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

公民社会的兴起,已成为当代中国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社会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与发展,对于在中国确认个人的价值和公民的社会地位,对于重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对于中国的社会转型以及实现社会自治、建立民主化的社会条件、奠定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等诸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1、确认个人的价值与公民的社会地位

公民社会是崇尚合理个人主义的多元化社会。公民社会是各个社会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具体的特殊的个人成为公民社会的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个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决定了个人主义思想在公民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个人主义认为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个人是社会生活的最终目的,社会是满足个人利益的手段。个人主义主张,在私人生活领域,个人拥有做什么(不损害他人)和不做什么的自由,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并且具有自主决定和追求美好生活的能力。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构成了国家权力的最后边界,决定了其存在的合法性需要公众以选举的方式加以认可。国家的作用是用法律手段来确认和保护个人自由,以仲裁人的身份调解公民社会无法解决的纠纷。公民社会的个人主义与长期以来汉语中所说的“个人主义”有很大的差别,汉语中的“个人主义”全然是一个贬义的概念。它意味着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只顾自己利益,不顾他人与社会利益。这是一种极端形态的个人主义。而公民社会所崇尚的是与集体主义、整体主义相对而言的个人主义,它是一种倡导个人自由行为的合理的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的本质在于强调每一个个体都具有同等的权利、价值、尊严和利益。因此,个人主义不仅不支持自私自利、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恰恰相反,它要求每个人都要尊重而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与权利。个人主义推崇个性,尊重个人价值。密尔指出,所谓个性就是每个人都具有独立意志,能够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性格与利益对外界事物做出判断;而不是根据他人、社会、传统、习俗做出判断。个性就意味着多样性,意味着每个人不仅有自己的性格、欲望与爱好,而且有不同于他人的生活方式、人生追求和价值观。现代公民社会由于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原则之上,允许个性的充分发展,允许各种思想、文化同时存在,所以,它是一个多姿多彩的多元文化社会。它一方面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性,主张权力分散于各个个人及社团之中,保持个人及各种社团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它主张各种信仰、思想、文化和谐共存、共同发展,通过理性的交锋产生活力,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因此,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对于在一个有着两千多年皇权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度,确认个人的价值,倡导合理的个人主义,培育公民意识,建立富有活力的多元文化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公民社会的主体是公民。没有公民就不可能形成公民社会。因此,公民社会产生的前提是存在具有相对独立和自由地位的国民主体——公民。在前资本主义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虽然也有部分称为“公民”的人(如古希腊、古罗马的公民和中世纪自治城市中的城市“公民” ),但他们要么局限于统治阶级内部,要么仍然处于从属于君主的臣民地位而无真正独立和自由的主体特征,因此,还不可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之所以公民社会始于近代,发展于现代,正是因为只有在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起来后,一国的居民(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才真正有可能彻底摆脱从属于君主和主人的臣民和奴仆地位而成为相对独立和自由的公民主体。诚如拉尔夫.达仁道夫所言:“在近代史上,公民比任何社会人物都更有活力。数百年来,公民是上升的社会群体的成员和引擎……。”我国近20多年来的社会变迁,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与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确立,民营经济与私有企业日益壮大,中产阶级得以产生,各类中介组织蓬勃发展,公民社会已初现轮廓。作为公民社会的基本单元的公民开始得到法律上的认定,公民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渐趋明确,公民的社会地位逐渐得到确认。但是,有必要指出,我们国家现实条件下的公民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民。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专门论述过公民与臣民的区别,他说:“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说明公民与臣民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拥有参与政治过程和政治决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政治改革滞后和民主化进程的反复,使得公民参与政治过程和政治决策的权利迄今仍受到很大限制,公民的社会政治权利也得不到有效保障。这种状况的存在,成为中国公民社会继续向前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是需要我们着力加以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2、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重构

中国传统社会与国家及其相互关系理论具有这样几个特点:(1)重国家轻社会。这是传统中国政治实践和理论的主导特征,是决定其它方面特征的本质所在。在中国绝大多数政治思想家的视野中,得到关注的只是国家的统治方式,是政权、君主、官吏、权力、统治术等等一些问题,很少触及民间社会的发育与社会对政权的监督,更没有现代的公民权利与义务概念。(2)重权力轻体制。中国传统政治的特征可以用专制主义来概括,而专制主义又是以人治方式来实现的。中国的国家直接导生于宗法组织,家国同构。在政治实践中,一切以权力、官职为主宰,权力高于一切,而典章制度、法规律条皆置于权力之下。(3)重自省轻法度。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始终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所谓的“为政以德”,“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内圣外王”构成对统治者的道德要求,而礼分、仁和、忠孝、等级、秩序、“三纲五常”则是对臣民的政治伦理训教。(4)重秩序轻人权。在中国的传统政治思想中,稳定一直是压倒一切的政治追求。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制定了严格的等级序位制度,采取一切手段限制人口流动,阻碍社会交往,压抑人的需求。因而,在中国历史上,个人是极度卑微的,是真正的“小小的我”,社会团体组织则是极度萎缩的,只有作为政权组织的附庸才能够得以生存。这种政治传统虽然在近代以来受到很大冲击,但是直到今天仍旧影响弥深。

显然,不改变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旧传统,中国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现代化。梁冶平指出:“用一种长时期的眼光看,中国文化与中华文明在其生死攸关的现代转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个自主的、能够自我建设与自我协调并能有效地监督和影响国家决策的健全的社会”。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使得重新建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成为必须。根据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的论述,重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一方面要扩大社会自主领域,缩小国家干预范围;另一方面要重新界定国家职能,使之成为公民社会的保护者、监督者和调节者。邓正来认为:“为了保证中国市民社会的顺利发展,我们认为,在国人有意识地建构中国市民社会时,应当避免两种极端倾向:首先,避免在市民社会尚未能成熟到按契约性法则自行运作并成为稳定社会秩序的力量之前,在市民社会尚未能恰当独立于国家、进而克服自身因经济先行民主后滞而特有的依附性或依赖性之前,就过热地参与政治的取向;其次,避免运用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观点来指导中国市民社会的倾向,因为这种观点易使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在盲目狂热的情绪中回归到传统‘民反官’的单一路向,给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带来障碍,从而阻滞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从发展的观点来看,公民社会不应将自己的活动仅仅局限在国家的层次上,还应该延伸到基层社区和国际社会的层次。总之,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逐渐成长和走向成熟,终将会形成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型的社会与国家关系,这种关系既不是国家压制社会,也不是社会反对国家;而是社会与国家各司其职、相互弥补、良性互动的关系。

3、社会自治的真正建立

公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之外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自主社会领域,高度自治是公民社会的内在要求。首先,公民社会自治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基本条件是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个人必须摆脱各种社会限制和束缚,能够根据市场规律独立自主地判断和选择,在此基础上与他人进行平等竞争和平等交易。公民社会成员这种经济地位的独立性和经济行为的自主性内在地规定了市民社会是一个自我管理的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公民社会可以看作是一个由许多相互关联的生产、交易和消费行为构成的总和,拥有自身的内在动力和不受外界影响的规律,从而独立于政治或国家。其次,公民社会的自治是个人自由的要求。在公民社会中,个人自由得到了明确的承认,个人不再仅仅是整体中的一个附庸物,而是一个具有权利的理性的存在。自由的个人要求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内,能够自由地创造和获取财富,独立地处理私人事务而不是由政府官员包办代替。为了确保个人自由,公民社会必须成为一个独立的私人生活领域,在政治国家之外实现自治。公民社会的自治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主活动的领域,一个能够自由地行使选择权和决定权的生存空间。人们只有在社会中拥有自己的权利领域,而且学会尊重别人的权利的领域,个人自由才能存在。再次,公民社会的中介组织培育了社会自治能力,创造了自治的条件和方式。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自由人在运用财产权和自由权的过程中,通过自由结社所形成的自组织社会。结社自由是公民社会的基石。公民正是在自由结社的活动中培养起宽容、合作和团结的精神,形成了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习惯和能力。公民社会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之外高度发达的自组织社会,其广泛存在的中介组织为“自主的自由人”建立起了相互联系的人际网络。这一方面使社会得以独立于国家而自治,另一方面也决定了社会自治的方式是公民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中介组织对私人生活、经济生活、社会交往等公民社会事务进行自主管理。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社会自治的建立之间是一种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关系。它们几乎同时开启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初,并且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而逐步得到发展。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各种因子如民营经济、私有企业、中介组织、中产阶层成长壮大,为社会自治的建立与扩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人力资源;另一方面,社会自治的生长也为公民社会的衍生与发育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和正在产生着一大批民间精英,他们愈来愈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在社会事务与公共决策方面所起的作用愈来愈重要。民办社团、学校、医院、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社以及民间教会、教团既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极大地拓展了社会自治的领地。公民社会越是发展壮大,越有利于社会自治的建立。在这种意义上,说公民社会与社会自治是同义语也不为过。

4、民主化的社会条件

现代民主理论指出,公民社会的独立存在为代议制民主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各种志愿性社团组织的发展和非官方的公共领域的活跃,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作好了组织准备和舆论准备。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也通过公共领域的启蒙运动而深入人心。所有这一切都促成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功和巩固。随后建立的宪政民主国家为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证。托克维尔等人根据民主国家的经验得出结论,即使在民主国家中,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和强有力的公民社会对于防止专制主义的复活和巩固民主制度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哈维尔(V.Havel)指出: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能否建立强大的民主政制的一项关键性条件。这种论点是否适用于中国呢?我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公民社会是以多元自由产权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本身所包含着的对国家与社会的要求,直接为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双重民主化过程”的出现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动力。对国家,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改变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对社会,市场经济要求参与经济生活的社会单位、组织和个人摆脱对政府的过度依赖,迅速转变为具有法律地位和自主能力的市场主体,要求社会能够依据市场的原则,通过市场的机制实现有效的自我协调和发展。显然,市场经济的推行和发展,将使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成为中国民主化发展的必然取向。这也就同时意味着中国未来的民主化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在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基础上展开。

同时,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治三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相互需求关系。若没有公民社会的土壤,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就无法植根;若没有市场经济的滋养,公民社会和宪政民主也难以发育;而若没有宪政民主政体的保障,人权、产权、自由就会被肆意侵犯,社会公正和市场公平就会遭受践踏,权力腐败和社会腐化就会变得无法遏止。我国今天普遍蔓延的种种腐败现象,使得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其根本原因正是由于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拥有无限权力,有宪法之名无宪政(限政)之实;而公民社会尚处在方兴未艾的过程之中,对政治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能力;并由此导致了各种社会危机,严重危及社会安定与长远发展。从根本上克服权力腐败现象的办法是推进政治改革,一方面要在执政党内建立民主制度;一方面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实行宪政民主。我国政治改革的推动力一部分来自党内的民主改革力量;更多的则来自民间,来自新兴的公民社会。这已为无数鲜活的事实所证明,并将继续得到充分验证。中国是一个没有民主传统的大国,因此,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公民社会的依托,仅靠少数精英人士的召唤,就能够实现民主化。

我深信:在不久的将来,公民社会一定会象市场经济一样成为公认的规则,象民主政治一样深入人心,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基石。

5、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公民社会的兴起,将日益成为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首先,由于执政党和政府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打破了沉寂多年的社会局面,使社会获得了相当大的自由度和自主权。而一个被严重压抑的社会一旦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的情况下,社会出现失序和混乱的现象是在所难免的。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内在的动力释放出来以后,因为无序可循,无法可依,就会按照一种无序的方式运行,寻找其代价最小、最便捷的方式运行。这种内在的冲动自然会引起社会一定程度的混乱。二是由于国家原有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机制一直是按照严格控制社会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在一个封闭的社会里,这种机制和结构的运转是有序的,但是在社会发生大的变化以后,这种原有组织结构和机制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仍然在用旧的方式运行,无法适应新的情况。改变这种无序状态的办法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发生重大的变化以适应社会的新变化;二是国家重新严加控制新产生的社会组织。后者在开放的社会条件下很难奏效,且副作用极大。因此,前者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通过政府主动进行机构改革与职能转换,使得政府的存在方式与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将会为国家的稳定产生非常大的正面影响。

其次,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高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民所拥有的财富和资产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并且造就了一个中产阶层。这种状况对于国家的稳定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根本性的积极作用。孟子早就论述过人民拥有一定财产与社会稳定发展的连带关系,他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还论述到:“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如果老百姓没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和财产,连日常生活都难以维持的话,要他们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不现实的。如果不幸出现这样的情形,社会必然无法稳定。

再次,公民社会产生出来的自治能力与平衡能力,将会有效地弥补由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现象造成的社会失序、失范的局面,化解大量社会矛盾,降低改革成本,从而有助于维持社会稳定。统计数字表明,近些年来,每年都有上千万的国企员工下岗、失业率与新增就业人口,大部分被民营经济所吸纳。仅此一点,对社会稳定的贡献就不可小觑。公民社会的自治能力不断提高,将会使政府更好地回到自己应当的位置上,摆脱琐碎事务的困扰,集中精力处理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如健全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市场秩序等。

作者简介:张祖桦,1955年生人。1982年毕业于南充师范学院(今西华师大)政治系,获哲学学士学位。曾任共青团中央常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书记、中国青年问题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1991—1992年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进修西方国家宪法。1993年至今,任职于民间研究机构,曾受聘四川师范学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主要从事政治现代化、宪政民主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治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据:思而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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