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星:为郭飞雄(杨茂东)先生的继续辩护

为郭飞雄(杨茂东)先生的继续辩护

——从互联网下载的一组照片对比说明郭飞雄、孙德胜无罪

一、本案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郭飞雄和孙德胜先生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所谓“具体犯罪事实”是:2013年1月6日至9日,郭飞雄等人在广州南方周末报社门口采取举牌、发表演说等方式吸引大批群众围观,“严重扰乱了报社门口的公共场所秩序”;2013年4月至5月,孙德胜先后在湖南岳阳、长沙、株洲、衡阳等八个城市进行“街头举牌”,其中,“在岳阳、长沙等地引起群众围观,在岳阳还阻碍民警执法,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二、对于上述指控,郭飞雄和孙德胜先生都坚决自始至终予以否认,认为自己完全是在履行宪法权利的行为。辩护人也当庭做无罪辩护,严肃指出本案全部指控是完全违法的,本案视听资料、照片证据显示根本没有所谓“严重扰乱了报社门口的公共场所秩序”;也根本没有出现过“在岳阳、长沙等地引起群众围观,在岳阳还阻碍民警执法,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

三、上述罪名的指控,不仅在法律上是极为荒唐的,是严重违反宪法的(张磊律师和我庭后提交的辩护词已有详细论述),更与本辩护人了解到的中国各地尤其是本案所谓案发地之一湖南的实际情况完全不相符。本辩护人从新浪微博了解到,2014年12月26日,在湖南韶山,同样发生举牌行为、聚会行为,其人数聚集之多,横幅之多,传播之广,影响之大,远远超过本案。本辩护律师不评价毛泽东纪念活动本身,而是认为,类似行为不管表达内容是什么,其并不违反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社会多元化声音的出现,反而是法治进步的具体表现。而广州天河检察院对于郭飞雄和孙德胜先生这种违法的起诉本身,无疑是在消灭人民的宪法权利,断送法治进步的前程。

四、湖南韶山的纪念活动之后即2014年12月26日之后,本律师经过逐日留意观察,迄今在湖南发生的纪念行为并无人被追究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而对于旨在支持新闻自由,旨在呼吁和推动官员财产公示的郭飞雄和孙德胜先生这种光明磊落完全正当的行为却违法追诉,这说得通吗?

五、为进行更为直观的对比,本辩护意见附天河检察院指控郭飞雄和孙德胜先生所谓“犯罪事实”的卷宗照片30张,湖南韶山纪念照片网络下载照片23张,供广东省法院系统法官们、检察院系统检察官们对照。如果你们仍不能在如此直接、明确的照片对比中得出本案应立即宣告无罪的结论,你们还怎么可以称之为法官、检察官呢?依法治国,广东省的司法系统,广东省的高级领导,没有一点担当怎么能行呢?

这是我作为郭飞雄先生的辩护人,为郭飞雄先生所作的继续辩护。本案实质乃宪法权利案,刑事诉讼程序自2013年8月8日至今已跨三个年度,郭飞雄已在看守所度过了505天艰难岁月!囚室中,人已瘦,脸苍白!辩护人每每想起,不仅仅为郭飞雄、孙德胜个人,更为国家法治进程迂回折断乃至断送而痛心不已!故再次郑重要求立即无罪释放郭飞雄、孙德胜先生。

 

李金星律师

二0一五年一月三日

本件以及附件(照片)同时抄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三级法院审委会委员、三级检察院检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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