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文:让法治成为两岸的共识

【编注】8月25日,第三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在重庆开幕。作者作为论坛主持人,发表了主题演讲。作者为法学教授、律师。

笔者今天早上将于重庆出席“第三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前二届笔者分享《从法制到法治——两岸法治经验之回顾与展望》、《法治进程与社会发展——从宪法到宪政》。本届担任论坛主持人,以《法律人伦理——法治志业,为善者成》一文,和两岸法律人探讨法律人伦理、核心价值与两岸法治进程。

法律人核心价值为何?不妨从习近平主席和德国梅克尔总理的谈话说起。习近平主席年初宣示“领导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德国梅克尔总理7月在北京清大演讲时则谈到每位公民要能够相信“法律的力量”(power of the law),而不是“有力量人的法律”(law of the powerful),并进一步阐释只有开放、多元、每个人都有自由空间的社会,才能成功塑造未来。

东西方两位领导人的话语恰恰相互呼应,说明了人类惟有立于法治基础上,才能因应各种挑战,永续发展。依法治国原则15年前(1999)即列入大陆宪法,10月将召开的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是首度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全会,尤具歷史意义。

“良知”与“本事”可谓建构法律人伦理的两大支柱:以“本事”落实“法制”固不可缺,也要用“良知”来巩固“法治”维护民权,实现正义方为根本。“良知”可教,“本事”可学;不断成长扩大,法律人即能将职业转换为志业,生活升华为生命。诚如习主席所言“宪法的灵魂在于实践”,而法律人的灵魂正是“以良知本事实践法治志业”!

台湾戒严时期(1949~1987),国民党独大,宪法部分条文冻结,法律人受政治力凌驾而难以发挥功能。但仍有体制内、外的法律人顶着压力,努力落实宪法承诺、引领体制革新。主责违宪审查的司法院大法官在此期间,共做成214则宪法解释(迄今共724则),部分解释虽有为德不卒之憾,但每一则都是从“法制”到“法治”、从“权人”到“人权”的踏实步伐。

值得注意者,在法律人迈步过程中,台湾执政者仍维持相当程度权力节制与法律底线,这些都有助于台湾从法制升华为法治的进程,让台湾累积已久的社会力量在法治轨道上得以正面释放。

当今大陆的法制环境,其政治压力、金权诱惑何止千百倍于曾经的台湾?薄熙来、李东生、周永康等大案,凸显大陆迈向法治的现实挑战、法律人使命之重、人民若渴之切。笔者不禁想问“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为何?能否永续?显然刀字边的法制(rule by law)必然不够,“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不争”的以法主治(rule of law)才是唯一的路。

“人无信不立,法无信不行。”法治建设首要是人民的信任。如马总统所说:“侵害人权者,十之八九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公务员对法治的理解与诠释能力,几乎决定法治的成败。司法是民权救济最后防线,一旦信任崩裂将造成社会危殆。律师是“民权代言人”,是人民与国家的桥梁,执业独立的重要性不亚于司法独立。

台湾也曾经历党国时期,严重减损人民对司法的信任;近20年逐渐透过一连串的制度性改革以排除政治介入的可能。大陆在法制面亦有兴革,但在更紧密的一元化党国结构中,迈向法治之路仍必须面对“党大还是法大”的提问;观察“党政法委退出中央政治局常委”、宣示宪法至上及公检法体系多层面改革计画,习近平当局或已有抉择?

依法治国的概念,历任大陆领导人说了不少,但实践才是关键。大陆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期盼能如习主席之宣示:“要努力让人民群眾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据: 法律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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