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角度看郭飞雄一案庭审程序的无效性


从宪法角度看郭飞雄一案庭审程序的无效性

从微博上几个辩护律师所透露出来的信息看,郭飞雄一案于昨晚凌晨三点庭审结束,从2014年11月28日早上9时开始庭审到2014年11月29日凌晨3时庭审结束,除去中间一小时吃饭时间,总计庭审持续了17小时。那么本案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郭飞雄一案是否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涵盖的公民有权获得公平审讯之宪法权利?

我们认为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持续庭审违宪,理由简要概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公民有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人权的概念本来就相当宽泛,它的定义可以简述是指作为一个生物人类,它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主要的含义是指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可见人权概念是以人的普适性和道义性作为它的两种基本特征。从权利分类角度看,它不仅包括平等、自由等权利,也包括在诉讼上有权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而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又涵盖了禁止刑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等范畴。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明确宪法第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赋予国家有责任保障每个普通公民都享有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而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天河区人民法院自然有义务恪守宪法所确立的国家义务,保障郭飞雄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享有其应当获得的公正审讯之权利。

我们注意到天河区人法院审理郭飞雄一案调集了相当的警力来维持庭审秩序,集中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推进庭审不仅可以让庭审顺利完成,还可以更有效的节省司法资源,但我们从宪法的角度不同意这种观点。

我们认为,法院主持庭审不是单纯的惩罚犯罪,庭审的侧重点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以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法院审查的目的是过滤一些非犯罪行为在法庭上被控方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可以佐证我们的立论,显见刑事案件的庭审我们的目的并非只是为了配合控方完成打击犯罪的一道工具,宪法规定我们独立审查,因此,我们必须承认任何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只要没有被司法最终宣判其犯罪之前,他只是案件的嫌疑人,他应享有宪法上的所有权利,我们没有理由可置嫌疑人于宪法上的权利而不顾。

无论是为了庭审顺利还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与宪法上之权利相比,这类的理由都显得极为苍白,作为司法人员我们应当明白,国家设置司法独立审判并给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提供足够的保障就是为了使我们更好的保障人民享有的宪法权利,而不是仅为了节省庭审时间而忽略法庭上每个被告本应享有的宪法权利。

我们必须强调持续疲劳审讯所带来的危害,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已明确将疲劳审讯所获得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我们这样的做理由是因为疲劳审讯将使接受讯问者在审讯过程中不得不放弃一些诉权权利以获得早日解脱的心理,他们或会违心承认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又或违心承认一些本来就不存在的事实,类似的案件已对我们的国家司法声誉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以致我们如今需要花上几代人的努力才能消除。

因此,我们必须着重指出,天河区法院持续17个小时以上的庭审与侦讯部门的疲劳审讯并无本质上的一致,若说侦讯部门因疲劳审讯所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那么法院因疲劳审讯所得庭审记录同样存在着非法性,我们可以明确表态,这不是一场公正的审讯而一场违背道义性的审讯,任何法院通过持续疲劳审讯方式获得的判决,它明者显抵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们不希望法院这么做。

如果我们有违宪审查机制,那么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庭审应当宣布为无效。

 

(梅春来律师 梅春来—医疗、行政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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