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于世文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书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在第二次补充侦查之后,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又将于世文等人所谓寻衅滋事罪一案,再次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是:于世文等人事先购买买花圈等祭祀用品,制作祭祀所用的背景喷塑,并于2014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三),在河南安阳滑县赵紫阳老家附近黄河大堤15坝处举行“六四”公祭活动,通过宣读《公祭词》等形式,“公祭六四英烈,缅怀耀邦紫阳”;随后,于世文等人还将公祭现场照片予以公布,并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

作为于世文的辩护律师,我认为,当事人于世文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死者为大”是我们中国人普遍而长久的观念,正月初三祭拜亡故者亦是河南的民俗。郑州警方仅仅因为有人依传统习俗祭拜亡故者,就指控他们有犯罪行为,这不但是对法律的践踏,而且也是对人伦的亵渎。鉴于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我建议贵院依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对于世文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于世文等人于2014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三),在赵紫阳老家附近的黄河大坝边举行的公祭行为,依照河南当地的民俗悼念已故之人,是一种极为严肃和庄重的寄托哀思的活动,根本不是为寻求刺激而起哄闹事的犯罪行为。并且,于世文等人的公祭行为,是在僻静的郊野,而不是在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进行的,并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

二、 诚然,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亦属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向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但于世文等人行为并不属于此种情况(姑且不论这种扩大刑法定罪范围的司法解释,其实已经违反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于世文等人在公祭活动之后,将活动照片发至网络,或者就公祭活动接受采访,都只是将确实发生过的事情予以公开,既没有编造虚假信息,也没有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予以散布,因此并不构成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三、如果我个人的推测不错的话,公安机关对于世文等人进行刑事追究,或许是因为公祭行为涉及“六**四”这一“敏感”事件,以及胡耀邦、赵紫阳这些“敏感”人物。但无论这些事件与人物是否敏感,于世文等人依当地民俗拜祭亡故者,都不应以犯罪视之。

我国目前并无任何法律规定,禁止人们拜祭于世文等人拜祭的那些人。“死者为大”,本是我们中国人长久以来的普遍观念。哪怕是一些罪大恶极的人,在他们去世之后,人们都可以予以悼念和拜祭。更何况,“六**四”事件的死难者都是富于理想主义和牺牲精神的爱国学生;而胡耀邦、赵紫阳亦非罪恶之人,他们都曾是执政党的高级领导人,至死仍保有中共党籍。

另外,如果当局真的认为此案涉及敏感事件和敏感人物,那么,司法机关就更不应该背离刑法的规定,去追究于世文等人莫须有的刑事责任。因为,于世文等人的拜祭行为,其社会影响本已消退,而一旦案件被起诉至法院进行审判,反而会引发更多的人去关注、讨论这些敏感事件和敏感人物。

四、众所周知,作为执政党新任领导人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先生,曾多次在不同场合表示,要充分尊重和发扬中国的传统文化。于世文等人在正月初三拜祭亡故之人,本属合乎中国传统习俗和人伦常情的行为。对这种正当行为的定罪处罚,既是对中国正当伦理的背弃,也是对中共最高领导人文化理念的嘲讽,并可能让更多的人对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谓的“依法治国”精神产生怀疑。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的当事人于世文并无犯罪事实,请贵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我衷心希望贵院通过刚直不阿的检察工作,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不当指控,从而让人们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可靠,避免出现使公义沦丧、让法律蒙羞的司法笑柄。

辩护律师:张雪忠
    2014年12月24日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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