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一磕,汕尾黑社会案律师集体退庭抗议

这是一起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曾松泉及幕后支持者利用公权力对黄萍、邹少兵等人黑打的案件。从2014年12月15日开庭第一天开始,该法庭大大小小的程序违法接连不断,持续到2015年新年后开庭第一天,律师集体对检察院针对早已在4年前判决生效的判决未撤销,将被告人从监狱里拉出来强行进行重复起诉、法院重复审判的行为提出严正抗议,但法庭对律师的抗辩置若罔闻,强行继续违法开庭,迫于无奈,辩护律师集体只得集体退出法庭表示抗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我们是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萍、邹少兵等十三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辩护人。我们紧急向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紧急反映惠州中院严重违法的审理情况。

2015年1月4日,惠州中院审理汕尾该黑社会集团案的审判庭上,在审理该案被指控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的时候,我们全体律师在反复抗议无效的情况下,只得集体退庭抗议。

起诉书指控:“六、非法买卖枪支、弹药2006年5、6月间,被告人邹少兵(因该宗事实已被起诉)因邹小帛的车、被告人黄萍的家及荣泰公司被他人砸打,遂委托封衍琛(已判决)帮其联系购买枪支、弹药。后邹少兵伙同被告人庄友革及封衍琛两次到陆丰市碣石镇向“阿鸿”(另案处理)购买了8支猎枪和一批猎枪弹。”

起诉书同时载明:“(邹少兵)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汕市区法刑重字第3号判决书),2012年9月12日因漏罪被从揭阳监狱押回归案。”由此可见,邹少兵的同一行为竟然是被换了一个罪名换了一个法院重新审判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以国家司法权威不容挑战;生效判决没有依法撤销之前不得进入再审程序;一个被告人不能够因为自己的一个行为接受两次以上的审判,进行两次刑事司法评价;国家的法院应当正常维护国家的司法权威,怎么能够公然藐视国家的司法权威否定法院的生效判决呢?全体辩护律师提出法官作为法律的坚定维护者,应当依法驳回该案件的违法起诉和不予审理该项指控。

法律规定,生效判决非经司法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不得对该犯罪行为进行再次审理。但本犯罪行为,起诉书已经明确有合法生效的司法判决多年,被告人正在服刑期间,怎么能够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就由公安机关直接提起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重复审判呢!如果对该行为再出现一个不同的判决,将如何解释国家法律的统一评价标准呢?何况再审仅仅是对原案的证据再审,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重新启动侦查程序和重新审查起诉。在没有合法进入再审之前,所有的这些重新取得的证据均属非法。这是因为国家的司法权威不容非法挑战。

公诉人对自己的非法提起再审的行为当庭进行辩解说:“1、根据本案的证据,明确地证实了被告人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已经向相关的单位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撤销判决,但目前仍然没有结果;2、证据显示该案件不是纯粹的个案,应该是涉黑案件的犯罪事实,所以在涉黑案件当中又重新进行审理;3、法庭现在已经对本案的起诉书予以接受,如果相关的原审法院最终还是没有对原审判决予以撤销的话,法院可以对该项指控不予判刑;4、本项指控不只涉及到原被告人,又增加了新的被告人(黄萍)。”

公诉人的当庭回复辩护人的意见当中实际上已经承认了该起诉和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属于程序非法。这些违法的说法立即被辩护人抗议。但审判长竟然当庭支持了公诉人的说法,不允许辩护律师再提出任何意见,要强行先审理再说。辩护律师最终抗议:法庭是维护国家的司法权威的场所,面对公然地违反国家法律和将法院的判决当废纸的藐视司法的行为法官竟然不予制止,还要用强行审判的方式给予支持,是我们全体辩护人不愿意看到这一悲哀的现象!我们尊重法庭,但不能够尊重法庭公然藐视司法判决、践踏法律,明知道公诉机关违法起诉还要强行违法审判的行为。法庭怎么能够成为藐视司法、违法否定法院判决的帮凶呢!

该案件的起因也是令人震惊的。本案是被举报人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曾松泉带人枪杀实名举报自己的人邹小帛,随后立即抓捕另一个举报人港商黄萍(女,51岁,常驻香港,因逢年过节回国探亲,每年国内仅停留一个月左右,不参与投资企业的管理),其抓捕手法极其恶劣,2012年8月4日他们在击毙邹小帛之后的8月5日凌晨4、5点钟带领几十个全副武装的特警人员,戴钢盔拿盾牌持冲锋枪,到黄萍家里抓捕黄萍和其小姑子两个四五十岁的女人,竟然不敲门,使用斧头将防盗门和大门劈碎进入,这一暴力行为将家里的80多岁的老人吓得大小便失禁,保姆胳膊摔断,小孩子大哭,周围的街坊邻居大量围观,曾松泉就是这样动用国家暴力机器告知公众,谁敢举报我,这就是下场!

在本案的立案之处,辩护人就一再向汕尾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公安部书面和当面提出曾松泉的回避申请,但始终没有得到答复,曾松泉也不顾律师的一再抗议,拒不依法回避强行担任专案组组长,其上级机关也不依法决定让其回避,任由他一路将黄萍办成黑社会老大提起公诉。而曾松泉也决意一定要将该案件办理成为黑社会案件以说明自己枪杀邹小帛是有道理的。

公诉机关一开始制作的第一份起诉书当中,认为黄萍和黑社会成员根本就不认识(只认识自己的亲戚)对该黑社会罪名不予起诉,这在法律上等于对该罪名做出了不予起诉的最终决定,依法不得作为漏罪追加公诉。但据说后来被上级强令必须追加黑社会,最终该案件竟然有四份起诉书,这都是极其不正常的现象。

本罪名似乎是因为黑社会必须有枪,于是就将这四年前早已判决的非法持枪案件又换一个买卖枪支的罪名换了一个法院重新加到黑社会案件当中来充数起诉。这从根本上就是一个由被举报人公然地利用司法权打击迫害举报人的案件,也是根本就不应当重新提起的案件。这样做不仅是对邹少兵也是对全体被告人来讲都是极其不公正的。

起诉书起诉的内容也说明了,被告人邹少兵是因为他的哥哥邹小帛(也就是被专案组长带人背后击毙的实名举报人)的办公室曾经被人拿枪扫射,作案人受到曾松泉的包庇仅仅被判了缓刑,觉得自己不能够获得司法保护,于是购买了几只猎枪用于自我保护。起诉书也没有起诉他拿出去违法作案更没有销售行为。2009年当年的该案就是以“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对邹少兵起诉的,但当年就已经被原审法院依法否定,否定的理由非常充足。是谁能够指挥专案组再换个法院、换个罪名提起重新审判对被告人进行司法迫害呢!

辩护人说,本案的审理当中出现的问题太多,黑社会的涉案罪名基本上都不成立,当庭很多虚假的证据被识破。诉、辩、审冲突时时发生,法庭上竟然连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要求看证据的时候审判长还要征求公诉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而公诉人常常当庭拒绝将证据交给被告人辨认;(这种不给被告人辨认证据的庭审现象当初李庄案件曾出现过)……,这样的违法审理的情况很多。对于辩护人提出来的程序违法事实,审判长一律不予理睬,并且一再说:如果本庭有违反程序的做法,可以在上诉当中解决;意思就是说本庭就打算违反程序进行审判了。

法庭上发生这样的激烈冲突的现象应该因为全案的非法证据没有排除,涉嫌被举报人打击迫害举报人的目的导致的。同时也是庭前会议对律师提出来的这些意见根本不予理睬,彻底地走过场有关系的。

本案这是一种国家的司法权力被用于个人的违法目的的典型案例!这样的违法的做法竟然得到广东省司法机关的通过,能够一路走到审判阶段!审判法庭也被某种力量操控强行违法审判。这都是不可思议的现象。证据显示该案也是由朱明国多次批示要严办的案件。

律师退庭以后,法庭强行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本案,被告人说没有辩护人自己没有办法发表意见,并且不同意更换辩护人。法官竟然对被告人说,律师已经看过证据了,他们会其后出具书面的辩护意见,你们讲不讲都没有关系。在法庭没有任何一个律师参与庭审的情况下,公诉人出示证据以后,没有经过质证就直接算审完了这一项指控。但其后的一个即将审理的聚众斗殴的罪名,同样是一个已经被判过刑的案件,法庭同样违法进行本庭审理。并且告知律师已经都被警告了一次,是律师自己退出法庭的辩护不是法庭要你们出去的。

辩护人请求最高政法机关对以下问题给予回答和释义!

曾松泉作为被举报人,无司法手续公然背后枪击杀害举报人,抢走全部的举报证据和材料,再抓捕另一举报人,拒绝回避亲任专案组组长自始至终办理该案件是否合法?

由此曾松泉担任专案组长取得的全部的侦查证据是否合法?

为什么朱明国和省公安厅在我们一再地进行书面和当面汇报这一严重违法的行为和请求曾松泉回避的请求始终不予纠正甚至不予答复?

法庭对这样严重违法的指控强行审判是否合法?

如果法庭将这一次起诉判决有罪,会出现同一行为竟然判了两个罪名成立这样的荒唐现象如何解决?

公诉人在明知该案在立案、侦查和起诉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强行起诉,公诉人有权力这样做吗?

作为最终的审判机关的法院是否能够支持这种严重违法的起诉?

法院是否可以成为违法直接否定国家司法判决效力的支持者?

律师是否应当对这样的法庭公然违法审判的行为给予支持?

作为法律人是否应该对这样的严重侵犯被告人的权利的行为给予默认?

律师对这样的严重公然违法的情况有哪一种救济的方法?

我们全体辩护人为了维护和捍卫国家的司法尊严退庭抗议。我们请求最高政法机关关注该案件的严重违法情形!请求国家最高政法机关立即纠正这样的违法行为!

特此紧急通报!

通报律师–本案的辩护律师:

黄萍的辩护人:张燕生,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

黄萍的辩护人:佟伟,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邹少兵的辩护人:王一,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邹少兵的辩护人:师新兵,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

杨丽芳的辩护人:李肖霖,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杨丽芳的辩护人:王耀刚,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邹振建的辩护人:田地,北京蓝筹律师事务所;

邹振忠的辩护人:刘哲,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邹振城的辩护人:高波,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

陈旭佳的辩护人:王楚凤,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邹家霖的辩护人:裴可安,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邹家霖的辩护人:杨檬,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邹家迎的辩护人:于月,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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