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忠:当今中国法律人的使命

张雪忠

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为了回答一个问题:作为一个专门性的职业群体,当今中国法律人的使命是什么?而要阐明当今中国法律人的使命,必须先看清当今中国的现实。

在今天的中国,与法律人最具密切关系的现实,就是普遍而严重的司法不公。这不但是法律人与之紧密相关的现实,而且也是法律人对之负有责任的现实。司法不公的具体样态千差万别,但都可以归结出一个普遍的特征: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也背离了法律所蕴含的公正精神。

在文明社会,法律和司法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保障人们免受他人的侵害,通常是保障弱者免受强者的侵害。当今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强弱差别,已不再体现为身体力量上的差别,而是体现为政治权力上的差别。因此,法律和司法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人们免受政治权力的侵害。而普遍的司法不公,也就意味着司法案件的裁判者,经常不是把法律的规定,而是把权力的意志,当作案件裁判的准则;法官不是把法律视作最高的上司,而是把上司视作最高的法律。

如果法官不能独立地审判,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而在一党专政的国家,法官根本就不可能独立地审判。在中国现有的政法体制下,所有的法院都必须接受执政党的领导,所有的法官都必须听从上司们的命令。案件的结果,经常不是由亲自审理案件,且需在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来决定,而是由那些既不曾审理案件,也不用对判决负责的掌权者来决定。这就难免使整个法官群体丧失最起码的职业尊严,同时也使整个国家的司法丧失最起码的公正。

执政党的领导人经常信誓旦旦地宣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这显然是一句毫不可信的空话。一个政党的活动,是否处于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本应由独立的司法机关来裁判,但是,如果法院完全被执政党所控制,那么执政党的任何活动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最终还得由它自身来判定。这种由当事人担任自身案件裁判者的做法,完全背离了司法活动的本性,并使当事人得以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可见,基于现有的政法体制,那些垄断政治权力的人,实际上就是一群不受法律约束的不法之徒。

所谓不法之徒,就是指无视法律约束和破坏法律秩序的人。对于一般的不法之徒,人们可以用法律加以惩戒,从而使遭受破坏的法律秩序得以回复。但如果不法之徒是一群垄断国家政治权力的人,并将法律和司法完全操控在自己手里,那么整个国家就不可能有什么法律秩序,更不可能有什么司法公正。此时,法律和司法不再是人们抵御强权的屏障与堡垒,而是掌权者肆意凌辱和迫害他人的手段与工具。在司法外衣的掩饰下,掌权者可以在一夜之间将他人的全部财产抢夺一空,也可以在顷刻之间将无罪的人关入大牢,甚至还可能有条不紊地剥夺无辜者的生命。掌权者为维护自身的权位和私利,可以随意对民众采取各种各样的压迫手段,这些压迫手段,即使依照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也算得上是彻头彻尾的刑事犯罪。

在今天的中国,最不尊重法律、最经常破坏法律的人,恰恰是那些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解释法律的人,这是每一位中国法律人都必须坦诚面对的事实。每一位有良知的中国法律人,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教研法律的学者,都不应自欺欺人地否认这一事实。因为,对于任何专业人士和专业群体而言,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自欺欺人,无疑是最严重、最彻底的堕落。

假若我的这篇文章只是道出一个可悲的事实,而不同时道出克服这一事实的途径,那它只能算是一篇空洞和毫无裨益的文章。人们甚至可以说,我对中国法律人是非常不友好的,因为我的写作只是加重他们的沮丧和绝望,而不是带给他们鼓励和希望。诚然,任何一名怀有职业良知的法律人,都会为中国的司法现状而感到痛苦,他本身越是高尚和优秀,他的痛苦就越强烈。但法律人切不可让这种痛苦制服自己,而是要用坚毅的行动改变现状。

要终结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状态,就要消除导致这一状态的原因。在前面,我们已经阐明了一条从一党专政到司法不独立,再到司法不公的因果链条,知道了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就是一群垄断政治权力的不法之徒,可以随意操控法律和司法。因此,为了消除目前普遍而严重的司法不公,人们必须先在政治上反对这群不法之徒,破除他们对政治权力的垄断,改变一党专政体制。也就是说,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先进行政治反对。

有人可能会问:反对一党专政体制,应该是所有遭受专政压迫的人,也就是全体中国民众共同的事情,法律人为什么要为此肩负特别的使命?对于这一问题,我的回答是:如果反对一党专政,破除少数人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只是为了让另一帮人来垄断权力,并同样高居于法律之上,那么,任何尚有职业良知的法律人,都不会将其视作自身的使命,而是会尽量与它保持距离,因为,帮助一群不法之徒,去对付另一群不法之徒,并不合乎法律人的身份和尊严;但是,如果对专政体制的反对,是为了建立一个人人享有平等政治权利、国家治理和政府运行以公正的法律为准则、政府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的宪政体制,那么,法律人确实要为此肩负一种特别的使命,也就是要努力成为反对运动的领导者。

如果政治反对的目的,是为了创建以自由、民主和法治为要素的宪政体制,法律人就要努力成为反对运动的领导者,这不是因为法律人享有更应该成为领导者的特权,而是因为法律人怀有更可能成为领导者的技艺。一个国家的人民,单是有期望宪政的意愿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创建和完善宪政的技艺,并不断把这种技艺应有于现实的政治生活之中。而在当今中国,这种技艺的主要承载者,就是以法律为志业的法律人群体。

一名法官为了论证一项判决的正当性,需要努力阐明判决据以作出的理由;一名检察官为了论证一项指控的必要性,需要努力阐明指控据以提起的理由;一名律师为了论证当事人一项主张的合法性,需要努力阐明主张应予支持的理由。可以说,法律人专业训练和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就是为各种决定或主张提供事实和法律上的理由。为某种决定或主张提供理由的过程,本质上就是说服他人的过程。因此,法律人受到的专业训练和从事的职业活动,可以使他们获得更强的说服能力,而说服能力正是政治运动领导者必须具备的能力。

一种不合理、不公正的政治制度,必然会引发普遍的腐败和诸多的弊病,并使大量无辜的人遭受强权的凌辱与残害。在各种社会事件发生时,一般的人往往只是出于常人的良知和正义感,模糊地体认强权的蛮横,笼统地表达自身的义愤。而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却能通过明确而有条理的分析,指出专横权力到底违反了哪些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规则,从而将专横权力的无理与粗暴,更充分地展现在公众面前。与此同时,法律人还能有针对性地指出,各种各样的社会弊病,如何才能得以防范和补救。这一切,都有助于法律人赢得公众的信任。另外,法律人通过公共事件中的代理或辩护工作,时常成为公众和舆论关注的焦点,进而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和信任度,就是一个人所享有的社会声望,而社会声望也是政治运动领导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更重要的是,如果反对专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宪政,那就不是简单地将政治权力从一群人手中转移到另一群人手中,而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支配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宪政体制也是法治体制。在宪政体制下,政府权力的产生与运行,公民权利的确认与保障,都有赖于与之相应的法律体系,而这种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实施,又有赖于法律技艺的运用。既然旨在结束专政的政治反对,同时也是旨在实现宪政的政治转型,那么,参与这一进程并在其中发挥领导作用,实在是法律人务必肩负和践行的历史使命。因为,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法律人不但可利用自身的说服能力和社会声望,来激发人们对专横暴政的反对意识,而且还可通过对未来目标明确而清晰的阐述,来引导人们的反对行动。

在一个国家的政治转型过程中,法律人有必要发挥领导作用,这不仅是理论分析的结论,而且有大量历史事实的佐证。例如,早先的北美十三殖民地,在反抗英王的君主专制及建立共和宪政的过程中,就曾极大地得益于法律人群体的政治领导:在五十六名《独立宣言》签署者中,竟有超过一半的人曾是律师或法官。在更晚近的转型政治中,比如韩国和台湾地区,法律人群体也同样起到过引入瞩目的领导作用。

实际上,以法律为志业的法律人,在一个没有法治的国家,哪怕是在自己生于斯、长于斯的国家,也只是一群良知无处安放的异乡人。为自己的国家实现法治而奋斗,对于法律人而言,不但是为同胞赢得自由和尊严,而且也是为自己追寻心灵的故乡。因为,只有在法治国家,法律人才能真正地安身立命,才能保全自己的职业良知和职业尊严。

带领十三亿中国同胞,奋力走出专政的黑暗之谷,走向法治的应许之地,这就是当今中国法律人的使命。这一使命是庄严而伟大的,也是艰难而险峻的。尽管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工作,亦要求法律人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但它毕竟只是一种日常的、波澜不惊的职业活动。而政治运动的领导工作,则要艰巨和复杂得多,它要求一个人必须具备坚强的性格、高度的责任感,以及心沉气静地估量和应对现实的判断力。要知道,专政统治者并不会轻易退出历史的舞台,他们一定会用尽各种手段,去打击、去迫害反对他们的人。可以说,法律人一旦领受时代赋予的使命,就注定要经受各种磨难的考验。

但使命之伟大,正在于使命之艰难。我相信,一个人只要意识到自身使命的伟大与庄严,哪怕是在最艰险、最变幻莫测的情况下,也能保持心灵的坚毅与沉静,因为他深知:无论他个人的命运如何,他的事迹,一定会永存于人类历史的卷册;他的业绩,一定会永驻于人类文明的殿堂。

2014年5月5日

转自:对华援助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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