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思源,男,1946年1月出生于江西景德镇,中国著名法学家、宪法学者。因曾主持起草中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公开倡导竞争性产业私有化,反复提出数十项修宪建议,而被称为“曹破产”、“曹私有”、“曹宪政”。先后被《亚洲周刊》评为“影响中国新世纪的50位名人”之一,被《远东经济评论》评为“亚洲风云人物”。出书28部,发表文章900余篇,共710余万字。在国内外演讲800余场,广播电视受众共约62亿人次。2014年11月28日6时许不幸病逝。
《修宪赋》
● 曹思源
神州劫难数十春,
亡羊未闻补牢声。
我劝兆民重修宪,
国之主仆须澄清。
中华父老苦专政,
公仆岂可杀平民?
良宪治国顺民意,
天下方能有太平。
顺应世界宪政潮流的宪法才是好宪法
众所周知,孙中山先生有句名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因此,一部好宪法不能不顺应世界宪政潮流;而要明确世界宪政潮流之所向,不能不对中外各国宪法进行比较研究。
我有幸根据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世界宪法全书》所载中国和其他110个国家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颇有收获。在这里,我愿意奉献部分研究成果,与有兴趣的朋友分享。
究竟什么是宪政潮流?这虽然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却是可以推算出来的一种发展趋势。我选取了十六个问题进行考察,以110个国家为基数,计算相关国家所占的比重(%),潮流便一目了然:
一、61%的国家宪法规定了主权在民,我国宪法第二条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66%的国家宪法规定了法官的独立性,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样的规定;
三、67%的国家设有宪法监督机构,我国公民就此提出过不少建议,至今尚未实现;
四、69%的国家承认或不禁止双重国籍,我国仍然禁止双重国籍;
五、74%的国家宪法无序言,另有4%的国家(包括中国)宪法则有一篇损害宪法科学性的序言;
六、75%的国家宪法规定普遍实行地方自治,我国宪法则规定只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七、76%的国家议会(或选民代表机构)实行直接选举,我国则除了县以下之外,绝大部分只搞间接选举;
八、85%的国家不把个人名字写进宪法,而毛泽东的名字则自史无前例的“文革”浩劫之后,赫然载入我国宪法,至今尚未删除;
九、87%的国家不把任何主义名称写进宪法,我国则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唯物主义等等则赫然载入强制实施的宪法;
十、91%的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活动自由,我国宪法却没有载明宗教活动自由;
十一、91%的国家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且有具体条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免于落空。我国宪法则缺乏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的保障条款。
十二、94%的国家实行三权分立,我国宪法则缺乏三权分立的规定。
十三、95%的国家宪法规定政治事务公开化;
十四、95%的国家不把任何政党的专用名称写进宪法;
十五、98%的国家宪法保障人权,我国在这方面最近有所进步;
十六、99%的国家宪法没有规定实行任何专政,只有中国和朝鲜宪法规定了实行专政的条款。
应当说,绝大多数国家在前述十六个问题上的宪法取向,反映了当代世界宪政潮流。以此对照,我国现行宪法基本上是一部好宪法,同时又是一部还需要认真修改完善的宪法。2004年3月中国人代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33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文本上初步顺应了世界宪政潮流;而在其他若干问题上,则显示了至今为止中国宪法与世界宪政潮流之间的差距,以及现今中国宪政改革前进所应遵循的大方向。
( 玄谟/ 玄谟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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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悼曹思源先生
曹思源,男,1946年1月出生于江西景德镇,中国著名法学家、宪法学者。因曾主持起草中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公开倡导竞争性产业私有化,反复提出数十项修宪建议,而被称为“曹破产”、“曹私有”、“曹宪政”。先后被《亚洲周刊》评为“影响中国新世纪的50位名人”之一,被《远东经济评论》评为“亚洲风云人物”。出书28部,发表文章900余篇,共710余万字。在国内外演讲800余场,广播电视受众共约62亿人次。2014年11月28日6时许不幸病逝。
《修宪赋》
● 曹思源
神州劫难数十春,
亡羊未闻补牢声。
我劝兆民重修宪,
国之主仆须澄清。
中华父老苦专政,
公仆岂可杀平民?
良宪治国顺民意,
天下方能有太平。
顺应世界宪政潮流的宪法才是好宪法
● 曹思源
众所周知,孙中山先生有句名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因此,一部好宪法不能不顺应世界宪政潮流;而要明确世界宪政潮流之所向,不能不对中外各国宪法进行比较研究。
我有幸根据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世界宪法全书》所载中国和其他110个国家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颇有收获。在这里,我愿意奉献部分研究成果,与有兴趣的朋友分享。
究竟什么是宪政潮流?这虽然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却是可以推算出来的一种发展趋势。我选取了十六个问题进行考察,以110个国家为基数,计算相关国家所占的比重(%),潮流便一目了然:
一、61%的国家宪法规定了主权在民,我国宪法第二条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66%的国家宪法规定了法官的独立性,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样的规定;
三、67%的国家设有宪法监督机构,我国公民就此提出过不少建议,至今尚未实现;
四、69%的国家承认或不禁止双重国籍,我国仍然禁止双重国籍;
五、74%的国家宪法无序言,另有4%的国家(包括中国)宪法则有一篇损害宪法科学性的序言;
六、75%的国家宪法规定普遍实行地方自治,我国宪法则规定只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七、76%的国家议会(或选民代表机构)实行直接选举,我国则除了县以下之外,绝大部分只搞间接选举;
八、85%的国家不把个人名字写进宪法,而毛泽东的名字则自史无前例的“文革”浩劫之后,赫然载入我国宪法,至今尚未删除;
九、87%的国家不把任何主义名称写进宪法,我国则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唯物主义等等则赫然载入强制实施的宪法;
十、91%的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活动自由,我国宪法却没有载明宗教活动自由;
十一、91%的国家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且有具体条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免于落空。我国宪法则缺乏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的保障条款。
十二、94%的国家实行三权分立,我国宪法则缺乏三权分立的规定。
十三、95%的国家宪法规定政治事务公开化;
十四、95%的国家不把任何政党的专用名称写进宪法;
十五、98%的国家宪法保障人权,我国在这方面最近有所进步;
十六、99%的国家宪法没有规定实行任何专政,只有中国和朝鲜宪法规定了实行专政的条款。
应当说,绝大多数国家在前述十六个问题上的宪法取向,反映了当代世界宪政潮流。以此对照,我国现行宪法基本上是一部好宪法,同时又是一部还需要认真修改完善的宪法。2004年3月中国人代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33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文本上初步顺应了世界宪政潮流;而在其他若干问题上,则显示了至今为止中国宪法与世界宪政潮流之间的差距,以及现今中国宪政改革前进所应遵循的大方向。
( 玄谟/ 玄谟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