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赤壁市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的黄文勋、袁兵、袁小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后已十一月有余,至今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我们作为该案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倍感诧异,现就法院审理严重超期一事郑重发表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现本案自赤壁法院受理后已超过十一个月,至今尚未确定开庭时间,己严重超期。且本案应不存在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等其他特殊情况需经上级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理由。如果本案确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无期限延长审限的事由,请赤壁法院告知辩护人,以免公众对法院故意拖延审判产生合理怀疑。
法院审理业己严重超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本案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丙)规定:“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因此被告人接受及时、不被无故拖延的审判应属国际刑事审判的通例。法院过分拖延审理本案对被告人来说就是一种司法不公,不仅违反国际贯例,也有违中国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同为法律共同体成员,我们有义务共同应为促进和遵行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遵从《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分子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刑事诉讼原则,本着人类良善之心和崇高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依法办案,保障被告人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等各项诉讼权利。恳切希望赤壁法院周全考虑辩护人此意见,立即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特致赤壁市法院
辩护人:黄文勋的辩护人罗立志、唐天昊律师袁 兵的辩护人陈科云、刘正清律师袁小华的辩护人梁小军、卢京美律师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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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黄文勋等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律师意见书
鉴于赤壁市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的黄文勋、袁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条规定:“
法院审理业己严重超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同为法律共同体成员,
恳切希望赤壁法院周全考虑辩护人此意见,
特致
赤壁市法院
辩护人:
黄文勋的辩护人罗立志、唐天昊律师
袁 兵的辩护人陈科云、刘正清律师
袁小华的辩护人梁小军、卢京美律师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