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碧华同志的追悼会于今天上午10时,在上海龙华殡仪馆一号大厅举行。
从10日到今,4天时间,邹碧华的离世悲伤了整个法律圈。无论是相熟旧友还是业界同行,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纷纷发文致敬。一个司法官能够得到如此尊敬,近年来着实罕见。
有媒体评价,邹碧华让人们看到了整个法律圈的共同价值观和最大公约数。
那么,那些无论身份、无论官阶的法律人,他们为什么致敬邹碧华?
相信每一个致敬者,都有自己的答案。
从官职上说,他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从学术上说,他是《要件审判九步法》的作者,同时兼任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士生导师… …
2010年,邹碧华时任长宁区法院院长时,长宁法院出台了《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
2012年,邹碧华的一篇博文《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引起了法律人,尤其在律师圈中引起了极大反响;
2014年,他操刀上海司改,并布局了全国最出色的法院信息化系统……
每个人铭记邹碧华的原因都不一样,但历史的铭记,不在于某一项,正在于他做了以上的全部。
#尊重律师#
“虽然大家常常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明眼人都知道,所谓‘共同体’,还只是一个一厢情愿的传说。但在碧华离世这天,想象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终于在网络上的各种自发悼念中出现。他以自己的远见卓识、法律素养和对司法事业的热忱,赢得所有人真诚的敬意。即使在一个众声喧哗的时代,一名追求卓越、敢于担当的法官,仍然是受到众人尊重的。而这些,远比体制在你入院时送个花篮、追悼时送个花圈要荣耀风光。”——最高法院法官 何帆
一个法官的英年早逝,为什么全国律师满屏悲哀!因为我们知道在法治的道路上谁与同行,我们知道这溘然失去的是多么可贵!我们也许不会再记得谁给过我们刁难、压制甚至迫害,但我们一定记得谁给我我们支持和尊重!——律师李海波
#操刀司改#
“司改必然要触动既得利益团体,上海作为全国司法改革的领头羊,负责攻坚的操盘手正是邹碧华。他说:‘(法官员额制)当然是避免搞一刀切,不能为了图省事、求便利,就欺负年轻法官……要说‘黑锅’,谁有我‘黑锅’背得多!可是,做改革,怎么可能不触及利益,怎么可能没有争议。对上,该争取时要争取,该顶住时要顶住;对下,必须要有担当,无论如何,都不能让那些在一线辛苦办案的老实人和年轻人吃亏。”——何帆
“邹碧华,上海法院司法改革方案的设计者和实践者,全国法院司法改革领域的一位智者和勇士,今天下午永远累倒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有多少方案需要数据支撑,有多少强权部门需要沟通求情,有多少冷嘲热讽需要自己一人面对,有多少酸甜苦辣需要自己慢慢品味……。碧华走了,留给我们的太多太多……”——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
“一人逝去而众人哀,不唯哀斯人之早逝,亦哀法治之多艰。”——律师陈有西
“法律人对他大悼念,不仅仅是源自对他的尊敬,也是对命运多舛的法治建设的叹息!强烈建议最高法院认真调研邹法官的事迹,大力推动‘做法官当如邹碧华’并以此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两个群体-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互信”——律师蒋勇
#谦卑待人#
“……由于我采访前的准备功课没有充分做好,导致有些方面听得不是很懂,邹碧华很有耐心,语速很慢,并且尽量解释得很通俗……有一次,邹碧华打电话来说,‘木鱼’转发的报道有一些问题,某些方面的提法不准确,应该纠正一下……后来我把那篇文章删了,他知道后发短信过来表示感谢。在这件事上,他始终保持着平和的口气和我商量,看微信能不能更正一下,以免影响进一步扩大。他的这种气度还是让我很敬佩的。”——微信公众号《木鱼多敲敲》记者刘海
“……后来,我与儿子聊起邹碧华时,我还跟儿子说,这位叔叔绝不是一位一般的法官,也不是一位一般的学者,而是一位值得长辈看好、同辈佩服、晚辈敬仰的成功者……他首先是一个真实而可爱的人,然后才是一位有思路、有思想、有头脑、有信念、有目标的人,最后才是一位优秀而杰出、圈内圈外均有口皆碑的法官。”——《民主与法治》主编刘桂明
“虽然工作忙碌,前几天他特地把我叫到他办公室里,谦虚请教网络舆情的问题。”沈刚说,他对网络舆论持很开明的态度,希望通过网络推动司法公开,还专门做过一期节目,现场直播回答网友问题。对于下属,只要工作上有小小的成绩,邹碧华总是给予充分的肯定。他的突然去世,让大家都难以置信,不少人听到这个消息流下泪水。”——上海市高院法官沈刚的朋友圈
#勤奋工作#
“前段时间我看到邹院长,还和他说,你现在怎么这么瘦?他笑笑,没有回答。这一幕仿佛还在眼前,而他和我们已经阴阳相隔。多想星际穿越,从五维空间提醒他,休息一下吧,给家人,也给自己多一点爱恋。”——上海市高院法官沈刚的朋友圈
因为他,家里到处都是书。一直以来,他经常整晚整晚地在这工作,读书,写书,有时甚至我爬起来看球他还在工作。在他身体指标比以前好的同时,我一直担心的就是他晚睡的问题,可惜一直没有跟他说,这也是我作为儿子沟通不够的地方。——邹碧华法官儿子的微博
(无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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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为什么致敬邹碧华
邹碧华同志的追悼会于今天上午10时,在上海龙华殡仪馆一号大厅举行。
从10日到今,4天时间,邹碧华的离世悲伤了整个法律圈。无论是相熟旧友还是业界同行,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纷纷发文致敬。一个司法官能够得到如此尊敬,近年来着实罕见。
有媒体评价,邹碧华让人们看到了整个法律圈的共同价值观和最大公约数。
那么,那些无论身份、无论官阶的法律人,他们为什么致敬邹碧华?
相信每一个致敬者,都有自己的答案。
从官职上说,他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从学术上说,他是《要件审判九步法》的作者,同时兼任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士生导师… …
2010年,邹碧华时任长宁区法院院长时,长宁法院出台了《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
2012年,邹碧华的一篇博文《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引起了法律人,尤其在律师圈中引起了极大反响;
2014年,他操刀上海司改,并布局了全国最出色的法院信息化系统……
每个人铭记邹碧华的原因都不一样,但历史的铭记,不在于某一项,正在于他做了以上的全部。
#尊重律师#
“虽然大家常常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明眼人都知道,所谓‘共同体’,还只是一个一厢情愿的传说。但在碧华离世这天,想象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终于在网络上的各种自发悼念中出现。他以自己的远见卓识、法律素养和对司法事业的热忱,赢得所有人真诚的敬意。即使在一个众声喧哗的时代,一名追求卓越、敢于担当的法官,仍然是受到众人尊重的。而这些,远比体制在你入院时送个花篮、追悼时送个花圈要荣耀风光。”——最高法院法官 何帆
一个法官的英年早逝,为什么全国律师满屏悲哀!因为我们知道在法治的道路上谁与同行,我们知道这溘然失去的是多么可贵!我们也许不会再记得谁给过我们刁难、压制甚至迫害,但我们一定记得谁给我我们支持和尊重!——律师李海波
#操刀司改#
“司改必然要触动既得利益团体,上海作为全国司法改革的领头羊,负责攻坚的操盘手正是邹碧华。他说:‘(法官员额制)当然是避免搞一刀切,不能为了图省事、求便利,就欺负年轻法官……要说‘黑锅’,谁有我‘黑锅’背得多!可是,做改革,怎么可能不触及利益,怎么可能没有争议。对上,该争取时要争取,该顶住时要顶住;对下,必须要有担当,无论如何,都不能让那些在一线辛苦办案的老实人和年轻人吃亏。”——何帆
“邹碧华,上海法院司法改革方案的设计者和实践者,全国法院司法改革领域的一位智者和勇士,今天下午永远累倒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有多少方案需要数据支撑,有多少强权部门需要沟通求情,有多少冷嘲热讽需要自己一人面对,有多少酸甜苦辣需要自己慢慢品味……。碧华走了,留给我们的太多太多……”——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
“一人逝去而众人哀,不唯哀斯人之早逝,亦哀法治之多艰。”——律师陈有西
“法律人对他大悼念,不仅仅是源自对他的尊敬,也是对命运多舛的法治建设的叹息!强烈建议最高法院认真调研邹法官的事迹,大力推动‘做法官当如邹碧华’并以此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两个群体-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互信”——律师蒋勇
#谦卑待人#
“……由于我采访前的准备功课没有充分做好,导致有些方面听得不是很懂,邹碧华很有耐心,语速很慢,并且尽量解释得很通俗……有一次,邹碧华打电话来说,‘木鱼’转发的报道有一些问题,某些方面的提法不准确,应该纠正一下……后来我把那篇文章删了,他知道后发短信过来表示感谢。在这件事上,他始终保持着平和的口气和我商量,看微信能不能更正一下,以免影响进一步扩大。他的这种气度还是让我很敬佩的。”——微信公众号《木鱼多敲敲》记者刘海
“……后来,我与儿子聊起邹碧华时,我还跟儿子说,这位叔叔绝不是一位一般的法官,也不是一位一般的学者,而是一位值得长辈看好、同辈佩服、晚辈敬仰的成功者……他首先是一个真实而可爱的人,然后才是一位有思路、有思想、有头脑、有信念、有目标的人,最后才是一位优秀而杰出、圈内圈外均有口皆碑的法官。”——《民主与法治》主编刘桂明
“虽然工作忙碌,前几天他特地把我叫到他办公室里,谦虚请教网络舆情的问题。”沈刚说,他对网络舆论持很开明的态度,希望通过网络推动司法公开,还专门做过一期节目,现场直播回答网友问题。对于下属,只要工作上有小小的成绩,邹碧华总是给予充分的肯定。他的突然去世,让大家都难以置信,不少人听到这个消息流下泪水。”——上海市高院法官沈刚的朋友圈
#勤奋工作#
“前段时间我看到邹院长,还和他说,你现在怎么这么瘦?他笑笑,没有回答。这一幕仿佛还在眼前,而他和我们已经阴阳相隔。多想星际穿越,从五维空间提醒他,休息一下吧,给家人,也给自己多一点爱恋。”——上海市高院法官沈刚的朋友圈
因为他,家里到处都是书。一直以来,他经常整晚整晚地在这工作,读书,写书,有时甚至我爬起来看球他还在工作。在他身体指标比以前好的同时,我一直担心的就是他晚睡的问题,可惜一直没有跟他说,这也是我作为儿子沟通不够的地方。——邹碧华法官儿子的微博
(无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