个时候,在我们的潜意识中,河里的鱼虾,谁捉到就是谁的,非常自然,天经地义,可能只有神经病才会去想“我捉到的鱼虾是属于我的吗?”

但现在,我要惊出一身冷汗了。

来看残酷的现实:重庆潼南县8位村民,在一年前,从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了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这一是笔意外之财,大家分了。但听到消息后,当地的财政局把他们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现在,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

这只是比较新的事件,在此前,四川彭州一农民吴亮高先生在自家的承包地里挖出了罕见的乌木,价值数百万人民币,结果被政府夺走,只“奖励”吴亮高7万元。吴不服,打了官司,但和“国家”打官司?别忘了法院也是“国家”的重要一部分。此案的结果想都不用去想:吴亮高败诉。

回到这个事件,我没有看到财政局提出了何种理据,证明8位村民卖乌木所得的这1960张“毛泽东”是属于它的。但无非是这样:根据可以显示的相关宪法法律法规,乌木属于国家所有,你挖乌木卖得的钱,当然也是国家的。所以,你必须退还这笔钱(不追究你刑事责任已经很够意思了)。

河道也属于国家啊!按照这种逻辑,我和我的小伙伴们小时候捉到的鱼虾,也不是我们的,而是国家的。我们纯粹就是在侵吞国有资产。国家之所以不找我们麻烦,那是因为这些小鱼虾根本不入它的法眼,它大人有大量,放了我们一马。

可是,可是如果国家突然认真了,也看得起小鱼虾了(毕竟它是原生态的),“执法”时对名贵的乌木和小鱼虾一视同仁呢?从逻辑上来说,这是没有一点问题的。

如果真是这样,我和我的小伙伴们,以及善良的村民们肯定会有这样的感觉:这是一群强盗,在抢我们的东西!凭什么我们从河里捉到的鱼虾,你说是你的,然后就抢走了?

小屁孩们没有经受过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熏陶,我和我的小伙伴们的这种感觉,实际上就是一种朴素的自然正义。也是直到长大后,读了西方思想史,我才明白,那个时候,我们,还有很多村民,认为河里的鱼虾,谁捉到就是谁的,其实代表了一种道德直觉,一种关于财产占有的自然法。它的精炼思想就是:对于自然界中的无主物,谁先占,谁先得。

英国牛人洛克阐述了这一思想。他举了一个例子反问我们:“虽然泉源的流水是人人有份的,但是谁能怀疑盛在水壶里的水是只属于汲水人的呢?”是的,没有谁能怀疑(除非他是神经病)。

这一个列子特别切入我们的经验:村里的泉水理论上是“所有人”的,谁都可以去取水喝,无论他是本村人,外村人,还是过路人。但是,如果我取在我的水桶里,你想喝,就得礼“请求”我给你喝上一口了,因为经过我取水后,它已变成了我的。未经我同意,你一上来就准备取我桶里的水喝,已经不仅仅是没教养的问题了。

OK,洛克也知道这个例子吻合我们的道德直觉。他接着推理:

(1)、很多东西,比如土地、果实、动物,是上帝(对我们来说是老天)所创造来给人类用的东西,对吧?

(2)、这些东西,理论是所有人都有份的,是“共有”的;

(3)、上帝(老天)所创造的这些东西,是用来让大家都尽可能得到最好的享受,不是用来浪费的;所以,任土地荒芜,这就不符合上帝或老天创造这些东西的本意了;

(4)、你把一些东西占有的同时,应该给别人留下足够多和好的东西。所以,你把好的土地都占了,把野果全摘了又吃不完,而别人没得吃的,也是不对的。

以上这四点,显然都同样吻合我们的道德直觉。是毫无问题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我们如何可以认为一种东西是属于个人的,而不再是“共有”的?怎么认为,我挖出的乌木,我从河里捉到的鱼虾是我的呀?政府非要说是它的,我能怎么辩护?当我认为它这样干是抢劫时,我的理由何在呢?

所以又有了以下的推理:

(5)、我们对自己的身体,是拥有权利的,这一权利叫“自我所有权”。不是我对自己的身体,而是你对我的身体拥有所有权,那真是怪了,除非我是个奴隶,但即使我是个奴隶也不证明你对我拥有所有权是对的;

(6)、我既然对我的身体拥有所有权,那么,我对运用自己身体所从事的劳动的成果,当然也拥有权利。没有谁怀疑我运用我的头脑和手,同时进行高强度脑力劳动和低强度体力劳动写了这篇文章,它的版权不是我的吧?

(PS:我必须认为,在这里,洛克在对私有财产的论证上有一个大漏洞。这个漏洞我会在别的地方指出。但是,用在对乌木、鱼虾这类事件的分析上,这个漏洞完全不影响立论)

推理到这里,我们就清楚了:一种东西处于自然所给定的状态,或它所处的状态时,理论上,是大家“共有”的,就像鱼虾一样,谁都可以去捉。而如果你在这其中加入了自己的劳动,那就是你的了。我捉了鱼虾,它们就是我的,我去开垦了一块荒地,这块地就是我的,我从树上摘了一个野果,它也是我的。我发现并挖出了乌木呢?当然也是我的!

我不得不佩服一下我的乡亲们。我发现,他们其实最具有自然法的精神。比如,土地是谁家的,没有任何疑问。但是,如果他家把土地撩荒了,就相当于自动放弃对了该土地的所有权,那么,谁去开垦,这块土地就是谁的了。谁敢说中国农村素质低,嗯?

说到这里,我必须认真对待可能的反对意见。

一种反对意见认为:相关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了矿藏河道文物等属于国家所有……

对这种反对意见,我的回答是:在抽象原则上,无论什么规定,只要违反自然法,一定是错的,因为违反自然法的任何“法”都不是基于人内心深处的道德原则,而是某些人的意志或利益的反映,都没有合法性。另外,恶法非法。

其次,我们要细细分清,哪些是属于国家的,哪些不是,而“属于国家”,到底又是什么意思。

矿藏在合法性上属于国家吗?是的。因为它是重要的战略或经济资源,应是用来造福全体国民。“属于国家”的意思,是属于全体国民(国家只是全体国民的抽象表述,准确的说法应是过去所说的“全民所有”)。而政府又只是国家和人民的代理人,绝不是对矿藏拥有所有权的人。所以,你如果私自去挖矿,实际上侵害了全体国民的所有权,是犯法犯罪的。

很重要的历史文物,比如传国玉玺呢?也是。

国宝熊猫之类呢?同样如此。这些东东因为太稀少,不适用于自然状态中的那种你占了还留下足够多和好的东西给人享用的约束性条件了。

总之,它们都明确地是有主的,不是“无主物”。

河道呢?有点复杂。它因为是战略资源,肯定可以认为是国家的。但是,这一资源存在的目的,恰恰就是方便地给国民享用的,包括河里的鱼虾,适用的是自然法,政府以国家的名义拿在手里,不准老百姓染指,不是在捍卫国有资产,恰恰是侵犯了国民的权利。除非老百姓乱整,把河流污染了,把河里的鱼虾毒死,政府才可能以国家的名义去“管理”,不准去破坏。

一些不是那么重要的文物,比如古钱币呢?这个,显然不能说是国家的。它只是原来某个人的,这个人死了,而钱没有毁掉,变成了抽象的“社会”的遗产,适用于自然法,谁发现,谁就有所有权。政府可以倡导人们把这个东西交出来放到博物馆,但你不能说,这是“国家的”。就像我今天用的人民币,显然不是国家的而是我的吧?它放在我的铁皮箱子里,再过一千年,变成文物了,有人挖出来了(我的千万子孙不知道这是我的),突然有一个叫做“国家”的人跳出来说是它的,这是不是有点奇怪,有点霸道?

乌木呢?相关的生物学资料我就不抄了,它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是纯粹的“无主物”,是自然界对人类的馈赠,和野果一样,最适合运用自然法。

以上问题算是澄清了,但我们还有疑问没有揭开。

洛克同志所说的“共有”是什么意思?它和“公有”有什么区别?

“共有”对应的是自然状态,指的是,这些东西是原则上为大家准备的,人人都有理论上的一份,但是,并不是每个人或所有人对它拥有所有权。人人有份,指的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得到那个东西,而如果有人付出了劳动或撞了狗屎运得到,那这个东西就属于他,而不再属于他之外的别人了。“共有”并不是实际地占有和所有。

所以,在“共有”的状态下,我去捉河里的鱼虾,去挖乌木,并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同意或授权。

“公有”呢?指的是政治状态,就是每个人都对某些东西拥有所有权,人人都有实际上的一份权利。在这里,权利就是权利,你再付出劳动,再撞狗屎运,也不能把我的那份权利给否定。比如国有企业(准确的说法是过去的“公有”或“全民所有”),就是人人都有一份权利,管理层无论如何,都不能把企业变成他家的。

很让有意思的是,有些政府部门,对于“共有”的东西,它非要说成是“公有”,而对于“公有”的东西,却非得要“私有”。

这让人疑惑:政府、国家,到底有没有所有者,到底是谁的啊?

本文发布在 公民评论.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