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岸: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哲学博士。
——洪堡《论国家的作用》书评
在西方政治传统中,与英、美、法等国的政治生态相比,德国的自由主义相对弱小,而各种非自由主义思潮——如浪漫主义、国家主义和威权主义则一直非常盛行,然而有意思的是,在德国,只要是自由主义者,其自由主义信念又往往是非常坚定和彻底的,以威廉·冯·洪堡为例,作为德国最著名的自由主义者,他的自由主义论说就非常彻底,与自由主义最极端的派系——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并无二致,洪堡的自由主义思想集中体现在其国家观上,在《论国家的作用》这本在他生前未能刊行的著作中洪堡就阐述了 “最小国家”的观念,这大大地早于诺齐克(Robert Nozick)等人。
《论国家的作用》全书分为16章,其中4章(第1、2章和第15、16章)是对国家的目的和作用的概括性论述,其余12章则从诸如公民的物质福利、教育、宗教、治安、民法、刑法以及未成年人的安全等许多具体的方面来讨论国家的作用问题,洪堡的讨论是德国自由主义的一次伟大现身。
一、以个人为本
《论国家的作用》一开篇就说“如果人们把各种引人注目的国家宪法相互间作一比较以及把它们与最负盛名的哲学家和政治家的观点相互比较,人们也许不无道理地感到惊讶:一个如此少的得到充分讨论和如此少的得到准确答案的问题似乎首先引起,即:整个国家机构设置的工作目的何在,以及它的作用应该有何限制?确定整个民族或者民族的各个部分应该如何不同程度地参加政府,适当地划分国家行政管理的形形色色的分支机构,以及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一个部门夺取另一个部门的权利,几乎所有的人仅仅对此就忙得不可开交,他们甚至改造了国家,或者提出一些政治改革的建议。”因此,“毋庸否认的是,研究国家的目的和研究对国家作用的限制是很重要的,也许比对任何其他政治的研究更具重要性。”
那么,国家的目的是什么? 对此,可以有层层推进的三个问题:第一,国家的目的是人(人本主义)还是国家本身(国家主义)?第二,如果国家的目的是人,那么是单个的人(个人)还是集合的人(集体)?第三,如果国家以人为目的,那么国家更应该关心的是人的福利还是人的自由,这些问题是划分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和国家主义的重要分水岭,洪堡的回答是完全自由主义的。
洪堡认为:“在国家法的法学家们当中已经不只一次地争论过的是,国家是否必须仅仅意在关心安全,还是从根本上讲必须意在关心民族整个物质的繁荣和道德的弘扬。认为国家对关心私人生活的自由负有责任,首先导致前者的论断;不过后者认为,国家不仅仅能够保障安全,而且虽然不是必然、但是可能被滥用来限制自由,这是自然的理念。”在今天,虽然“农业、手工业、形形色色的工业、商业、甚至艺术和科学,一切都靠国家生存,受国家引导。……尽管这条原则是多么普遍,当然还值得作更详细的检验,而这种检验必须以单一的人及其最高的最终目的为出发点。”
为什么国家“必须以单一的人及其最高的最终目的为出发点”?洪堡并没有对此特别加以论证,而是将它作为一个当然的前提接受下来,在洪堡看来,国家是由单一的个人组成的,没有个人就没有国家,因而国家必以单一的个人为目的。以单一的个人为国家之本,这是典型的自由主义国家观,世所公认,在自由主义宏大复杂的的思想体系中,个人主义是其理论基石,这种个人主义,既是规范性的,它阐述了一套个人优先的原则,又是解释性的,它以个人为出发点来解释种种社会政治现象,既是本体论的,它把社会看作个人的简单集合,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个人是本源,社会是派生的,国家是个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某种权利或利益而组成的人为的机构,除了个人的目的之外,国家没有任何其他的目的,又是认识论的,它强调认识的个人特征,强调人的理性和知识的有限性,否认绝对的、客观的真理,它还是伦理性的,它强调道德在本质上是个人的,所有道德意识最终都是个人的选择,没有超乎个人之上的绝对的道德性,不支持以强制的力量推行某一种道德,抵制另一种道德,个人行为道德与否,完全是个人的选择,个人的行为只有在伤害他人时才应成为法律与社会干预的对象。洪堡的国家目的论即是对这种个人主义基本观念的认同。
二、为国家划界
洪堡认为,既然国家的目的是人,是单一的人,那么我们首先要探讨的就是单一的人及其存在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并以此来解释国家的所为和不为。洪堡说:“每一个人的最高和最终的目的就是对其力量的个性特点进行最高的和最均匀的培养。”这种个性特点的培养“并不希望人处于别的其他状况,它只希望给人带来这样的状况:不仅每一个单一的人享受着从他自身按照其固有特征发展自己的、最不受束缚的自由,而且在其中,身体的本质不会从人的手中接受其他的形态,每一个个人都根据他的需要和他的喜好,自己随心所欲地赋予它一种形态,这样做时仅仅受到他的力量和他的权利局限的限制。”总之,国家以人为本,国家要满足人的需要和人的发展,国家以人存在的最终目的来运作。
按照洪堡的理解,现实中的人的种种需要衍生出国家对人可能有的种种关心,它包括国家对人的正面福利——物质利益的关心,对人的负面福利——安全的关心,对人的教育、宗教和改良社会习俗的关心等等,如此多的种种关心是否都是正当的和必要的呢?洪堡的回答异常明确和坚定,除了对人的负面福利——安全的关心是正当和必要的以外,其它的一切关心都是不正当和不必要的。
关于国家对安全的关心,洪堡说:“国家关心公民负面的福利即他们的安全——这种关心是必要的——它构成国家固有的最终目的。”“没有任何东西像人对付人而采取的行动那样需要有一种强制的命令和无条件的服从,人们可能会想到驱逐外敌,或者维护国家内部的安全。没有安全,人就既不能培养他的各种力量,也不能享受这些力量所能创造的果实,因为没有安全,就没有自由。然而,这同时也是人自己不能单独办到的事情。……国家需要关心安全,即关心单一的个人仅仅以他自己的力量不可能完成的唯一事情。因此在这里,我认为可以提出第一项正面的、但是随后将会作更仔细的界定和限制的原则:即防范外敌又防范内部冲突,维护安全,必须是国家的目的,必须是它发挥作用的的领域。”
国家除了对公民的安全应当关心并在此领域发挥作用以外,洪堡对国家在其它领域对公民的关心和作用一律说“不”。
关于国家对公民物质福利的关心,洪堡说:“国家对公民正面的、尤其是物质的福利的关心是有害的,因为它:产生着形式的单调;破坏和妨碍着外在的、哪怕仅仅是身体的活动和外在的环境对人精神和性格的反作用;它必然针对一种错综复杂的大众,因此会由于采取一些带有严重缺点的、适应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的措施而损害着他们;它妨碍着人的个性和特长的发展;它增加国家行政管理本身的困难,增加为此所需要的手段,因而成为种种弊端的渊源;最后,在一些最重要的事情上,它扭曲着正确的和自然的观点。”
关于国家对教育的关心,洪堡说:“国家可能赖以教育公民的几乎是唯一的手段在于,它提出它认定为最好的东西,就像公布它的调查研究结果,或者直接通过一项法律,或者间接托付某一个对公民有约束力的机构设置负责处理,或者通过它的威望、褒扬奖赏或其他鼓励手段刺激人们去接受这些东西,或者最后仅仅提出一些理由加以推荐。然而,不管它从所有这些办法中可能选取哪一种方法,它都总是距离教育这一最好的途径相去甚远。因为教育这一最好的途径无可争辩地在于:它仿佛把一切可能解决问题的办法都提出来,仅仅使人作好准备,自己去从中找出最巧妙的解决办法,或者最好是仅仅从对一切障碍适当的描述中,自己去发明这种解决办法。对于成年公民,国家只能采用一种消极的方式,即通过提供自由来推行这种教育。”“公共教育——它是有害的,首先是它妨碍教育的多样性——它是无用的,因为在一个享有应得自由的民族那里,良好的私人教育是不可或缺的。”“在自由人当中,人们奋发向上,在他们的命运取决于其劳动成果的地方,比在他们的命运取决于他们期待由国家促进推动的地方,会培养出更好的教育家。因此,即不会缺乏认真细致的家庭教育,也不会缺乏有益和必要的共同的教育机构。”“从根本上讲,教育只应该造就人,不要考虑确定的、给予人们的公民形式,因此,它不需要国家。”“公共教育应完全处于国家作用的范围之外。”
关于国家对宗教的关心,洪堡说:“真正的宗教信仰犹如任何真正的宗教体系一样,在最高的意义上产生于人的感觉方式的最内在的相互联系之中。”“从最高的和最普遍的视角出发决定着事情的东西,恰恰是国家根本无法企及真正对道德精神发挥作用的唯一的东西,即根本不能企及内心接受宗教概念的形式——因此,有关宗教的一切事情,都处于国家作用的界限之外。”
关于国家对改良社会习俗的关心,洪堡说:“国家必须完全放弃一切直接或间接对民族的习俗和性格施加影响的努力,除非这作为它的其他必要处罚措施的一种自然的、自行产生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一切可能促进这个意图的东西,尤其是对教育、宗教机构和奢侈法律等等所有特别的监督,都在国家作用的界限之外。”
同样,在文化、道德等其它领域都要清除国家的干预和影响,让个人和社会自由地、自发地发展,因此,“人们可以把国家在不违背刚刚所论述的原则之下为了社会幸福所做的一切,称之为国家作用的真正范围;从中也能直接得出进一步的界定:在不是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权利被另一个人所损害的地方,国家任何干涉公民私人事务的尝试都该受到鄙弃。”“国家不要对公民正面的福利作任何关照,除了保障他们对付自身和对付外敌所需要的安全外,不要再向前迈进一步;国家不得为了其他别的最终目的而限制他们的自由。”
概而言之,国家的目的是人,人的目的是个性的发展和完善,而实现人的个性发展和完善的根本条件是——自由,在人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力量实现其行为目的的地方,国家就应该走开,停止其作为,只是在人们通过自身的力量无法实现其行为目的的地方,如在安全方面,国家才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自我的自由发展,而不是国家的耳提面命,才是个性发展和完善之源,洪堡甚至用了一段充满激情的话语来赞美这种自由:
“在这里,我也许可以提出一幅一族人民的令人高兴的对比画面,它自己的和周围其余民族的关系最为多种多样,它生活在最高的和最不受束缚的自由之中;我可以指出,在一个其刺激性无以名状的古代里,一种不甚开化的人民的固有特性总是比较粗旷和粗野,在那里,性格的坚强、甚至性格的丰富性也总是随着修养日深而发展,在那里,一切民族和世界各洲的结合几乎毫无边界,各种要素似乎还更多一些,比之于这样的时代,在这里,多姿多样性和独特性会以同样更加美丽、更加高尚和更加令人惊叹的形态出现;我还可以指出,如果任何一个有生命之物都由自身出发进行组织,如果它永远为最美丽的形态所围绕,凭借不受限制和永远为自由所鼓舞的自主活动,把这类形态改变为自身的东西,那该会变得多么强大啊;如果再也没有任何东西会妨碍一切人的事务对精神和性格的自由的反作用,人的内在的存在将会变得多么美妙和精微,犹如它将会成为人的更加迫切的事务一样,犹如一切物质的和外在的东西都将转变为内在的、道德的和知识的东西,并且人将持久地获得连接人身上的这两种本质的纽带;正如没有任何人会为另一个人做出完全牺牲一样,每一个人都保持着其整个的、归其所有的力量,并且正因如此,一个更加美好的意愿使他感到欣喜,这就是一种在为他人行善的方向上奉献其力量的意愿;如果人人都在其固有的特性方面不断进步,那将产生美好的、符合人性的性格,而且产生更加丰富多彩的和更加精妙的细微性格差别,更少产生片面性,”
洪堡《论国家的作用》一书以讨论国家的作用和范围为主题,但其根本旨趣则是对国家权力不当扩张的批判,他反复申述着这样一个自由主义观念:在个人和社会能够自然生长的地方,便没有国家什么事,在这里,国家的作用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有害的,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国家的活动范围,由于国家是社会公权的代表和实施者,因而为国家划界,也就是为公权设限,限制了公权,才能真正地保障人权。
当然,站在经典自由主义的立场,洪堡的论述也存在一些含混之处,首先是其国家观的理论基础与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不同,古典自由主义是在自然法和普遍人权的学说中为个人自由和限制国家寻找理论支撑的,而洪堡则同他的许多德国同胞一样,在德国的人道主义和个性完善理想中寻找理论支撑,所以洪堡虽然重视个人,但他看重的是个人的个性完美而不是个人幸福;其次,洪堡虽然尽量缩减国家活动的空间,但他并没有提出国家权力源于人民同意的观点,也没有讨论国家权力的制衡问题;第三,洪堡忽略了古典自由主义极为重视的私人财产和经济自由问题。不过,《论国家的作用》仍然为我们精彩演绎了这样一个道理:“为什么最小的国家才是最好的国家”,它不愧是德国自由主义的大宪章。
三、洪堡与我们
洪堡的国家观一如所有的自由主义者,充满着对国家的警惕和恐惧,并处处以限制国家的作用为要务,这种消极的国家观与中国人代代相传的积极国家观是大相径庭的,对中国人而言,国家一直是一个笼罩着七彩光环的圣物,从前的王朝时代,君主国家就是中国人安身立命、实现理想的根本,到了今天的社会主义时代,国家仍未脱魅,不绝于耳的仍然是, “祖国利益高于一切”,“为国争光”,“我为自己是中国人而骄傲”,“××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国家的神话在我们这里千年不衰,却很少有对国家的科学研究,更少有对国家的恐惧(指对抽象国家而非对具体国家的恐惧)。
然而,现代政治学关于国家的常识是:国家不过是一种有序生活的共同体,因而它是一种没有伦理价值的人类生活工具,国家自身没有也不能有自己的目的,它只能以它的国民为目的,国家是国民的仆人而不是相反,为国民服务并提供保护是国家的天然义务,所以在民众中宣扬爱国主义完全是让目的为工具服务的本末倒置;另外,国家生活是人类过一种有序的共同生活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甚至国家就是一种必要的恶,所以为了将这种必要的代价和恶限定在最小的程度,必须限制国家权力,这种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限制国家权力的活动空间,强调个人和社会的权利;第二,以分权的方式造成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内部制衡,从而防止出现专断的权力。
中国是一个国家的神话到处弥漫,强国家弱社会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因此引进、推广和普及洪堡等自由主义者的消极国家观念就显得异常重要,首要任务就是要用科学和理性的眼光,而不是用神圣和伦理的眼光看待国家,要在价值和效用两个层面彻底打破国家的神话。
从价值论上打破国家的神话,就是要怯除国家的神圣性和伦理性,还国家的工具性和代价性,要让所有人明白:国民是目的,国家只是工具,夫工具者谈何神圣,而且工具必须为它的目的——国民服务,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国民在国家之上而不是相反,抵制任何对国家的神化和强化,坚持对国家的怯魅和弱化;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任何工具都既可能致福,也可能酿祸,尤其是现代国家都是“利维坦”般的巨兽,它一旦闯祸就是一场巨大的人间灾难,因此,我们要时刻对国家抱有戒备之心,或许,我们真的要记住:如果我们不对国家抱有警惕,国家就会真正地威胁我们,如果我们不对国家有所恐惧,国家就会真正地使我们恐惧,如果我们不让国家为我们服务,国家就会要我们牺牲。
从价值论上打破国家的神话,还要坚决反击祸害无穷的民族主义思潮,因为第一,现代社会神化国家的最大思潮就是民族主义,它始终视国家、民族为地上的神物;第二,民族主义利用了普通民众爱家爱乡的自然情感,故而极难消除;第三,在当今世界日益走向文明、理性,日益用和平、妥协的方式解决国家纠纷,中国也在不断地融入世界文明大潮之时,民族主义则仍然倡导丛林法则,迷信暴力方式,它毒化了中国人的灵魂,不利于中国的进步。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民族主义毒素在中国有日益扩散的趋势,使得象《中国可以说不》、《货币战争》这类既无逻辑论证又无事实根据、纯粹依赖子虚乌有的“阴谋论”来煽动国人的民族主义荷尔蒙的精神垃圾广为流布而没有遭到应有的批判,这充分说明批判民族主义仍是中国思想界的重要任务,而要批判民族主义,清除民族主义毒素,最重要的就是从根源上打破国家的神话,让国家脱魅。
从效用论上打破国家的神话,就是要阐明在推进经济、文化发展和解决诸种社会问题上,个人和社会比国家更有效率。许多受过现代思想洗礼的人已然破除了价值性的国家神话,不再相信国家的神圣性和道德性,但他们仍然相信国家在效用上的神话,想当然地认为拥有更大权威、力量和计划的国家应该比分散的个人更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公民福利,所以毫不犹豫地支持和允许国家对经济、文化、教育和福利等事务的干预,然而实践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在社会生活的绝大部分领域,个人和社会的自由创造远比国家的干预更加有效,也更为公平,在现代世界,所有繁荣、发达的国家都是国家干预较少的国家,便充分证明所谓国家比个人和社会更有效率是一个毫无事实根据的神话。
洪堡等自由主义者在200年前就认识到的问题,但愿我们今天也能够认识到。
〔德〕威廉·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著;译:林荣远 冯兴远——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