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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案件受理办法
发表于
2015年1月4日
编辑
bj
“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明天开始受理“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
明天是2015年上班的第一天,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从明天起开始受理“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现作以下说明:
一、“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受理的“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同时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已有生效刑事判决的各类命案,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或者以其它方式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2、各类命案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多年来不服原审判决,一直在向各级法院申诉、向各级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向各级信访部门上访。
特别说明:各类命案的被害人要求维权的案件不属于“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的申请程序
1、各类命案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自2015年1月4日起,均可以向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联系人:杨金柱助理夏亚平律师(13548773401)、办公室电话:0731—88210898。专用QQ邮箱:
[email protected]
。
2、申请人需要向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下材料(发送电子邮件或者用特快专递邮寄案件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案件裁判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裁判文书。
(3)案件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辩护律师的一审辩护词、刑事上诉状、二审辩护词、刑事申诉状。
三、案卷材料的调取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案件裁判文书和案件其他法律文书以后,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调取案卷材料:
1、由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函向原审辩护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借阅或复制原审案卷材料。原审案卷材料包括侦查卷和法院一、二审或再审诉讼卷。
2、为节省差旅费,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根据就近原则,从“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律师团中指派一位当地律师担任申诉代理人,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签订《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合同》,获得当事人授权以后,去原一、二审法院查阅和复制案卷材料。
四、对、“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的初步审查程序
1、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从“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律师团中指派两位律师(含已经接受委托的一名当地律师)阅卷。一般案件的阅卷时间为15天,重大复杂案件的阅卷时间为30天。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阅卷时间为50天。
两位阅卷律师在阅卷以后出具书面阅卷意见,提交“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业务指导委员会讨论。
2、一般案件由律师团业务指导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查。
3、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聘请高铭暄等七位刑法学专家和陈光中等八位刑诉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专家论证。
五、对“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告知程序
1、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对“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的所有申请人提出的命案法律援助案件,将做到件件有书面回复。
书面回复有两种形式:
a、《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建议当事人息诉息访,认罪伏法。
b、《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案件受理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说明受理的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其相关事项。
2、一般案件在一个月之内给予书面回复,重大复杂案件在两个月之内给予书面回复。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在三个月之内给予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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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办法
鉴于涉法上访案件中的命案上访占有一定的比例,且这些命案上访者基本上都是老上访户,成为各级法院和信访部门的老大难问题,给政府“维稳”造成了较大的压力。
鉴于“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的刑辩律师团基本上由中国目前的一线刑辩律师组成(法律援助律师团总人数控制在150人以下)。该法律援助律师团由20—30名资深刑辩律师组成(其中许多律师具有刑法学博士学位,既有深厚的刑法学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的刑辩经验)业务指导委员会,并且已经聘请高铭暄、赵秉志教授等七位刑法学专家和陈光中、卞建林教授等八位刑诉法专家担任律师团的专家顾问,能够以中立的立场,纯粹从刑辩技术层面对案件进行客观分析。
利用社会资源,集中一年时间,通过参与法律援助的刑辩律师团队和专家顾问团的共同努力,清理中国历年来积累遗留下来的命案申诉案件,既符合习近平总书记首倡的“法治中国”的治国方略,缓解政府“维稳”压力,又能够有效纠正在过去公安机关“命案必破”背景下产生的刑事冤案,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为了把这件好事做好,特制订本办法:
一、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1、已有生效刑事判决的各类命案,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或者以其它方式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2、各类命案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多年来不服原审判决,一直在向各级法院申诉、向各级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向各级信访部门上访。
特别说明:各类命案的被害人要求维权的案件不属于“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当事人申请程序
1、各类命案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自2015年1月4日起均可以向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联系人:杨金柱助理夏亚平律师(13548773401)、办公室电话:0731—88210898。专用QQ邮箱:
[email protected]
2、申请人需要向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下材料(发送电子邮件或者用特快专递邮寄案件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案件裁判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裁判文书。
(3)案件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辩护律师的一审辩护词、刑事上诉状、二审辩护词、刑事申诉状。
三、案卷材料的调取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案件裁判文书和案件其他法律文书以后,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调取案卷材料:
1、由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函向原审辩护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借阅或复制原审案卷材料。原审案卷材料包括侦查卷和法院一、二审或再审诉讼卷。
2、为节省差旅费,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根据就近原则,从“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律师团中指派一位当地律师担任申诉代理人,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签订《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合同》,获得当事人授权以后,去原一、二审法院查阅和复制案卷材料。
四、对、“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的初步审查程序
1、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从“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律师团中指派两位律师(含已经接受委托的一名当地律师)阅卷。一般案件的阅卷时间为15天,重大复杂案件的阅卷时间为30天。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阅卷时间为50天。
两位阅卷律师在阅卷以后出具书面阅卷意见,提交“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业务指导委员会讨论。
2、一般案件由律师团业务指导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查。
3、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聘请高铭暄等七位刑法学专家和陈光中等八位刑诉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专家论证。
五、对“命案洗冤”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告知程序
1、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对“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的所有申请人提出的命案法律援助案件,将做到件件有书面回复。
书面回复有两种形式:
a、对于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或者程序和实体确有部分瑕疵,但不影响对该罪的定罪量刑的案件,向当事人出具《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建议当事人息诉息访,认罪伏法。
b、.对于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能够认定该案确属冤案,则正式受理,为该案提供法律援助,按程序规定向原二审法院或者最高法院提出申诉。向当事人出具《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案件受理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说明受理的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其相关事项。
2、一般案件在一个月之内给予书面回复,重大复杂案件在两个月之内给予书面回复。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在三个月之内给予书面回复。
六、命案申诉程序的启动和办理
1、对于经过律师团业务指导委员会审查或者专家顾问团论证后认定为冤案的命案案件,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出具《2015年命案法律援助案件受理通知书》,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就近办案的原则,从律师团中指派两名律师担任该案的申诉代理人。两名申诉代理人之中必须有一位资深的刑辩律师。
2、申请人和两名申诉代理人所在的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不需要向两位申诉代理人支付任何费用。
a. 两位申诉代理人在办案期间的差旅费和其他直接办案费用(含案卷复印、文书打印、装订、邮寄等直接费用均由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从专项经费中实报实销)。
b.两位申诉代理人的律师代理费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由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从捐款专用账户中直接转账汇入两位申诉代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账户。
4、两位申诉代理人在办案过程中应定期向律师团业务指导会书面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并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给申请人。
七、命案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人在两位申诉代理人承办期间,申请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不去司法机关或者政府机关“违法”上访。否则,两位申诉代理律师有权单方终止法律援助委托合同。
八、如果两位申诉代理律师在2015年底以前穷尽所有的法律程序申诉无果以后,双方签订的法律援助委托合同自2016年元月一日自行终止。
如果在2015年12月受理的命案法律援助案件,则顺延至2016年6月30日止。
七、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2015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分别向社会公布命案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在2016年1月10日公布2015年全年办理的命案洗冤法律援助案件的全部详细情况。
八、本办法自二0一五年元月一日公布施行,并报送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律师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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