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安徽省淮北市退休检察官孟宪君遭到当地检察机关约谈。在此约谈中,他被警告说他可能会因向媒体检举自己办错案一事而受到处罚。
早在2005年和2006年,时任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的孟宪君被迫起诉一个名叫高尚的人。尽管孟宪君和其他检察官均认为高尚达不到被刑事起诉的条件,淮北市当时负责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命令负责此案的相山区检察院“无罪也要起诉”。
几年以来,孟宪君一直向安徽省和中央有关司法部门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这起由申诉者本人造成的错判。面对这个明显的错判,这些职能部门居然都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他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只好诉诸媒体,期待获得公共舆论的支持。最终,被错判人高尚还是看到了一丝希望,因为安徽省高级法院已经于今年4月8日正式决定再审此案,并且已经于11月20日开庭审理。
孟宪君案的讽刺之处在于:当地检察机关威胁要对其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进行报复的那一天,正好是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进行庆祝的首个“国家宪法日”。就在宪法日的前一天,习近平主席呼吁人们尤其是官员们要增强宪法意识,更好地理解法律的作用。
在中国,诉愿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根据该法第41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且,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宪法日是经中国共产党最近召开的四中全会建议设立的。四中全会选择“依法治国”作为大会主题,这也是中共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召开全委会。
党的四中全会还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里设立一个解释和监督宪法的机制。这个规定了广泛基本权利但却始终“沉睡”的《宪法》终于有望苏醒了!虽然现行《宪法》自从诞生之日起便声称拥有至高的权威,但是残酷的现实是该法的条文直到今日都不得作为司法判决的法律基础。
四中全会很有可能成为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因为这次会议的决定引入了众多影响深远的法律改革措施,目的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并且提升司法的透明性与公信力。这个决定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它特别强调《宪法》在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的作用。
与此同时,中国仍然继续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这条道路既强调宪法的权威,也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令许多自由派改革者感到失望的是,共产党已经清楚地表明中国坚决反对西方式的司法独立。
在西方民主国家,司法独立原则保护司法机关免遭立法和行政机关的侵犯,从而构成阻挡滥用权力行为的堡垒。但是在中国,西方式司法独立原则在现行宪法框架中没有容身之处,因为该框架是反对三权分立理念的。既然中国共产党对于司法机关具有宏观上的领导权,那么法官们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是否能够免受党内领导干部的恣意干预,这是很有疑问的。
孟宪君案是一个典型案件,它显示了党的领导干部如何操纵司法判决,也显示了他们如何通过公然违反中央领导人关于依法治国的庄严承诺以极力阻止纠正错判。已就此案出版专著的北京大学刑法教授陈兴良称其为一起“神案”,并且认为它是“司法干预”的产物。无论依据何种标准,这样的干预都是应当避免的。
此案只是近些年来众多错判中的一个例子而已。2010年,河南农民赵作海获得自由,可是他已因谋杀案被判有罪而在监狱中服刑10年。他之所以后来能够被改判无罪,是因为谋杀案中的所谓死者居然活着回家了。然而,河北青年聂树斌就没有这样的好运气,他因一起奸杀案而于1995年被处决。可是,到了2005年,奸杀案的“真凶”招供了。
如果那些造成错判高尚有罪并且阻止纠正该错判的人得不到惩罚,那么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誓言就会沦为空话。如果侵犯孟宪君宪法权利的行为不能被阻止,那么国家宪法日也就失去意义。
(作者周遵友,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研究人员,中国部主管)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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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遵友:有牙齿的宪法才是真宪法
2014年12月4日,安徽省淮北市退休检察官孟宪君遭到当地检察机关约谈。在此约谈中,他被警告说他可能会因向媒体检举自己办错案一事而受到处罚。
早在2005年和2006年,时任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的孟宪君被迫起诉一个名叫高尚的人。尽管孟宪君和其他检察官均认为高尚达不到被刑事起诉的条件,淮北市当时负责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命令负责此案的相山区检察院“无罪也要起诉”。
几年以来,孟宪君一直向安徽省和中央有关司法部门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这起由申诉者本人造成的错判。面对这个明显的错判,这些职能部门居然都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他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只好诉诸媒体,期待获得公共舆论的支持。最终,被错判人高尚还是看到了一丝希望,因为安徽省高级法院已经于今年4月8日正式决定再审此案,并且已经于11月20日开庭审理。
孟宪君案的讽刺之处在于:当地检察机关威胁要对其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进行报复的那一天,正好是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进行庆祝的首个“国家宪法日”。就在宪法日的前一天,习近平主席呼吁人们尤其是官员们要增强宪法意识,更好地理解法律的作用。
在中国,诉愿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根据该法第41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且,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宪法日是经中国共产党最近召开的四中全会建议设立的。四中全会选择“依法治国”作为大会主题,这也是中共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召开全委会。
党的四中全会还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里设立一个解释和监督宪法的机制。这个规定了广泛基本权利但却始终“沉睡”的《宪法》终于有望苏醒了!虽然现行《宪法》自从诞生之日起便声称拥有至高的权威,但是残酷的现实是该法的条文直到今日都不得作为司法判决的法律基础。
四中全会很有可能成为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因为这次会议的决定引入了众多影响深远的法律改革措施,目的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并且提升司法的透明性与公信力。这个决定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它特别强调《宪法》在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的作用。
与此同时,中国仍然继续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这条道路既强调宪法的权威,也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令许多自由派改革者感到失望的是,共产党已经清楚地表明中国坚决反对西方式的司法独立。
在西方民主国家,司法独立原则保护司法机关免遭立法和行政机关的侵犯,从而构成阻挡滥用权力行为的堡垒。但是在中国,西方式司法独立原则在现行宪法框架中没有容身之处,因为该框架是反对三权分立理念的。既然中国共产党对于司法机关具有宏观上的领导权,那么法官们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是否能够免受党内领导干部的恣意干预,这是很有疑问的。
孟宪君案是一个典型案件,它显示了党的领导干部如何操纵司法判决,也显示了他们如何通过公然违反中央领导人关于依法治国的庄严承诺以极力阻止纠正错判。已就此案出版专著的北京大学刑法教授陈兴良称其为一起“神案”,并且认为它是“司法干预”的产物。无论依据何种标准,这样的干预都是应当避免的。
此案只是近些年来众多错判中的一个例子而已。2010年,河南农民赵作海获得自由,可是他已因谋杀案被判有罪而在监狱中服刑10年。他之所以后来能够被改判无罪,是因为谋杀案中的所谓死者居然活着回家了。然而,河北青年聂树斌就没有这样的好运气,他因一起奸杀案而于1995年被处决。可是,到了2005年,奸杀案的“真凶”招供了。
如果那些造成错判高尚有罪并且阻止纠正该错判的人得不到惩罚,那么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誓言就会沦为空话。如果侵犯孟宪君宪法权利的行为不能被阻止,那么国家宪法日也就失去意义。
(作者周遵友,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研究人员,中国部主管)
(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