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特色的司法特色的辩护之庭内篇

 

 

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司法体制也是独具特色,也就是司法不能独立的特色。而基于司法独立的辩护只需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主旨进行辩护即可,但是如果按这种思路在特色司法的现状下无异于自说自话。为了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你不得不跳出一些常规的框框套套,另辟蹊径。

 

之所以将刑事辩护作庭内庭外的区分,是因为刑辩律师的战场不仅在法庭,同时也在庭外,(但大家千万不要理解成勾兑哈!)因为好多案子并不依法官自身意愿,而是庭外的因素。因此“庭外辩护”专家如伍雷等大师们已经用送红薯、绝食等层出不穷的招数作了生动的诠释。而我也只敢对刑辩的庭内篇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我欣赏李小龙的截拳道,简单直接实用,所以闲话少说,下面就直奔主题。基于特色司法的特色辩护,不妨分为以下三种方法予以说明:

 

(一)解剖法

 

所谓解剖法即是通过解剖方式将案件进行梳理,力求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展示在阳光下,让虚假充分暴露,让混沌充分现形,让事实充分展现。

 

抓住核心证据

 

刑事案件的证据主要都是由侦查机关主持搜集且往往都是按有罪推定来搜集的。面对这一大堆的定罪量刑证据,需要我们耐心细致地分析,循着办案人员的思路对各类证据进行归类甄别,“拨开乌云见明月”,找出其中定罪的核心证据。经分析我们不难得出本案的关键证据在哪部分,正如医生看病一样一定要找出病灶所在才能对症下药,做到药到病除。

 

案例:邓宇故意伤害致死一案

 

侦查机关试图用各种证据证明或掩盖的那点事实就是本案的核心所在,也是我们律师必须弄清楚的关键所在。

 

如我曾经办理的邓宇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公安机关搜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侦查实验、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无一不是在试图证明被害人是被被告人邓宇打死的。而在以上各类证据中真正能确定死因的核心证据就是法医鉴定结论。由于实践中在侦查阶段各类证据的形成都是由侦查机关主导,法医鉴定也不例外。而公安机关往往只会在委托事项中指定法医回答他们想要回答的问题,得到他们想要的结果,从而有意忽略、回避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达到对被告人顺利定罪的目的。

 

因此,此时就需要律师找出被公安机关有意忽略、回避或隐瞒的因素来避免法官采信这种以偏概全的鉴定结论。当年没有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的明确规定,现在新刑诉法实施后要大量运用这样的规定尽量让证人、鉴定人出庭,让定罪的疑点无处藏身,真相大白于庭上。

 

回到本案,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口角进而有肢体冲突的基本事实存在,公安就只要求法医回答发生冲突是否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法医得出的结论是:发生冲突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

 

然而,结合尸体解剖检验分析、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同时咨询法医界专业人士,辩护人发现死者的死因远非两人冲突后死亡那么简单。辩护人介入后要求当初出具法医鉴定结论的法医补充说明以下问题:死者生前大量饮酒,事发时情绪激动是否也可能诱发其畸形的脑血管出血从而导致死亡?法医作了肯定的回答。至此,本案被告人挥向死者面部的一拳(相关证据无法查明是否打中)、死者案发时大量饮酒、情绪激动都是死者脑血管破裂出血导致死亡的诱因之一。据此给被告人定故意伤罪致死显然证据不足,最后被告人经申诉改为无罪。

 

(二)反证法

 

所谓反证法就是以充分的辩护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方法。

 

按我们刑诉法一贯强调的定罪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实践中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由于制作粗疏、基本不说理,只是在“本院认为”部分强行加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把很多基本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的被告人送进了监狱。

 

鉴于这样的现实,如果律师只是满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无法达到让自己的当事人清白走出法庭、当庭无罪释放的效果的。为了对付法院这种耍无赖的招数,律师不仅要说清楚本案犯罪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还要尽力找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才能让上述霸王硬上弓的判决书无法出笼。

 

案例:郭玉昆一案

 

尤其是要注意搜集不会反复、但能用其内容说话的书证和物证是很重要的举措。

 

如成都红光集团郭玉昆涉嫌贪污一案。罪名从刑拘时的贪污到一审时的私分国有资产再到二审的职务侵占,真是让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为此,本人曾经南下深圳搜集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书证来推翻了其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的罪名,可是你证明不是A,于是他还有B等着你,你又证明了不是B,结果他又拿来了C等着你。总之,花样繁多总有一款等着你。没办法,律师只有把法官可能定罪的所有路子都堵死,使得他无路可走才能让他最终缴械投降、让被告人免于冤狱。

 

(三)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

 

以上两类说的是被告人无罪案子的庭审辩护。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如果不是像死磕派律师一样专注于冤案的话,多数时候我们遇到的总是被告人有罪我们只能作罪轻辩护的案子。罪轻辩护包括重罪辩为轻罪或罪名指控正确但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两种情形。对此类案件进行辩护时,一个基本的辩护方法是“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

 

前面已经说到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林林总总,效力大小不一。对于其中虽有瑕疵但无关紧要的证据,辩护人完全可以当作是空气,要做到熟视无睹,不可在辩护意见中一一罗列。因为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相对较高,此类案件中辩护人要做的就是找准其定罪证据链中最薄弱的一环给予重击,只要击垮其中一环,其余自然断裂无法形成锁链,被告人被诉罪名也就土崩瓦解。

 

既然这样,需要避免的就是四处出击,面面俱到,把控诉证据所有的不足都罗列出来。这样的辩护方法本意是四处开花,意图让大家看到控方证据的缺陷:看,就是这样千疮百孔的证据居然要给被告定罪!从而达到被告人罪轻的结果。但实际效果是适得其反。因为很多控方看似不足的证据,辩方反驳起来实际也并无充分的依据,从而显得底气不足,反而容易被控方和法院抓住把柄大肆夸大,从而冲淡甚至湮没了辩方真正的核心观点和确实的证据,尤其在犯罪嫌疑人众多、犯罪事实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更是如此。

 

我们需要的是单刀直入,直捣黄龙,不纠缠枝节,不给控方和法院混水摸鱼的机会,让他必须直面回答最核心的问题。要引导他走到你的思路上而不是被他牵着鼻子走,所谓狭路相逢勇者胜,必须跟他短兵相接。即使判决书不回答这个问题,他也留了个漏洞在那儿对二审或以后的申诉都是极其有利的。

 

案例:夏俊峰一案

 

以夏俊峰案为例,虽然夏最终未能免死是因为多种因素,与律师并无太大关系,但在我看来,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不能首鼠两端,自相矛盾,观点要明确,不能先作了无罪辩护后面又来退一步讲如果不构成犯罪,还有哪些罪轻的情节等等说辞。法官一看,连你辩护人都如此不自信、没底气,他大胆枉法就顺理成章了。因为那些所谓的从轻减轻情节即使你不提,法官如果要强行定罪那他自己都会找出来以证明自己专业水平高,是公正判案的。

 

夏案二审辩护词就有这样的毛病,洋洋洒洒近两万字的辩护词,前面说了一堆本案是典型的正当防卫的意见,结果后面又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你律师到底是什么观点呢?如果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事实就已经很清楚了,哪来的事实不清呢?其次,就是四处出击,到处开花,结果自己把自己观点的精髓湮没在了大量无关紧要的枝节当中,反倒给了法官可乘之机,抓住你论证不足的地方大肆夸大并渲染,从而完成了对被告人的定罪。

 

第三,辩护词需要专业。所谓犯罪构成四要件实际上在辩护中多数情况下只需要注意主客观要件就够了。所有论点紧紧围绕这两点即可,无需论及理论上的所谓客体,而主体问题往往一目了然。

 

李庄案高陈两位律师的庭审辩护意见我作过仔细的研读。客观地说高子程律师辩护意见很专业,也很到位,而陈有西律师别出心裁的五大之辩:(1)基础之辩(2)程序之辩(3)事实之辩(4)证据之辩(5)公益之辩则几乎少见专业性。当然,类似李庄案的庭审,高的辩护风格反而不如陈的方式出彩,尤其庭审现场的效果。这种有着特殊背景的案件不走寻常路也许更有奇效,反而常规的中规中矩的辩护毫无意义。但我们多数时候面对的都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假定你面对的是专业的、背后没有大脑壳的法官,就不能不考虑辩护意见的专业、简洁,辩护风格的平实、稳健而又不失凌厉。惟其如此,律师才能尽可能说服法官,让其采信你的观点。

 

至于已经不受法官本人控制的法庭,不在我今天跟诸位探讨的范围之内,那是应该由庭外篇的大师们来阐释的问题。当然,不管是通过专业的辩护激发法官的正义之情,还是通过送红薯等行为艺术唤起法官的羞恶之心,最终都是殊途同归,尽一切可能让法官接受辩护人的观点,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裁决。

 

最后的说明:以上的庭审辩护是基于司法尚存基本的信用,如果司法因强权而彻底裸奔,你纵有庭内庭外的十八般武艺也只能望法兴叹而徒劳无功!因为此时对他们来讲,法律什么的都是浮云!

 

谢谢大家!

 

王万琼/ 我辩护)

本文发布在 公民评论.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