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用生命捍卫做人的尊严
——郭飞雄案辩护词
李金星 律师
天河法院郑昕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罗成法官,代理审判员鲁肖法官:
出庭公诉人天河检察院王宇、刘力骏检察官 :
以及旁听的各位公民:
今天的法庭上,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在选择自己历史上的定格。因为今天针对郭飞雄的指控,在若干年以后,必将被证明是历史的笑话和巨大耻辱。
然而这场审判又是极具价值和意义的,它是用审判的方式诠释,捍卫做人的尊严,究竟有多难,争取做人的权利,究竟要付出多么沉重的代价。我们今天就是在书写历史,在中国历史上书写这一页的,就有包括本案被告人在内的杨茂东先生、孙德胜先生。是他们,以付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推动社会的艰难进步。
我们姑且不去讨论庭审中那些充满着谎言、无处不显示着刻意陷害本案被告人的所谓口供,本案,我们只要稍微具有一点人的良知、哪怕一丁点对法律的敬仰,在座的法律人稍微回顾一下你们在法学院受到的基本法律教育,本案都绝对不会被起诉,本案就绝对不会发生。
但令人遗憾的是,出庭公诉人违背起码的职业良知,违背起码的代表这个国家进行公诉的职业伦理,违背起码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常识,对本案郭飞雄先生和孙德胜先生提起了公诉,并在法庭上信誓旦旦地宣称他们犯了所谓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尤其令人震惊的是,我们的审判长郑昕法官,犹如坦克一般极其蛮横地推进庭审,不顾被告人的休息权,不顾被告人忍受饥饿,不顾被告人极端疲惫,从早晨持续开庭到凌晨。而从庭审过程显示出法庭对于被告人权利不仅不予保护,而且肆意侵犯,甚至,强行终止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指令法警抢夺被告人的应诉材料,悍然取消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利,近千次打断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发言,所有这些,无不显示,这个法庭,与法律无关。
今天坐在被告席上的杨茂东先生和孙德胜先生是无罪的。
这是一起宪法权利案件,而不是什么聚众扰乱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包括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信仰、出版以及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权利。本案,无论是被指控的“南周事件”或是“八城快闪”,显然,都是被告人以及其他公民们履行这些权利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显示了他们自己是这个国家的主人,因为这些行为,显示了他们对这个国家的热爱,因为这些行为,显示了他们对这个国家的关心,因为这些行为,显示了他们对这个国家的负责。但不幸的是,也是因为这些行为,他们被送上了被告席,面临今天非法的审判。
以下这些基本理念是我们国家宪法所宣示的,这个国家每一位公民,包括本案的被告人准确无误理解的共识,这与本案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这就是本案本身:
宪法权利,即上述表述的这些基本政治权利,是宪法明文公布的,是对这个国家的每一位公民普遍适用的,至少在宪法权利上,这个国家不允许有贱民。在这个国家生活的每一位公民,都有权沐浴在宪法的光辉之下。任何人不得因享受宪法权利而被宣告有罪,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
宪法权利,即上述权利必须是被实践的,它们是活生生的法的精神,活生生的法的力量。不允许实践的宪法不是宪法,被实践的宪法才是宪法,任何人不得因这种实践被宣告有罪,这也是显而易见的政治伦理。
宪法权利必须是被信仰的,即上述权利,任何人都必须信仰且发自内心,它是真实的权利,是发自内心源泉的力量,任何人不得推断宪法为虚假的宣传,包括所有的司法人员,尤其不得口口声声保证宪法实施而龌龊地阻碍人民对宪法的信仰和实践。因此,宪法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全面而严格的保护,不得被实际地剥夺,这是国家对公民们的公开承诺。如果没有这种承诺,国家就不复存在,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但是,在今天这个法庭上,你们推翻了这一切。公诉人把正常的、理性的、和谐的所有表达行为,都指控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本案庭审的实质,无疑就是在昭示,在宣告:当下的中国,实践宪法权利,就是犯罪。
本案尤其贯穿了公民对政府监督和批评的权利。纵观世界各文明国家,其公民无不积极而无恐惧的对政府进行监督与批评。因此,才有廉洁高效的政府和谦卑勤勉的官员。人民对政府行使监督与批评权利,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正如无批评即赞美亦无意义,无监督的公权必将危害国家社会和民权。正如南周事件,其实质亦是对于南周2013新年献词事件有关部门处理极为不当,因此才有记者的反抗,民意的反弹,网络的热点关注,乃至南方报业门口的献花与声援的表达,这分明是对政府进行批评的正当表达。正如“八城快闪”,民众对于国务院签署《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全国人大迟迟不予批准不得其解,又没有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解释而不明就里,快闪举横幅,这也分明是批评的正当表达。正如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是因为目前贪污遍地,官员动辄贪腐钞票成吨,金条以几十公斤计,房屋以几十上百套计,人民群众无不目瞪口呆,举横幅要求公示财产,此亦是表达批评。倘若我们的政府,譬如南周对新年献词事件,开门对话,接受批评;譬如全国人大,针对暂时不批准公约,合理说明;譬如中纪委,从谏如流,立即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如此等等,人民群众必将为其鼓与呼;又假如就像本案,对表达批评意见的杨茂东先生、孙德胜先生拘捕审判,人民群众就不禁会问:为什么在中国,批评政府就必然如此沉重的代价?悲剧的是纵观中国历史,历朝历代,鲜有官民对话,朝代的更迭,无不以起义暴动乃至流血牺牲为高昂代价。而杨茂东、孙德胜秉持理性、非暴力的理想,试图打通官民对话管道,促进社会平稳、和平发展,以使国家更安定,政治更清明,人民生活更幸福。诚如他们在法庭上坦言:绝不想国家社会混乱,而是希望国家社会发展的更好。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对于此等优秀的、卓越的公民,为何要治罪其身?如果我们不真正的保护公民权利,虚心听取民众意见,那么,我们的依法治国,不就徒有虚表而永远无法得其精髓吗?那么,我们这一代人,如何向后人交代?
因此,这不是一个法庭,今天的法庭没有最基本的法律精神。因此,作为杨茂东先生的辩护人,我在此郑重地宣布:对于今天法庭上发生的一切,我不负任何现实的和历史的责任。本案一切的现实和历史责任,都由郑昕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罗成法官、代理审判员鲁肖法官、王宇检察官和刘力骏检察官以及其他决定本案的官员承担。
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政治迫害案件。
如同本案,没有基本的法治精神而进行的指控与审判,就是政治迫害。这几乎导致本辩护人无从在法律上进行辩护。因为,这些根本不构成犯罪的证据,甚至连三岁小孩都可以看出。良知告诉我们,不能用法律的名义行苟且之事。
我们尤其不能用刑法来消灭宪法。众所周知,宪法是这个国家的最高法,是国家存在的基石。而构成宪法光辉篇章的公民权利,就是这些基石存在的具体形式。没有这些基石的存在,宪法的宏伟大厦就会轰然倒塌。没有宪法权利的实践,我们的宪法就如行尸走肉。而今天这个法庭,就是在用刑法消灭宪法!
因此,每一位法律人,都应当用自己的生命和鲜血,捍卫她。当宪法大厦轰然倒塌,我们这个社会的每一位公民都会受到权力的残害,其犹如失控的怪兽,吞噬一切直至吞噬自己。昔日的文革,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平民百姓,都深受这个魔兽的残害。昨日的血,刚刚滴尽,今日的国民,怎么就这样快地选择忘记!
今天被告席上的杨茂东先生和孙德胜先生,就是两块拼命地以自己血肉身躯夯实宪法的基石。他们,如此理性,如此冷静,如此毫不掩饰的信仰,如此坦荡而又痛快淋漓地表达对这个国家的热爱,他们以自己的实践,推动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唤醒宪法沉睡的条文,宣示宪法是活的力量,他们,何罪之有?
我们的法院绝不能扮演政治迫害的角色。我们今天的这个法庭,也不能置司法正义与人类良知而不顾,担当政治迫害的角色。我们谁都不能背叛人性,不能背叛真理,不能盲从权势,不能助纣为虐,不能颠倒黑白。
姑且不论公诉人出具的证词多么虚假,多么矛盾百出,即使公诉人在今天的法庭上宣读的证据全部是真的,杨茂东和孙德胜先生也根本上不构成任何犯罪。指控他们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本身,是司法权力不能容忍的滥用,是当代的“莫须有”。
杨茂东先生和孙德胜先生没有一丁点犯罪的主观故意。他们温和地对南周记者们表达支持,温和地要求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案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温和地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这些行为无一不是推动国家进步所必须。我们谈什么是官民良性互动,这就是。我们谈什么是主人翁精神,这就是。所有证据均表明,他们上述行动是多么多么克制有序,多么多么温和理性。从主观动机来看,他们没有任何扰乱公共场所的主观故意,如何定罪?
观其行为因素,本案也没有任何公共场所被扰乱秩序。南周事件,从视频画面显示,南方报业大门口气氛友好融洽,人们站在街道边各抒己见,其乐融融,没有丝毫紧张气氛。在场的警察神态放松,既没有制止举动更无驱赶之意,警民关系高度和谐。试问:这哪有一点公共场所秩序被破坏的影子?至于南周报业集团事后出具的那纸《情况说明》,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上证据的合法性要件,也不真实,甚至已成为全社会嘲笑的对象,其充其量只会作为新闻史上最大丑闻而彪炳史册,如果这样的证据也会被法庭采纳,法庭亦然。
“八城快闪”,其初衷就是在岳阳等八个城市的标志景点等处,快速拉横幅,快速拍照,快速离开。本案选择的“八城快闪”拉横幅的地方,基本上都是公园等场所,人数较少,有些甚至是风景区景点,人烟稀少,本无任何“公共场所秩序”,又何来“聚众扰乱”一说?
从表达内容看,无论是南周事件中表达对南周记者的支持,还是八城快闪要求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案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官员公示财产,都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无任何违法因素。公诉人自欺欺人说本案和表达内容毫无关联,和要求批准公约以及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没有关系,这只能说明公诉人的欲盖弥彰和掩盖本案政治迫害的心虚。按照公诉人本案与表达内容无关的逻辑,广场夜晚舞红绸缎扭秧歌的大妈是不是也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可见公诉人的指控逻辑是多么荒唐。
本案并无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不论南周事件还是八城快闪,其形式和内容本身都是完全合法的,也没有任何公共场所秩序被破坏,更无情节严重之任何可能。因此,本案自然无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如果非要说危害性的话,是本案一定触动了某些人的敏感神经,即视人民群众和平理性表达政治权利为洪水猛兽的神经,政治斗争阶级斗争的神经,权力的傲慢、偏见和自以为是的神经。无危害性即无犯罪这是全世界刑法的通例,为什么在我们这里就坚决行不通?
本案如何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作为本案指控犯罪的最为核心的证据,不是那些充满着谎言的证词,而恰恰是那些被剪辑的七零八碎的视频片段。但是,辩护人需要特别强调,正如张磊律师当庭指出的那样,即使从这些被剪辑的最像“聚众扰乱秩序”的视频片段看,仍然无法得出任何一点公共场所秩序被扰乱甚至严重扰乱的结论。我们反复强调,镜头内秩序多么井然,人们谈话多么放松,警察多么怡然自得,群众多么来去自由,车辆多么穿行无阻,我们反复说明这些,但是,合议庭就是不予按照证据采信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联想到合议庭自始至终不允许辩护人复制这些视频光盘,宁可公开地悍然地践踏法律最为明文的规定,宁可当庭撒下“本院并不具备光盘刻制条件”的低级谎言——也不允许辩护人复制光盘,我们就已经明白,合议庭是多么害怕这些光盘被流传出去,被人民群众看到:怎么如此有序、理性的场景会被判决认定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呢?——可见,合议庭诸位法官对于本案根本无罪是多么的心知肚明!
本案的举证不仅是荒唐的,而且举证根本没有完成,且隐匿了大量证明本案无罪的证据。纵观本案洋洋洒洒数十本证据,虽然侦查机关掘地三尺地搜集本案有罪证据,罗列罪状,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负责任地说,本案所有证据没有一起能够证明到底是哪个人哪个单位受到哪些具体而详细的损害。即使南方报业集团出具的臭名昭著的《情况说明》,也只能笼统的说自己的会议和活动受到了影响,自己的车辆出行受到了影响。但是,没有确切的会议名称,没有准确的活动名称,没有任何活动、会议准备的证据,没有具体的车辆使用详细情况的证明。一切都是似是而非的证明。辩护人试问:一夜之间,我们的刑事侦查的证明标注、起诉标准怎么就沦落到这样的一个水平?这犹如指控一个被告人杀人却不调查究竟谁被杀死——反正村委会已经出具证明有人被杀死。呜呼哀哉!这不是莫须有又是什么!
不仅如此,我们的证据尤其是证明南周事件的“犯罪现场”的几十个视频都被剪辑,失去了应有的完整性。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我们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如此煞费心机的将视频剪辑(本案甚至出现了短至几秒钟的光盘!!)而不是完整地向法庭、向被告人、向公众提交全部的原始的光盘呢?
这究竟是为了什么呢?
这不是造假案,制造假象给法庭,制造莫须有,害怕真相暴露,又是为了什么呢?
辩护人还尤其要提醒合议庭注意的是,本案所指控的所有行为,不仅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而恰恰是法律所鼓励和提倡的。法律精神所指向的,必是良好的权利行使的积极状态,是一国国民言论有充分自由,表达的内容与形式法律不予干涉,诸多政治权利行使受法律保障和鼓励的状态。唯有如此,才可能使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处于和谐的状态。动辄对行使政治权利求刑入罪,历史上,没有一个胜利者。
如果本案有罪,至少会引起人民群众对下列问题的质疑:在中国,宪法是不是有用?宪法权利难道都是假的吗?宪法难道是骗人的吗?
人民群众至少还会问: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不是要求依法治国吗?依法治国的核心难道不是以保障和扩大公民的政治权利为基础为目的吗?
人民群众还可能会问:如果连要求财产公示都会被判刑,那么,这会不会是明目张胆地鼓励官员放心大胆的贪腐?如果公民连这样的权利都没有,我们的宪法权利究竟还剩下什么?
人民群众还会问:如果像杨茂东、孙德胜先生这样温和的人都会被判刑,那么,那些一经曝光就令人瞠目结舌的贪官,那些随心所欲制造冤假错案的官员,那些滥用职权无所约束的官员,拆人房屋千棟,毁人田地万亩,造成民众上访,流离失所,逃离家园,逼人自焚的官员又该当何罪?
杨茂东和孙德胜先生无非是践行了以下的一些理念:公民可以站着讲话;公民可以站出来讲话;公民可以站出来讲政府不喜欢的话;公民讲政府不喜欢的话不会恐惧;公民讲完政府不喜欢的话可以心安理得回家吃饭睡觉而不是惶惶不可终日仿佛大难临头。
这种和平的、理性的立场和方法,难道不正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吗?对政府来讲,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重要的是,不要再以阶级斗争或是专制理论来处理这些改革的声音。我们文明的标杆,就在这里!
因此,我呼吁:
为了国家的发展,为了和平、理性的推进社会进步,不能判决杨茂东与孙德胜先生有罪;为了宣示我们确定的依法治国是真的,不能判决杨茂东与孙德胜先生有罪;为了让我们相信明天是更好而不是更坏,不能判决杨茂东与孙德胜先生有罪;为了不继续重蹈历史的覆辙继续制造历史性的冤案,不能判决杨茂东与孙德胜先生有罪!
不仅杨茂东、孙德胜先生无罪,人类历史上和现在的以及将来的所有争取自由、民主,为民请命的仁人志士都无罪!
风物长宜放眼量。假以时日,历史必将公正地证明,今日对杨茂东和孙德胜先生的审判,是错误的。真理在杨茂东和孙德胜先生这边,他们必将与历史上无数的冤案一样,最终得到历史公正的评价。
本辩护人最后向法庭声明:
对本案,如果你们判有罪就判吧!但你们必将以此为终生的耻辱;
但如果你们秉持正义、良知,做出无罪的判决,这必将是你们后世子孙世代相传的无限荣耀!
杨茂东、孙德胜先生,此案无罪,此生无罪,永远无罪。
李金星律师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