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1:葛文秀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控告人2:葛永喜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控告人1. 甘正培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院长
被控告人2. 郑 昕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判员
控告请求:
1.强烈要求依法追究二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2.强烈要求依法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的执业权益;
3.责令天河区法院对控告人的经济损失给予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我们曾是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受理的杨茂东、
一、违法分案审理。本案本应当与湖北赤壁黄文勋、袁兵、
最高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案《起诉书》已明确袁小华、袁兵系本案同案人,袁小华、
二、拒绝辩护律师复制视频证据材料。
三、违法组成合议庭。天河法院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郑昕,
四、开庭五日前,不通知律师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
五、8月1日上午庭前会议故意刁难律师。法庭把律师当成假想敌,
六、违法通知律师出庭。
七、践踏公开审判制度。9月12日开庭时,法庭以“占坑式”
八、非法解除律师的辩护人资格、破坏辩护制度。
因之,刑诉法第三条第2款特别强调公、检、法“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核心要求是“公正、廉洁、为民”(
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上述要求,
综上,通过天河法院在本案中实施的一系列违法诉讼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控告人:葛文秀(手机:18028627307)
控告人:葛永喜(手机:13826116796)
2014.12.22.
本控告书抄报:
最高法院院长及副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及副检察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中央纪检委、政法委
广东省人大内司委:广东省高院政治部、广东省检察院政治部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广州市中院政治部、广州市检察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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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葛文秀律师的意见书
附件2.法院通知开庭的短信
附件3.葛文秀律师的意见书
附件4.刘少明、郭春平等人的证言
附件5.陈进学律师的证言、孙金喜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