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凯旋:立宪的民主

 

在前东欧时期,匈牙利最有影响的政治学家是雅诺斯·基什,西方学者往往将他与捷克的哈维尔和波兰的米奇尼克并称。

雅诺什·基什1943年出生于布达佩斯,1967年从埃特瓦什·洛南德大学哲学系毕业,随后进入匈牙利科学院哲学所工作。在卢卡契的影响下,他成为一名马克思主义者,并加入了匈共。基什属于1968年匈牙利经济改革那一代知识分子。前苏联军队入侵捷克后,基什开始反思意识形态与制度的问题。1973年,他与人合作写了一部书,探讨卢卡契的思想与西方新左派、捷克“布拉格之春”的联系,从新左派观点批评官方的社会主义,结果被开除出党,也丢掉了科学院的工作。

1981年,受到捷克七七宪章、波兰团结工会的鼓舞,基什与一群知识分子创办了匈牙利第一份萨米亚特刊物《发言人》,并担任杂志主编和主要作者。这份杂志共出了27期,提倡“妥协的政治”,其宗旨在传播信息,使“沉默的大多数”能获得现代政治知识,意识到权利不能靠上头施舍,只有具有法律意识的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障。1989年,基什加入自由民主联盟,并在匈牙利转型后当选为议会议员。翌年,基什脱离政治活动,回归学术生涯,担任新成立的中欧大学教授。

与捷克、波兰相比,匈牙利知识分子更重视实现宪政的努力。1987年6月,基什等人在《发言人》上发表《社会契约:政治进步的条件》。作者明确指出,社会变革是不可或缺的,但没有社会契约存在的变革将不会使国家真正富强起来。文章呼吁建立宪政,强调宪法对一党制的限制与摒弃,议会的权力神圣不可侵犯,政府对议会负责,将出版自由的原则写进法律,依法保护工厂与公司员工集会呼吁权益的权利,以及社会安全,公平的社会政策和公民权利等等。

这一宪政思想在基什后来的《立宪的民主》中得到进一步论证。匈牙利制度转型后,针对公众对自由民主的种种理解,基什从理论上讨论了普选、人民主权和非选举的司法等。在他看来,“自由民主”涉及现代政治价值与原则,每个人参与公共事务的平等权利,集体的自治等等。也就是说,它包含了自由与平等这一对无法相容的矛盾,仿佛二者来自不同的根源。因此,讨论自由民主就是在表述一种观念,即追求的目标和遵从的限制。

在基什看来,任何政治理论都需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个人价值与集体原则。二者应当是值得追求的(基于人性、道德动机),并且是相互兼容的。围绕群己关系构成了各种政治理论,如自由主义及其对立的学说。好的政治理论必须证明权力的正当性,而自由主义为此提供了最好的证明。自由主义是一系列政治价值与原则,基什试图以此证明自由与平等、民主与宪政不是不能相容的,自由的价值理论可以证明民主的价值。

如果全体公民是民主平等的,多数人就会认为侵犯个人权利是可以的,而如果个人自由是至上的,那民主平等就会因此受到损害。理想的自由民主是二者之间的平衡,基什称之为妥协理论。从表面上看,自由与民主都属于独立的终极价值,并且同样重要,妥协似乎是不可能的。但是,自由与民主的不可通约只是阐释的结果,不是事实的结果。所有的自由主义理论都必须揭示民主价值源于自由价值,证明民主价值不是外部东西。

基什认为,自由是基本的政治价值,而民主价值是派生物。这样的理论前提的确使得妥协理论难以成立,因为民主价值不可能要求被自由价值所拒绝的东西。然而,自由与民主不仅仅是一种价值,而且是一种实践。所有政治价值的实现都需要通过机制的中介。基什的妥协理论解释了政治机制与程序的必要性,即通过制度安排将自由原则运用于集体决议,可以证明民主价值源于自由价值。

为此,基什得出自由民主应当是“立宪的民主”的结论。在他看来,如果立法者是定期选举产生的,如果多数国民有权投票和竞选公职,如果选民可以在竞争的候选人中作出选择,如果立法是属于代表的权力,这个政权就被称为民主。但是,如果立法的简单多数就可以制订有效的法律,而不尊重宪法中的更高法则,个人自由和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宪法的约束就是无用的。因此,规定立法过程的法规不能通过一般的立法程序予以修正,而是需要某种政治机制的特殊安排,以捍卫对宪法的遵从,驳回违宪的立法。在宪政国家,这个机制就是宪法法院。

 

从基什最初提出的“妥协的政治”,到“新社会契约”,再到“立宪的民主”,无不体现出政治就是一种妥协,在此基础上的制度安排即宪政,而只有宪政才能维护个人自由与民主平等的平衡。

 

(完)

(据:独立评论/ 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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