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民众对国家法治失去信心——财新观点

背景:
这些年来,陆续曝光的张高平张辉叔侄、佘祥林、呼格吉勒图、杜培武、赵作海,这些一个个悲情的名字,让世人黯然而悲愤,生命耗不起,公理等不起,世道人心伤不起。这些冤假错案毁掉了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周强院长也告诫全国法官们,要坚决依法纠正冤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要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都要坚决防止冤错案。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其后,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针对冤假错案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剖析。

近一时期来,各地法院经媒体陆续曝光了多起刑事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对无辜者造成伤害,对司法界造成沉重打击,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灾难性影响。令人震怒、催人反思。

冤假错案发生,是当事人的噩梦,是司法的耻辱。冤假错案的发生挑战着正义的底线,动摇着司法的权威。纠正、防范冤假错案,既考验着人民法院的勇气与决心,也考验着司法体制的科学与理性。周强院长主政最高法院一年,提出要坚决依法纠正冤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最高院副院长沈德咏也强调,“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纠正、防范冤假错案,对重塑司法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权,点燃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法治信心,意义重大。在所有冤假错案的背后,有如下一些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特点和规律。

(一)理念错误。所暴露的冤假错案,尽管经过了公检法的层层把关,但这些案件却因“亡者归来”、“真凶出现”而最终揭穿。可以说,各机关办案过程中相沿成习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是导致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如果公检法的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切实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标准,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种“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旨在扭转过去“宁枉勿纵、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但这一法治原则和思想在实践中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有罪推定”、“留有余地”的思想还根深蒂固。只有坚持“疑罪从无”的正确理念,才能避免和防范和冤假错案的悲剧。

(二)体制失衡。中国历史上长期缺乏职能分工、相互制约的司法传统,现实中公、检、法三机关地位、职能不平衡,“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甚至在少数案件办理中,三机关联合办案、协作办案,独立于法律制度体系之外的刑事政策、习惯做法、协调机制还大行其道。这些做法既违反了司法原则、司法规律,也让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成为替侦查机关背书的无辜部门。

刑事诉讼中,诉讼流程基本上是按照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与执行的流水线作业运行的。三机关之间的关系犹如“做饭、端饭与吃饭”,其中,侦查机关处于打击犯罪的最前沿,公诉机关则处于传递接力棒的地位,法院处于最后一道关口,负责审判。与西方国家以“审判中心”构造不同,这种流水线模式属于典型的“侦查中心”架构,多数时候是由“做饭的说了算”。公、检、法三机关过多地重配合,轻制约,在证据的关键环节,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而作为被告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律师存在着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困扰,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情形,法官没有很好地听取律师意见,律师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以对司法权形成制衡。几乎在所有冤案中,辩护律师基本都尽到了辩护责任,无一例外提出了种种质疑,大多进行了无罪辩护,但这些辩护意见无一例外的都被忽视。

值得注意的是,冤假错案的纠正还与案件的复杂程度、审判体制存在着密切关系,冤案中的被告人大多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蒙冤者所能调动的社会资源非常有限,要平反一个冤案,涉及很多的机关、很多的人,申冤的过程实质成成了弱势被告与权力部门的艰难博弈过程,这种明显的失衡博弈,其背后隐藏的冤案数量,还可能相当惊人,为了稳定大局、挽回脸面,有时就不得不采取“牺牲一个,保护大家”、“宁可错放,不可乱放”的妥协。如果不从制度设计上进行纠错,那么纠正冤假错案,就只有等待非常偶然的奇迹,借助真凶供认或被害人出现这些偶然机会才有可能使冤案昭雪。否则,根本就没有其他可能与途径。所以,防止和解决冤假错案,除了继续完善定罪程序以外,还应该在建立完善的纠错机制上下功夫。

(三)正当程序缺失。每个冤假错案发生的背后,都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以及长期形成的办案陋习。法律对刑讯逼供是明令禁止的,但刑讯逼供一直屡禁不止,泛滥不断。绝大多数冤假错案,在侦查阶段就已偏离了正确轨道,走向了先入为主、刑讯逼供、强迫自供其罪的歪路。如浙江叔侄二人强奸杀人案件中,所控诉的刑讯逼供就有抽耳光、蹲马步、拳脚相加、不给吃喝、不让睡觉、鼻孔塞满点燃的香烟、矿泉水灌鼻子等各种手段、方法,在所有冤假错案喊冤公民的身上,都有漠视人性、罔顾人道、酷刑相加的控诉,都有执法者居心悖逆、为所欲为、肆意践踏公民人权和尊严的做法。真是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实践中,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或者只重口供、轻客观证据,许多该固定、收集的证据没有固定、收集,导致案件证据不充分、不扎实。这些问题的存在,其原因在于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和急功近利、不切实际的“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的办案方法,根源在于违反司法规律的政绩观、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严格确立,没有赋予被告有限的沉默权的程序缺位,而这些缺位,反过来也为刑讯逼供的盛行留下很大空间。

弗洛里奥在其《错案》一书中,深刻分析了可能导致错案产生的众多复杂原因。滥用权力的警察与检察官、玩忽职守的法官、科学鉴定的偏差、模棱两可的证词。佩特罗的在其《冤案何以发生》一书中,也在提醒我们需要防范导致冤案发生的八大司法迷信,包括:监狱里的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有罪的人才会认罪;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错误的有罪判决将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它们。不可能完全杜绝错案,但确实需要减少、防范冤假错案,需要树立重客观证据、重程序规范的理念,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合法取证,不轻信口供,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尊重司法规律、科学规律。

 

(四)司法不独立。保持司法独立,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比如2002年,全国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公安机关以清理积案的缘由将赵作海提交商丘市政法委讨论,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家召开专题研究会,因证据不足而被长期羁押的赵作海被迅速提起公诉,最终造成冤案。在佘祥林案件中,面对公安局提交的存在明显疑点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多次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也曾发回重审,但最终还是走向了有罪判决。其中关键的转折点就在于政法委牵头举办的“三长会议”,出于维稳考虑,政法委出面调节,将本应判处死刑的疑案,从轻以15年有期徒刑结案。

刑事案件的审理要经过严格的调查核实。侦查、起诉、审判是法定的三个必经环节。是否有罪,侦查是基础,审查起诉是鉴别、核实、指导和补充,审判是最后的鉴别与核实。各个司法机关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各自承担责任,哪个环节出了错,就应该由哪个环节来承担后果,但现实的问题是,一旦出现错误,错就错在一片,很难追究。原因在于案件是由集体决定,责任不明确,出了事找不到责任人,追究不了,不了了之,错案责任追究制形同虚设。

为什么冤假错案总是不断地发生?这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必须从体制上入手,纳入制度的轨道上解决问题。真正推动司法的独立。只有独立,才能为人们输送司法的自信和权利的安稳,更重要的是,才能清楚各个环节应负的责任,才能让民众真切地感受到每一个个案的公正。

 

防火冤假错案,是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的终生追求和重大责任。任何一个案件,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临渊履薄的心境和一丝不苟的态度来对待,任何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层层把关、环环紧扣。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必须提高专业化审查证据、源头把关证据的能力,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必须摆正位置,发挥好案件流程上的承上启下以及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必须把宪法确定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贯彻到位,坚决克服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地方化、行政化弊病,坚守法律底线,尊重律师的辩护职能,注重发挥律师作用,坚持居中裁判,对公诉和辩护双方不偏不倚。

 

定罪量刑权掌握在法官手中,法官如果容忍证据以外的因素进入心证,甚至成为定罪根据,就很难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如果迫于协调、干扰,或受制于地方领导和大众舆论的影响,没有坚守司法应有的独立和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而是采取某种妥协、折中的方式进行判决,以期平衡事实证据与领导意志、法律理性与社会效果之间的矛盾,这样的正义必将走到了尽头,最后的屏障也就难以抵挡。冤、假、错案也就在所难免。■

 

(田有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本文出自作者新书《法官的改革》/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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