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民征稿]徐琳:谈警察审讯的作用等问题

警察控制罪案嫌疑人后,都会对其进行审讯。

根据法律原则,法庭不能仅凭嫌疑人的口供而对其作出判决,因为口供可能是虚假的,嫌疑人可能因为某种利益因素而作假口供,诸如遭受了警察的酷刑、恐吓、欺骗而承认有罪,或者收受了他人的金钱而冒充罪犯,所以法庭必须根据其他有效证据进行判决。此外,嫌疑人在法庭上可以对警察审讯时的口供予以翻供,不予承认。因此,警察审讯获得的口供在法庭上并没有关键作用。所以,一些国家的警察在控制住嫌疑人后会对嫌疑人说:“你可以保持沉默。”

那么,警察为什么还要对嫌疑人进行审讯呢?审讯的作用是什么?

审讯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获取线索。获得线索的意义又在什么呢?这有几个方面:

1、如果这个嫌疑人不是真正的罪犯,但由于他在罪案现场或与罪案有一定的关联,那么通过对其审讯就可以获得线索尽快将真正的罪犯抓获,防止其进一步犯罪,以及根据被审讯者提供的线索取得相关的证据。既然他不是真正的罪犯,那么作为一个公民,是有义务配合警方查案的,这是维护社会秩序应有的公德。假如被审讯者撒谎,一旦被查实,将会被以妨碍公务的罪名起诉;如果被审讯者对所知道的事情不说,或者说“忘记了”、“记不清了”,那么一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是故意隐瞒,也会被起诉;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起诉他故意隐瞒,那么他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有可能会影响他的个人声誉形象,因为公众可能会觉得象那样的事不应该忘记、记不清,从而对他的诚信度和社会责任感打折扣。因此,一个有素质的公民是会配合警方、如实回答的。当然,这只有在充分民主、文明程度较高的地方才是这样,因为人民真正享有政治权利、有选票,所以都很讲诚信、注意个人声誉、形象。在那些专制国家,政府首先就是不讲诚信的,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公民也就都不讲诚信了。

2、如果这个嫌疑人是真正的罪犯,甚至还有其他在逃的同伙,那么,通过审讯,嫌疑人如实交代了,警察会向法庭说明,法庭就会酌情予以轻判。如果他不如实交代,甚至导致其同伙未及时被捉拿又继续犯下了罪行,那么他就会受到法庭的严惩。这就是所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过,这个“从宽”、“从严”应该是由法庭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警察来决定的,警察只有建议权。当然,这都只有在真正依法治国的宪政民主国家才会是这样。

3、如果被审讯人在警察审讯时没说真话,到了法庭才说真话,即使他之前对警察说的谎话对破案没有影响,也会导致其在法庭上的可信度降低,当某项证据处于可信也可不信或庭审判决可判有罪可判无罪的情况下,法庭就可能做出对该嫌疑人不利的裁决。

所以,被审讯人千万不能对警察说谎。一些国家的警察在控制住嫌疑人后对嫌疑人说:“你可以保持沉默”,后面还有一句就是“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其含义就在这里。当然,如果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说的谎,则法庭可以不视为嫌疑人的过错。如果是在警察的诱骗下撒的谎,也可能会被酌情谅解,但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是受到了警察的诱骗,因此,审讯记录就非常重要,一定要要求记录员把警察的原话写上,否则就拒绝签字,不然就只能吃哑巴亏了。当嫌疑人担心自己所说的话会对自己不利时,只能是保持沉默,你可以说“我现在不知道怎么说,我保持沉默”,或者要求见自己的律师。如果你真的没有犯罪,那么不用害怕保持沉默会对你不利。

有些罪犯知道自己犯的罪很重,觉得坦白了也难获轻判,就想靠撒谎、抵赖来逃脱惩罚。如果他完全保持沉默,他担心警察会认定他是罪犯,盯住他不放,所以往往会撒谎,以消除警察的怀疑,转移警察的视线和思维方向。然而,事物之间是存在联系的,他编的谎言只是篡改了部分事实,它与那些没有篡改的和篡改不了的事实必然无法吻合,因此有经验的、善于分析的警察就能从这些破绽打开缺口,从而把案子破了。而那些没有经验、不善于分析的警察往往就凭着直觉认定对方是罪犯,当审讯得不到他想要的东西、束手无策的时候就采取刑讯逼供。所以,刑讯逼供的警察往往是笨警察。当然,还有一些警察是故意要陷害、屈打成招的,这在不民主的国家很常见。但假的就是假的,总是会败露的。正如一句名言说的: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近年来中国的好几起冤案都相继现出了真相,这些冤案反映了中国的专制制度导致的乱象。没有真正的民主,依法治国只能是一句空话。

有人会说,如果嫌疑人拒不交代,警方又一时找不到证据,那岂不是会放过了一名真正的罪犯?当然是有这种可能。但是,宁愿放过一名罪犯,也不能破坏了法律、纵容了胡乱执法的恶习,毕竟一名罪犯所造成的危害是很有限的,而破坏了法律、纵容了胡乱执法的恶习则贻害无穷,每个人都会成为受害者。“宁可错杀三千,不能放过一个”,这是一种极其残暴的专制思想,把人不当人看。以前中共说蒋介石说过这样的话,其实蒋介石并没有说过这样的话,倒是想出这句话的中共恰恰是这样做的。

有人说,确实有这样的情况,警察通过刑讯逼供获得了线索,破了案,使真正的罪犯得到了惩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这样来看待:1、无论如何,这都不能说明刑讯逼供是合法的、应予提倡的。2、警察在要进行刑讯逼供的时候是凭什么认定对方是罪犯呢?如果没有充分的依据,那就是瞎来,就很可能使无辜者受到伤害;如果警察真的是有充分的依据认定他是罪犯,那么法庭也同样会这样认为,公众也同样会这样认为,那么即使没有更多的证据,嫌疑人也同样会被判有罪、受到惩罚。警察无非是出于贪功的心理想获得更多的证据或者掩盖他不善于获取证据而采取刑讯逼供罢了。

很多国家的法律上有一条:警察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无效。其实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看待。很多国家的法律对这一条的阐述并不详细、全面。合理的阐述、做法应该是:警察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如果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影响,那么就应该视为无效。如果警察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影响,那么是可以视为有效的。不光是警察,当事人、律师非法获得的证据也是这样。例如,某人掌握了一个关键证据,但拒不交出来,律师采用偷盗的手段获取了该证据,如果律师的偷盗行为过程中不可能影响该证据的真实性,那么这个证据还是可以视为有效的。这并不是鼓励采取非法的方式去取得证据,只要对于证据的有效性的判定能够做到真正的公正,对非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这种行为就不会泛滥,因为采取非法的方式去取得证据是有很大风险的。

要做到真正公正的判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司法独立。司法人员的权力来源不是由行政长官赐予。

2、实行陪审团裁决制。陪审团成员通过随机的方式产生。

3、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不一定是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有时候,陪审团的判决表面上是挑不出问题,但公众普遍认为不恰当,那么陪审团成员在公众眼中的形象就会下降,会对其社会活动有影响。

有人会说,陪审团成员通过随机方式产生,他们不一定懂法律。其实陪审团成员不懂法律并没有关系,辩护律师会把相关法律条文都摆出来、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清楚,陪审团成员只要懂基本的道理就行了。当然,陪审团成员是需要有一定的文化素质的,总不能让文盲去当陪审团成员。

让大多数人的意志来左右社会发展的方向,这就是民主;让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这就是宪政。

本文发布在 公民评论.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