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振强:自由的心灵,反抗的引领

“有一种鸟儿,是永远也关不住的,因为它的每片羽翼上都沾满了自由的光辉。”

 

这就是影片的主人公安迪。安迪是含冤入狱的。当他不断呕吐着爬过足足有5个足球场那么长的充满粪便的下水道而成功越狱,当他伴着可以照亮一切的闪电和振聋发聩的雷声,仰天长啸,展开双臂,拥抱着滂沱的大雨,拥抱着自由的天空时,相信每一个人都会为自由二字而动容。

安迪是自由的象征。在整个故事中,这只被囚禁的鸟儿身上就不断地闪烁着自由的熠熠光辉:含冤入狱的安迪,面对监禁的遥遥无期,没有过多的抱怨,反而能悠闲地徜徉于操场、监狱,如同公园的游人自由地呼吸;外出劳作,他冒死进言,赢得一箱冰啤,自己不喝,只想感受一下阳光下狱友畅饮的痛快,重温自由的瞬夕;他不顾一切,冲进典狱长的办公地,将所有的喇叭开启,让全监狱的犯人都能像常人一样聆听乐曲,也享受一刻莫扎特美妙的《费加罗的婚礼》,……从安迪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到,自由是人之本能与天性,是难以被彻底剥夺的。即便是神圣的法院,即便是剥夺人自由的刑罚工具监狱,也只能剥夺人肉体的自由,而不是心灵的自由。美国著名的汉德(Hand)法官有一句至理名言:“我坚信自由……主要不是在法庭中赢得或失去的……我常常想知道,是否我们不应将希望过多地寄托在宪法、法律和法院上。这些是错误的希望;相信我吧,这些希望是虚假的。自由活在人们的心中。如果人们心中的自由之光已不复存在,宪法、法律、法院都不可能挽救得了它。”

人心中的自由是不能失去的,否则上演的一幕将注定会是悲剧。影片里,“百货公司”雷德,不仅把自由之身,而且把自由之心也交给了监狱。他说:“(心中的自由)那是个危险的东西,能叫人疯狂。(监狱)这没它的地方。”他还说:“这些围墙很有意思。你先是恨它们,然后习惯了它们。时间一长,你会越来越依赖它们。”失去自由之心的悲剧是,当雷德服刑40年被假释后,他根本无法融入高墙外自由的世界。出狱后,工作时,每次撒尿他都要坚持报告,否则根本挤不出一滴;他无时不充满焦虑和恐惧,即使在工作时间,也要冲进狭小的卫生间躲起来,去感受墙壁,只有这样,才能使他稍许平静。这时的他只想立刻解除假释,回到他熟悉的监狱–多么令人悲哀!同样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老布,当他跨出监狱大门的一刻起,等待他的,只有梁上的绳索。

面对公正的审判和牢刑,犯人应当深深反省,胸怀自由心,为早日获得自由身而赎罪服刑。自由刑剥夺的只应是人行为的自由,而不是心灵的自由。自由之心不可失,失去者将落得老布那样的悲情结局;自由之心不可夺,剥夺者会变成典狱长那般的凶残。人无论地处繁华世界,抑或身陷囹圄,无论面对凶残狱卒,还是冷漠世人,永怀向往自由之心,才终为自由之人。

面对不公正的审判,我们又该如何?我想,道路无非有两条:一是忍受;一是反抗。

古希腊,苏格拉底选择了前者。他说,城邦的法是伟大的,是我所推崇的。我被自己信赖的法律判处死刑,我甘心受罚。虽然我认为审判是不公正的,但为了尊重伟大的城邦的法,我愿用生命来捍卫它。苏格拉底审判的程序无可非议,但程序运行的结果却是实体不公的死刑判决。面对不公的死刑判决,苏格拉底的默默忍受实现了法的秩序。面对秩序,苏格拉底对生命亦淡然释之。我辈对此惟有充满敬佩之情。

同为此境,相信大多数人无法像苏格拉底一样洒脱。我们的理由是,“有些鸟儿,把它们关起来本身就是有罪的。”换句话说,面对不公正的审判,公民为何不能不服从?为何不可以选择反抗法律?西塞罗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葡萄牙宪法更是有云:“任何人均有权抗拒侵犯自身权利、自由与保障的指令,并有权在无法求助于公共权力机关的场合,以武力抗拒任何侵犯。”当法律惩罚行凶的罪犯时,它自己却在不停地错杀好人。当我们过多地寄希望于神圣的法律和公正的法官,却依然无法洗清冤屈时,我们守法的根据何在?当神圣的法律连公民的生命都无法保护时,这种法的秩序即便得以维护了,又能有多大价值?人类的许多价值追求如自由,恐怕法律无力追求和维护的。当我们把一切托付给法律时,面对法律规范的滞后、被动甚至无能,我们很可能得到的只是不公,这时法律的正当性何在?法律作为人们一种生活方式的理由何在?如果把维护自由这一重任的一丝空间,也留一分给依靠着自由之心对自由的不懈追求,留给追寻自由与正义的私力救济,这样的结果也许会比神圣的法律更神圣,比法官的裁决更公正。因此安迪选择了反抗。我觉得,这种反抗的崇高,也不比苏格拉底的殉道逊色几分。这就是自由之心对自由之身的引领,就是安迪的精神,就是肖申克的救赎。

(来源:《影像中的司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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