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我呼吁,律师进法院无需安检 

编者按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享有与法官、检察官同样的待遇和尊严,共同担负落实法律、实现正义的职能。律师完全可以自行负责,不会对法院安全造成任何威胁。

近年来,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日益紧张,互不信任,甚至在有些案件中形成“敌对”关系。其中一项表层的冲突体现于法庭安检。一些法院对律师进行苛刻的歧视性安检,反复检、人身检、脱鞋抽皮带检,特别是针对某些所谓敏感案件敏感律师。

例如,2012年12月4日,82宪法实施30周年之际,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等几十名律师到吉林船营区法院出庭辩护,遭遇法院的不平等对待,被两次要求进行安检,并不允许携带手机入庭,从而引发了律师的抗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朱孝顶律师也曾因拒绝接受安检被山东省高级法院法警驱逐。

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改善,从根本上取决于司法公正的保障,目前则特别需要法院主动“示好”。法官让一寸,律师敬一尺。法院尊重律师,保障律师权利,又特别适合从律师进法庭无需安检开始。

律师出庭无需安检,是现行法庭规则的明确要求。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事实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并不需要安检。在香港,不仅律师,旁听者都可随便出入法院,随意旁听。在日本东京,市民、外国人可随意进入法院旁听,无需身份证件、旁听证。虽然进入需安检,但皆为机器安检,我观察较长时间,未见针对人身的安检。律师、检察官、法院职员进入则有专门通道,无需安检,只需出示证件。

再退一步而言,律师进法院,并非不可以安检。但作为安检对象,姑且不论法官,至少检察官必须同等对待,旁听案件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领导干部必须与其他旁听者同等对待,不得单独针对律师进行安检,更不得进行反复检、人身检等歧视性安检。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享有与法官、检察官同样的待遇和尊严,共同担负落实法律、实现正义的职能。律师完全可以自行负责,不会对法院安全造成任何威胁。没有任何经验材料证明,律师会牺牲自身的职业生涯,冒违法犯罪之风险,对法庭安全构成威胁。如果连律师都不相信,法院何来实现公正的自信,又如何体现“三个自信”?律师进法庭安检,毫无必要。

因此,我郑重呼吁,律师进法庭,无需安检。

令人欣慰的是,全国有不少地方,律师进法院只需查验有效证件和登记。就正面的个案而言,经朱孝顶律师的努力,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李建平院长决定打破“律师安检门”,巴彦淖尔市两级法院自2013年5月开通律师绿色通道,律师进法院只需查验证件。2013年7月,湖北省恩施州中级法院下发《关于停止对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人员进行安检的通知》,停止对正当履职的律师进行安检,严禁发生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事件;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院放宽安检制度,律师可凭律师证自由进入该法院。

律协有责任与法院沟通,推动此项良性互动。正面案例诸如,北京市律师协会经与北京市高级法院协商,制定《北京律师进入法院简化安检程序指引》。自2013年9月1日起,北京律师进入北京法院,只需出示《律师执业证》,经扫描登记后,即可进入。除“遇有临时检查”或“因数据库更新不及时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正确识别律师身份时”,律师应自觉配合安检。

希望上述规定能切实贯彻。实际上,2005年7月北京曾出台《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规定律师只要持本人有效律师证件参加诉讼,进入法院时,律师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均免予安全检查,但落实不到位。

最关键、最有效的举措,当属由最高法院修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将目前“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表达扩展为“进入法庭”,明确规定:公诉人、律师等进入法庭,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文章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6952ec0101phq1.html。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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