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个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文件,它为《联合国宪章》中使用的“人权”一词赋予了实质性的内容。由此,一个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标准得以确立,这一标准至今仍是各国行为的指导规则。这一标准也是联合国对人权的实施和遵守进行国际监督而实行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的实体根据。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更为准确地表达了《世界人权宣言》中包含的权利,同时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了这些权利并且规定了实施措施。当今世界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是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国际法它们有义务保障这两个公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并且就这些权利的国内实施接受国际监督。因而,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中所保障的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代表了当今国际人权法中最具有权威性的普遍的最低标准。国际人权公约的直接渊源来自《世界人权宣言》,它的许多具体内容是直接从《世界人权宣言》中移过来的,也可以说公约采纳了宣言的内容,使宣言的规定成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宣言本身作为一种公开宣示性的文件,并不具备国际法效力,需要一整套明确而具有执行效力的国际性文件加以落实。在它通过后的十几年间,它的多数条文中具体规定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款,基本上被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人权和刑事司法文书所采纳,从而使宣言的内容获得了法律的效力。
《世界人权宣言》中有几个要点值得重视:
一、人的尊严和平等的权利是固有的。宣言开宗明义地指出“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就是人权的最基本的定性,即人的尊严和权利是固有的,不是别人恩赐的;人类大家庭即各种人都同样具有尊严和平等的权利。
二、人民有反抗暴政的权利。宣言第三段写道:“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这段话有两层意思,第一,反抗暴政和压迫是人类的天然权利;第二,政府有义务也有必要建立法治,尊重与保障人权,否则可能遭到反叛。
三、宣言的内容既包含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3条至第21条),也包含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22条至第27条)。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部分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渊源。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部分则成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渊源。
因为《世界人权宣言》不是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联合国又制定了一系列人权公约。于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A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B公约”)应运而生。
人权A公约采纳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有关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并对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各项基本人权和自由作了详细可行的规定,更具有法律文件所要求的明确性。该公约中所载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有:1、工作的权利;2、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3、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4、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权利;5、家庭、母亲、儿童和少年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的权利;6、为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的权利,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7、受教育的权利;8、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等。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了这一公约,并没有对任何条款做出保留。
人权B公约则采纳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内容,并对各项基本人权和自由作了详细可行的规定。该公约中所载的权利除第1条自决权和第27条少数人权利为集体人权以外,都是个人的权利,即每个人作为一个单独的人就能享有的权利。它们可以分为五类:第一类,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利,如禁止酷刑、任意逮捕和任意处决的条文;第二类,程序公正,即在政府剥夺一个人自由的情况下,如逮捕、审判和监禁应当遵守的准则;第三类,平等保护,即关于不因种族、性别等身份不同而有不同的待遇;第四类,信仰、言论和集会结社自由;第五类,参加政治生活的权利。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人权B公约,但迄今已过去整整十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仍未批准了这一公约。
除了人权A公约和B公约外,联合国还相继制定了其他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等。这些人权公约具体地规定了各个领域的人权,使宪章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具有了实际的可操作性,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人权保护体系。
作为以捍卫普世人权为已任的人权捍卫者,不仅要捍卫自身的人权与尊严,也要捍卫他人的人权与尊严。诚如《世界人权宣言》强调指出的,“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胡适先生尝言: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我要补充的是,争你个人的自由也是为他人争自由;捍卫他人的权利同时就是捍卫你自己的权利。不想当奴才,就应群起为权利而斗争。
参考文献:
杨宇冠著《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此文于2012年12月01日做了修改
(据:张祖桦 / 思而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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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他人的权利即是捍卫自己的权利
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个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文件,它为《联合国宪章》中使用的“人权”一词赋予了实质性的内容。由此,一个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标准得以确立,这一标准至今仍是各国行为的指导规则。这一标准也是联合国对人权的实施和遵守进行国际监督而实行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的实体根据。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更为准确地表达了《世界人权宣言》中包含的权利,同时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了这些权利并且规定了实施措施。当今世界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是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国际法它们有义务保障这两个公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并且就这些权利的国内实施接受国际监督。因而,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中所保障的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代表了当今国际人权法中最具有权威性的普遍的最低标准。国际人权公约的直接渊源来自《世界人权宣言》,它的许多具体内容是直接从《世界人权宣言》中移过来的,也可以说公约采纳了宣言的内容,使宣言的规定成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宣言本身作为一种公开宣示性的文件,并不具备国际法效力,需要一整套明确而具有执行效力的国际性文件加以落实。在它通过后的十几年间,它的多数条文中具体规定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款,基本上被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人权和刑事司法文书所采纳,从而使宣言的内容获得了法律的效力。
《世界人权宣言》中有几个要点值得重视:
一、人的尊严和平等的权利是固有的。宣言开宗明义地指出“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就是人权的最基本的定性,即人的尊严和权利是固有的,不是别人恩赐的;人类大家庭即各种人都同样具有尊严和平等的权利。
二、人民有反抗暴政的权利。宣言第三段写道:“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这段话有两层意思,第一,反抗暴政和压迫是人类的天然权利;第二,政府有义务也有必要建立法治,尊重与保障人权,否则可能遭到反叛。
三、宣言的内容既包含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3条至第21条),也包含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22条至第27条)。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部分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渊源。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部分则成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渊源。
因为《世界人权宣言》不是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联合国又制定了一系列人权公约。于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A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B公约”)应运而生。
人权A公约采纳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有关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并对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各项基本人权和自由作了详细可行的规定,更具有法律文件所要求的明确性。该公约中所载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有:1、工作的权利;2、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3、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4、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权利;5、家庭、母亲、儿童和少年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的权利;6、为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的权利,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7、受教育的权利;8、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等。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了这一公约,并没有对任何条款做出保留。
人权B公约则采纳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内容,并对各项基本人权和自由作了详细可行的规定。该公约中所载的权利除第1条自决权和第27条少数人权利为集体人权以外,都是个人的权利,即每个人作为一个单独的人就能享有的权利。它们可以分为五类:第一类,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利,如禁止酷刑、任意逮捕和任意处决的条文;第二类,程序公正,即在政府剥夺一个人自由的情况下,如逮捕、审判和监禁应当遵守的准则;第三类,平等保护,即关于不因种族、性别等身份不同而有不同的待遇;第四类,信仰、言论和集会结社自由;第五类,参加政治生活的权利。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人权B公约,但迄今已过去整整十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仍未批准了这一公约。
除了人权A公约和B公约外,联合国还相继制定了其他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等。这些人权公约具体地规定了各个领域的人权,使宪章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具有了实际的可操作性,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人权保护体系。
作为以捍卫普世人权为已任的人权捍卫者,不仅要捍卫自身的人权与尊严,也要捍卫他人的人权与尊严。诚如《世界人权宣言》强调指出的,“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胡适先生尝言: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我要补充的是,争你个人的自由也是为他人争自由;捍卫他人的权利同时就是捍卫你自己的权利。不想当奴才,就应群起为权利而斗争。
参考文献:
杨宇冠著《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此文于2012年12月01日做了修改
(据:张祖桦 / 思而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