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天河区看守所依法立即安排会见的律师声明

昨天上午九时四十分许,我们作为郭飞雄、孙德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中孙德胜的辩护人,去天河看守所办理会见,被看守所拒绝,接待女警声称法院通知看守所孙德胜已经解除对我们的委托。葛文秀律师随即拨通广东检务投诉电话投诉,对方表示立即向天河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反映,让驻所检察室联系解决。随后,看守所的一个苏(音)姓所长(警号029354)出来询问情况,我们向其普法,据理力争,要求所长立即解决会见问题,最终苏所长表示无法解决。我们要求进看守所找驻所检察官反映问题,苏所长答应帮我们进去联系,十分钟后,苏所长通过窗口前的接待女警告诉我们:驻所检察室没人!无奈,我们只好去天河区检察院对天河区法院、看守所两单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控告。

据此,我们作为孙德胜的辩护人,特声明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我们作为孙德胜的辩护人,“三证”齐全,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可以通知看守所不允许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天河区法院滥用职权侵害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行为,看守所没有义务效仿。天河区看守所拒绝我们会见的行为,是公然破坏法律、侵害被告人辩护权的违法行为,我们予以强烈的谴责!

三、我们两位律师受孙德胜家属和孙德胜本人之委托,现孙德胜的哥哥孙金喜表示在法庭上没有听到其弟弟说要解除对我们的委托,且孙金喜一再向天河区法院表示依然要委托我们两位律师作为其弟弟的辩护人,如果孙德胜真要解除对我们两位律师的委托,也必须让我们见到孙德胜后,由孙德胜亲口告诉我们并亲笔书写证明。(附:孙金喜的《家属意见》)

四、我们作为孙德胜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孙德胜家属签有合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只能由律师与当事人面对面的解决,不能通过其他任何第三人进行代为转告。若解除对我们的委托是孙德胜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只要让我们会见孙德胜,由孙德胜亲口告诉我们,我们立即终止会见和其他一切辩护行为。通过天河区法院不惜公然违法来阻止我们依法会见孙德胜的行为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解除对我们的委托不是孙德胜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我们正告:天河区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及天河看守所的警察,虽然你们的行为并不是你们的个人行为,但你们作为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你们作为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你们应当也仅须依法律规定而行事,而不是看领导的眼色行事。如果你们执意作为权贵腐败机器上的一颗螺丝钉,那么你们就是腐败团伙成员中之一员,上天不会宽恕任何一个违背良知而作恶的人,你们也会被永久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六、我们最后重申:迄今为止我们仍是孙德胜的合法辩护人,我们敦促天河区法院、天河区看守所,立即停止你们的违法行为,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立即安排我们会见孙德胜,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否则,对于一切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我们必将依法抗争到底,直到我们能正常履行辩护人的职责为止。

孙德胜的辩护人:

葛永喜律师

葛文秀律师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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