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周刊就这两个重大问题,访问中国近现代思想史着名学者、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美国威斯康辛大学荣誉教授林毓生。林先生在青年时代是殷海光、哈耶克、史华慈 (Benjamin I. Schwartz)的亲炙弟子。事实上,他是20世纪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在美国任教12年期间的最後一个学生。今年春季林毓生先生於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文化中心担任客座教授期间,应邀偕夫人莅临上海,於哈耶克教授诞辰115周年(2014年5月8日)在复旦大学卓越经济学大讲堂主讲「哈耶克论自由的创造力」。(「讲座实录」:《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2014.5.27.)
因此,中华民族未来应走的道路只有一条:建立落实法治的宪政民主制度。(此处“法治”二字指谓 the rule of law。法治是法律主治,与the rule by law「依法治国」,根本不同。)人类各个民族都有多采多姿的历史,其中都有大家均能欣赏的美好成份。然而,只有欧美文明──虽然也发展出来不少可怕、可鄙的成份──却在启蒙时代发展出来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机制与深刻的政治思想。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个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论法的精神》,XI:4) 「以权力约束权力」指的是:权力不再统合於一人或极少数几个人手中;政府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分立之,彼此不能逾越而能相互制衡。人类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实现法治的宪政民主制度才有落实权力受到约束的希望。
林毓生:纪念殷海光先生逝世45周年:兼论法治与民主的基础建设
今年适逢殷海光先生逝世45周年,在两岸三地推展民主的历程均遇到了(不同的)险滩的今天,中华民族何去何从?殷海光的思想与精神遗产,当代意义何在?
亚洲周刊就这两个重大问题,访问中国近现代思想史着名学者、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美国威斯康辛大学荣誉教授林毓生。林先生在青年时代是殷海光、哈耶克、史华慈 (Benjamin I. Schwartz)的亲炙弟子。事实上,他是20世纪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在美国任教12年期间的最後一个学生。今年春季林毓生先生於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文化中心担任客座教授期间,应邀偕夫人莅临上海,於哈耶克教授诞辰115周年(2014年5月8日)在复旦大学卓越经济学大讲堂主讲「哈耶克论自由的创造力」。(「讲座实录」:《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2014.5.27.)
以下是林毓生教授的专访摘要。
中华民族的唯一道路是宪政民主 ——兼论法治的精义
亚洲周刊:中华民族应该走怎样的道路?
林毓生:中华民族经历了天翻地覆的各式革命以後,我们发现各式各样的革命,虽然均将其美好的愿景高唱入云,但却都未能带给我们真正有效的,长治久安的政治制度。原因当然很多,最主要的原因,则只有一个:革命成功以後,无法对付革命领袖权力腐化(与滥用)的问题。艾克顿勋爵所说的名言:「权力倾向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化」,的确是禁得起历史考验,颠扑不破的人间真理。
因此,中华民族未来应走的道路只有一条:建立落实法治的宪政民主制度。(此处“法治”二字指谓 the rule of law。法治是法律主治,与the rule by law「依法治国」,根本不同。)人类各个民族都有多采多姿的历史,其中都有大家均能欣赏的美好成份。然而,只有欧美文明──虽然也发展出来不少可怕、可鄙的成份──却在启蒙时代发展出来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机制与深刻的政治思想。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个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论法的精神》,XI:4) 「以权力约束权力」指的是:权力不再统合於一人或极少数几个人手中;政府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分立之,彼此不能逾越而能相互制衡。人类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实现法治的宪政民主制度才有落实权力受到约束的希望。
另外,实现法治的国家能够保障每个人在法律范围之内的个人自由。在进一步讨论法治之前,需先对法律与指令(commands)做一严格的区分。指令是为了完成发布指令的人(或组织)的特定目的而发布的。必须接受指令的人,根本没有机会遵从他自己的倾向。专制国家的指令,则常以法律的形式呈现。(不过,在行之有年的宪政民主国家,临时出现了紧急状况时,政府有时也需要使用指令来解决紧急问题。)法治中的法律,则有两个要件:
(1)普遍性:它普遍地应用到社会上的每一个人,没有人可以例外。(中国法家思想中也有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平等」说法。然而,法家思想中的「法」,大多是这里所说的「指令」,它基本上,是为君主的利益服务的,也与下面所要谈的法治中的法律不为任何人或团体的具体目的服务的抽象性要件不符,两者(民主宪政中法律与法家中的「法」)根本不同,不可混淆。人间的法律,假若运作得平等,它增加了人们的行为在这个范围之内的信心、稳定性与灵活性。假若我守法的话,其他人也都守法的话,我在这个空间之内是相当自由的,我就不必太担心,假若有一个人要跟我捣乱,我怎麽办?因为他要跟我捣乱的话,我知道法律就会对付他。
(2)抽象性:法治之下的法律不为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包括政党)的具体目的服务。当我们遵守那些(在制定时并不考虑对特定的人适用问题的)普遍且抽象的规则时,我们并不是在服从其他人的意志,因而我们是自由的。正是由於立法者并不知道其制定的规则将适用於什麽特定的案件,也正是由於应用这些规则的法官,除了根据现行规则与受理案件的特定事实做出判决外,别无其他选择,所以我们可说这是法治而非人治。
尤有进者,必须加重语气强调的是:不是任何经过法律程序通过的法案就是合乎法治的法律。为什麽呢?因为立法本身需要遵守法治背後的基本原则,可称之为法治的「後设原则」(meta-legal principles)。这些「後设原则」指的是支持法治的道德价值及受其影响的政治观念:包括:人生而平等,人不可能十全十美(故其权力必须在制度上加以限制)等等。假若立法机构合乎程序通过的法案违背了法治基本原则的话,大法官会议可判其违宪。
除了能够防范政治权力的腐化与滥用以外,法治的另一重大效益是能够提供给社会里的人们,在各自不同的工作中高效率的彼此良性互动的框架。人类经验告诉我们,只有法治之下的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最能给予参与其中的每个个人免於强制(至最大程度的)个人自由的生活。每个人,在自己的自由空间之内,按照自己意思去做自己兴趣所在之事的时候,通常需要别人提供给他所需要的各项服务。客观上,自然会与别人产生(不需中枢指导的)交换、协调、分工、合作。这种生活最能提供给人们需要的各项资讯和知识。一个自由的社会,能够利用的知识远远超过最聪明的统治者的想像力。所以,保障个人自由的法治之下的社会,使得人的潜力最易发挥出来,最能利用知识,最有生机,最能解决问题。因此,也是最有力量的社会。
当然,这样的生机盎然的自由社会需要道德资质的支持,包括责任感、履行诺言、守法精神,对别人的尊重、以及参与自己兴趣所在的活动的积极性等。(以上对於自由的性质及其效益的说明与分析,主要根据 Friedrich A. 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0) 有关章节。引用原文很多,不用引号,以免读者感到过於累赘。译文曾参考邓正来以及杨玉生、冯兴元等的中译。关於这个主题的进一步说明,请参阅我在复旦的「讲座实录」。
亚洲周刊:您特别强调法治在落实民主的重要性,而法治是西方,尤其是英美,发展出来的制度与文化。在中国的历史环境中,要谈法治,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如何引进西方发展出来的法治制度与文化到中国的土地上来。目前中国大陆有些人,也许由於中国国力变得强大的缘故,怀抱着排斥外来东西的态度,他们认为西方以法治为基础的宪政民主是与中国水土不服的。而在亚洲,落实宪政民主比较有成绩的国家是印度与日本,那都是英美帝国主义统治他们以後留给他们的东西。即使香港的法治,也是英国殖民的遗留。您对这些看法,有何意见?
林毓生:那些自我封闭的看法,主要是狭隘的「本能民族主义」所反映的护本情结,或是政治力量所鼓动出来的态度。至於英美帝国主义,它有两面性。一方面,它的确强加给我们许多压迫;但,另一方面,它却也带来不少现代化中正面的东西,如现代的医药(那是随着帝国主义的侵略而来到中国的传教士所引进的)、以及欧洲启蒙运动(包括苏格兰启蒙运动)所主张的共和、民主与科学。
至於以法治为基础的宪政民主,除非先被英美殖民、就先天地以为与中国水土不服,不可能在中国人的土地上生存与发展的看法,是与事实不符的──所以,不攻自破。台湾是中国人生存的土地,虽然被日本占领51年,但日本是以军事帝国主义统治台湾的。自1945年光复以来,尤其在蒋氏政权消失以後,那里的华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已经建立起来(初阶的)符合以法治为基础的宪政民主制度。事实上,台湾已经获得两项破天荒的重大成就:(1)经由普选,政权和平转移,不必流血;(2)人民普遍获得人权的保障(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国民教育受教权等等)。
台湾在法治与民主制度上的运作,确实是在初阶阶段,有不少相当不成熟的地方。然而,制度上的突破已不可逆转。今後的问题,已经不是,在中国人的土地上,是否可能建立宪政民主,而是如何改进已经建立的宪政民主的制度与文化。(下面我将对台湾现行的民主制度与文化提出若干相当严厉的批评;这些批评,都是站在关怀台湾民主发展的立场,希望它能向前推进一步。)
台湾的经验使我们可以直截了当地说:「是否可能在中国的泥土上引进西方文明发展出来的,以法治为基础的宪政民主?」──是一个假问题。真问题是:「如何为建立中国的宪政民主而奋斗?」
人权的观念已在台湾民间普遍地生根。由於受到传统中国文化的影响,中国人本来就是富於人情味的,现在台湾在法治保障下的平等的观念,释放出来超越身份,而更为一视同仁的人情味(这与佛教与儒家思想在民间合流也有关系)。本地人,对於这个现象,习以为常;外地人到台湾以後,在舟车行旅等日常生活中,则明显地感受到这方面落实民主生活的现象。
殷海光的思想遗产
亚洲周刊:在您眼中,殷海光先生最大的思想遗产是什麽?对现在的中国人有什麽意义?
林毓生:先师殷海光先生的思想遗产主要是:凡是热爱中华民族的人,必须坚持:实现以法治为基础的宪政民主理想及其所蕴含的自由的价值与人权的观念。如果这个理想能够落实到相当程度,中华民族才能真正获得长治久安的制度与文化。
中华文明数千年的历史演化的轨迹,基本上,是一个由中央的「普遍王权」统合社会与思想?文化的体制,虽然不能不说其中有不少成分与西方宪政民主体制的一些成份有亲和性。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如要落实民主,必需从事宪政民主的基础建设。
殷先生早在1957-58年,便已大声疾呼:政府不应以「反攻大陆」为藉口来实施锢蔽人民的伎俩(以便「巩固其领导中心」,使人民效忠最高领袖)。
殷先生认为,政府大部份措施,与其为了可行性不高的「反攻大陆」而设计──为了那个渺茫的目的而投入大部份资源──不如从事长治久安的民主基础建设工作。这种「真正该做的事」,乃是从「具体的、积极的建设行动中求民主的实现。这样才不致落空….必须全国人民以宪法为张本,善用民主方式….洗刷旧污的势力….民主运动需要教育与文化为其基础。」(斜重体为林毓生先生所加)(《全集》〔台北:桂冠,1990〕,XII,633)
台湾民主的成就与局限
亚洲周刊:台湾在民主化以来,获得了巨大的成就,您如何评价台湾的民主进程?
林毓生:台湾的民主,虽然已经在制度上获得了两项,刚才谈到的,前所未有的成就。不过,由於民主政治实际运作所需要的“游戏规则”(除了选举制度及其运作的程序以外)并未稳定地、完整地建立起来,也未形成社会学家席尔斯 (Edward Shils)常说的“具有共识〔基础〕的多元主义”(consensual pluralism)〔这与「台独意识」的兴起很有关系〕,以致国会中的在野党可以利用杯葛 (blocking)(如占领主席台等等),使得少数绑架多数;蓝绿对决,浪费了不少政治能量。今天的台湾式民主之所以产生相当混乱的现象,主要的原因,是在实行民主体制的学步阶段──李登辉与陈水扁主政二十年期间,对真正的民主基础建设工作则却步不前。(因为他们真正的兴趣,并不在此)。当然,社会也需要参与,这种工作,不能只靠政治领袖来推动。然而,在中国(包括台湾)的生活世界中,政治的实际影响力是比较大的。解严以後,台湾式民主的混乱,是许多人始料未及的。不过,根据理性的分析,一个从来未曾有过彻底的、完整的民主基础建设的台湾,落到这步田地,是可以理解的。讲到这里,益发使我们感念殷海光先生早在1950年代既已公开强调民主的基础建设的深思与远见。
任何一个社会,如要推展自由的民主,均必需极力进行民主的基础建设,包括法治的确立与深化,公民文化和公民道德的培育,以及公民社会的养成。
殷海光的精神
亚洲周刊:作为殷海光先生的着名学生之一,您如何评价殷海光先生?
林毓生:殷海光先生为了中华民族的福祉,投入了他的整个生命来为其实现宪政民主的理想而奋斗的。他的坚持,只在表面上与「宇宙神话」(cosmological myth) 笼罩下中国传统以「三纲」为主轴的礼教社会中,义之所在,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精神,相似。因为殷先生所坚持的言论,蕴涵着理性的力量,它具有政治远见与历史解释力;所以它可应用到现在、过去、与未来。这样具有理性力量的政治判断,蕴涵着超越性与公共性。所以,一方面,它不受现实考虑(殷先生自身之安危、蒋氏政权能否接受等等)的限制;另一方面,它超越了个人之私、一家之私、一党之私、一个族群之私、一个地域之私、一个民族之私、与一个国家之私。这种政治理性的超越性,乃是宇宙中一项「真实」的力量。殷先生受到了它的召唤,因此非把他的判断在当时的公共论坛《自由中国》上发表出来不可。
殷先生在到台以後的岁月中,由於坚持理想所遭遇的政治迫害,与他面对这些严峻的迫害所展现的「威武不能屈」的嶙峋风骨,以及他对事理公正的态度与开放的心灵,对知识的追求所显示的真切,和对同胞与人类的爱和关怀,在在使我们感受到一位中国自由主义者於生活与理想之间求其一致的努力所释出的人格素质。什麽是人格素质?用韦伯的话来说,那是来自一个人底「终极价值与其生命意义的内在关联的坚定不渝。」(韦伯着钱永祥编译《学术与政治:韦伯选集(I)》增订再版(台北:远流,1991),页308.)
殷先生伟大的精神,对於任何与它直接或间接接触过的人,都可能产生「奇理斯玛」(charismatic)的震撼。我们面对民族的苦难,自然要想到在思想企向与做人的态度上,如何才能保持自己的人的尊严!
2014年12月5日完整修订定本
(园爱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