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恶法,还权于民

如果法律的数量能表示法治化程度的话,中国的法治绝对是世界一流。中国老百姓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分以下四种:

1、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2、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一、改革人代会人数和常设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中国最高的立法机构。这个机构的设置不合理就会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之多,规模之巨,堪称世界之最。最新一届代表2987名(选举法规定不超过3000名)。

有学者统计,世界各国,人口数额相差很大,国情各异,但议员人数多集中在500人上下浮动。

英国下院议员共659名议员。

日本国会众议院议员设480席(众议院享有议案决议优越权)

韩国国会有议员299名。

台湾也有225名立法委员。

新加坡国会有94名议席。

香港立法会共有70个议席。

所以,单纯从数字上来说,我们的人大代表,也应该减少到1000人以下,甚至七八百人左右,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否则,这么多的代表,跟苍蝇蚂蚁一样每年短短几天开一次会,除了听领导念报告之外,留给代表发言的时间都所剩无几,根本谈不上讨论,只能沦为走过场的举手机器。

但是,中国的人大制度还有一项特别的地方,就是人大的职权基本上都是由人大常委会代行的。也就是说真正管事的不是人大代表而是其中的常委会。但中国的常委人数偏偏很少,最近的第十一、十二届常委人数都只有161人。大约一个常委能代表900万人口,相当于一个小国的国王了,这不是笑话吗!

而且,就这么稀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期以来都不是专职的,国家只是在近些年才开始“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中国人大网》)

总体来说,人大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人大代表权力虚位化,各专门委员会常委化。最新一届全国人大有8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19到34人,总共200人,其中同时也是人大常委会成员的占比最低的时候51.9%最高的时候达到72.8%。非常委的人大能进入各专门委员会的总共不到100人。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有变成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的趋势。

2、委员长会议权力强化。所有议案能不能进入常委会讨论取决于这个委员长会议。最新一届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人数为15人。这15个人把守着法案能否讨论的大门。

3、人大代表的权力组织化。比如,从提案权力来看,常委会委员10人联名可以提出议案,同时也是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人大代表,可以通过专门委员会提案,而普通的人大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没有任何提案的权力。

人大开会期间,30名代表联名就可以提案,但提出的议案基本都是送到各专门委员会,而从来不会在人大会上处理。请看下面的公文摘录:

到3月11日本次大会规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401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本次会议后,将代表议案分别交付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上述议案经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分别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13年3月13日《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到3月9日大会规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468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上述议案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分别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14年3月12日《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上面两段话仅有的区别就是,年份差了一年日期差了两天,议案数量查了两个数字,还有就是二次会议变成了三次会议。仅此而已,其他只字未改。这样的报告太容易写了吧?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搜索一下: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结果当然你已经知道了……我们有理由相信2015年的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的结果你也已经知道了。

可见,每年的两会根本不会讨论代表提出的任何议案!人大代表们也只有集中在这个时间里提出建议而已。这些议案都被转交给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以后,向常委会报告,而不是向人大报告,更不是向人大代表报告。专门委员会如果能够通过的话,才提交给人大常委会,至于人大常委会能不能开会讨论,则还是要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综上可见,3000人的人大代表中真正在立法上能起到关键作用的大约只有220人左右(其中常委占161人)。具体到某个议案能不能通过,基本由161名常委委员和不超过15人左右的非常委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决定,人数更少。在最后表决阶段,只要常委的一半同意就算通过。

这样就导致两个后果:1、立法机构很容易被行政机构搞定,行政机构想立什么法,想扩什么权,基本都可以得到常委会的支持、配合和同意,本来应该是领导和监督行政的最高权力机构可能变成行政机构内设的立法局,造成行政权侵犯立法权的状况。2、一项全国性重要法律仅有几十个人商量就可以轻松通过,立法如此轻松,质量必然粗糙。官商财团很容易就通过收买的方式制订他们所需要的法律,人民的利益完全抛之脑后。

所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应当将人大代表改为专职全职常任,废除人大常委会。同时,大幅减少人大代表的数量到600-800人,最高不超过1000人。收回立法权,减少间接授权(3000人大代表授权161个常委立法),从理论上说更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力。

人大代表全职以后,当然就不允许政府人员担任了。人大才有可能实现对政府的监督,而不是左手监督右手的荒唐状况。

更关键的是,全国人大代表能真正实现民主自由的选举,而不是官派官管的有控制的选举(指派、操纵、酝酿的选举)。此是后话。

二、人大要真正负责起对政府立法的审查权,对于不该授权的立法权要收回。

 

国务院可以径行制订行政法规,人大常委会具有事后撤销权。请问:

1、撤销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的权力在人大常委会,而不在人大。看起来好像常委会架空了人大或者人大完全放任其常委会任意行事。

2、政府立法中有没有政府违法行政或者扩权的情形?这么多年下来,被撤销的行政法规有几件?到底是因为政府在立法前向常委会积极报告、沟通、解释、咨询,所以保证了行政法规符合常委会意见呢,还是常委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渎职,从来不使用撤销权呢?

原因无他,只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都是政府出身,和政府属于近亲关系!一家子!

仅举一例:关于税收立法是人大的权力。《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但是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税收、改革开放、经济改革等方面制定行政法规。1984年的授权决定已废除,但1985年的授权决定现在依然有效。

在我国18个税种中,只有3个通过人大立法。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通过国务院财税部门制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开征。最近国际油价大幅下跌,而国内油价降价很少,并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半个月内两次上调消费税引发强烈反响。

现在是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授权的时候了!必须在人大代表专职全职常任的基础上,对在有效期内的所有行政法规进行全面的体检,该勒令修改的限期修改,该撤销的就要撤销!对于新制订的行政法规要严格审查,不能再放任祸水横流,为害百姓。

三、清理和统一地方性法规。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国家。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方,针对同类事务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必须相若,不能有明显的不同和落差。比如,河南省不能对外省烟进行罚款,湖北省不能设卡禁止粮食调出等等。

各省之间针对同类事务的法律应该整合成为全国性的法律,同时废除地方法规;一个省内各地市之间针对同类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应该整合成为省级地方性法规,同时废除下面的地方法规。

本来这是秦始皇时候就完成的工作,不知道什么时候死灰复燃,而今又要重新开始一次地方法规的统一工作了。

许多地方与其说是在党的领导下,不如说是在拿了党证的一群黑社会的控制下更为贴切。正因为如此,才会有令不出海的尴尬。如果不能从法律上统一全国的话,中国恐怕早已实质上成了各地自治各自为政的国家了。

四、斩断暂行试行的尾巴

 

暂行试行规定、条例、办法,多如牛毛。暂行试行之后再也无人检讨,造成长期暂行,永远试行的恶劣状况。

鉴于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订暂行试行落日条款,规定所有实施超过3年的暂行试行法规在明年这个时间以后全面废止。以后新制订的暂行试行法规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五、分两阶段限期清理部门规章。

首先,国务院对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制订的部门规章和各省区政府的部门规章进行全面的审查,重点审查对人民权力的限制、剥夺、和乱设审查,乱处罚、乱收费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条款勒令限期修改,对部分规章直接废除。取消审查的规章全部废止。第二阶段,由各省市区政府对下属机构制订的部门规章进行同样的审查。

六、明确宣布除此之外的所有强制性规定均无效,人民可以不必遵守。

要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让法律体系成为合理的良法,成为可预期的法。否则,法律变成了差人手里的家法,十八般武器一字排开,他可以随时操起任何一个武器来制裁你,教训你,收拾你,整治你,总有一款适合你。法律变成了差人手里的橡皮泥,由他制订,任他解释,随意伸缩。人民处于惶恐之中,不知道自己有没有犯法,不知道自己何时被抓,依法治国成为依照赢政的法,依照朱元璋的法治国。

清理恶法的目的是还权于民,不能还权于民的话,要想清理恶法其实也是白日做梦。梦醒之后,还是觉得,首先应当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落到实处,真正变成代表人民的机构。

(李铭涛/ 在而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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