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才德, ALAN WONG 2014年10月29日
Ed Jones/Agence France-Presse — Getty Images
10月17日,警方在香港旺角與抗議者對峙。次日,一名男子因在網上發帖呼籲人們參加抗議而被捕。
香港——10月17日,警方剛剛結束了黎明前的行動,在香港人口密集的旺角社區清理一個活躍的抗議營地。不久之後,在清晨6點49分,有人在一個人氣很高的網絡論壇上發佈了一則「行動號召」,呼籲香港市民重新佔領這些街道。
「今晚,是男人就重振旺角,」李小明在香港高登網站上寫道。「如果迫不得已,唯有封鎖港鐵站,癱瘓港鐵」他接著說。港鐵指的是香港的地鐵系統。
爭取民主的示威活動已經攪動香港一個多月,與其他關於示威抗議的帖子相比,他的發言並沒有什麼特別之處。但高登討論區的管理人員說,第二天,警方索要了與這些信息相關的用戶數據。
幾個小時後,警方在家中逮捕了一名23歲的男子,稱他「在網上討論區鼓吹其他人到旺角參與非法集會、衝擊警方,並揚言癱瘓港鐵。」在宣布逮捕此人的消息時,警方發言人許鎮德(Hui Chun-tak)發表了一個相當寬泛的論斷:在網上發帖呼籲人們參與抗議是犯罪行為。
「我亦要指出,在網絡平台呼籲鼓吹其他人作非法行為是違法的,」他說。
上述警告,加上拒絕披露此案更多信息的表態,加劇了人們的擔憂,即這個前英國殖民地的政府管理互聯網時,已經開始採取常常與中國內地安全部門十分相似的手法。在中國內地,網絡審查司空見慣,而對網上異見的打壓已經持續了超過一年。
自從1997年回歸中國以來,香港一直享有高度自治,保留了西式的法律體系,並延續了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不過,由於中國內地日益加大的影響引發了擔憂,香港與中國其他地方越來越像也引發了焦慮。在要求公開選舉香港下一任領導人的抗議活動中,這些情緒起到了推動作用。
「當前的抗議活動是為了保護香港的價值觀和自由不受內地的侵蝕,」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駐香港研究員王松蓮(Maya Wang)說,這次逮捕事件「引發了關於這些價值觀是否正在受到侵蝕的質疑和追問」。
她說,考慮到當前的抗議活動,「政府更應該迅速澄清,為什麼這次的執法行為不是在侵蝕這些自由。」
警方拒絕透露這次逮捕行動具體源於哪些言辭,也拒絕證實此事與高登討論區的帖子有關。但該網站的首席執行官林祖舜(Joe Lam)說,警察要求他提供與李小明賬戶相關的IP地址和發佈過的消息。
除了呼籲在必要的情況下癱瘓地鐵系統,該用戶還號召抗議者在重新佔領旺角時,逼警方「用武力暴力」。在抗議者成功地重新搭建起營地後,他回到網上,在10月18日凌晨1點57分建議「攻龍和」。龍和道是香港政府大樓外一條被警方控制的街道。
但在第二天,他就發帖說,警察來到了他家,因為這些支持抗議者的帖子而逮捕了他。
剛剛「落完口供回家,」他寫道,「好黑暗,科技罪案調查科,大家小心。」
警方只說這名嫌疑人姓譚,並表示他已經獲准保釋等候調查。譚先生最初曾尋求一個與抗議組織者相關的律師和志願者團體的幫助。該團體透露,他的全名叫做譚曉峰(Tam Hiu-fung)。
在高登網站上的私信溝通中,該賬戶的使用者拒絕發表評論,但證實自己的姓名是譚曉峰。「我不想詳細講我的背景,這不重要,」他在電話中說,「我是一個普通的香港年輕人,我只想為香港做點事。」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政府可以把逮捕當做刑事調查的早期步驟,從而使警方能夠收集證據,之後再與檢方一起決定是否提起訴訟。但即使警方擱置這個案子,譚曉峰被捕一事可能已經起到了作用。
「這樣會把人嚇跑,讓人恐懼的效果已經達到了,」代表信息技術行業且支持抗議運動的立法會(Legislative Council)議員莫乃光(Charles Mok)說。他表示,人們「擔心警方正緊緊盯着,他們可能會因為發佈消息而惹上麻煩。」
莫乃光表示,警方是在濫用一項限定寬泛的法條。他說,該條法律禁止「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地使用電腦,但意在起訴詐騙、黑客行為和其他網絡犯罪,而非政治言論。
此前,被稱作第161條的條文,至少有一次被用來起訴與香港的抗議有關的網絡言論。6月,一名15歲的男孩因為在網上發佈了一份如何佔領立法會大樓的指南而被警方逮捕。本地的新聞媒體報道稱,檢方9月下旬決定起訴那名男孩。
尚不清楚警方為何盯上了譚曉峰。這場爭取民主的運動極為依賴社交媒體和即時通訊應用,來組織和動員抗議者,而且在本地的網站以及Facebook和Twitter上,號召人們參加示威活動,甚至與警方對抗的言論比比皆是。
鼓吹暴力的帖子沒那麼普遍,但在抗議者中,以及支持政府的人中都能找到。這又提出了選擇性起訴的問題。
「開槍殺那班畜生,看得火都大了,」一名反對抗議活動的Facebook用戶在10月16日評論一段視頻時寫道。那段視頻的內容,是示威者與警方之間的一場衝突。
警方並未答覆有關科技罪案組的書面問題。7月,香港安全事務負責人黎棟國(Lai Tung-kwok)告訴立法會,警方進行了「網上巡邏」,但對於多少起訴是源於互聯網上搜集到的信息,他稱自己沒有相關數據。他也沒有回答一名議員對投入了多少警力進行這類巡邏的提問。
但擁有30多萬名註冊用戶的香港高登討論區CEO林祖舜表示,他收到警方信息查閱要求的頻率大致為每月一次。他說自己有義務遵從警方的要求,並援引了香港的一部條例。該條例規定,在防止或偵查罪行時,個人資料的隱私權並不適用。
如果當局起訴譚曉峰,案件可能會給香港的法律制度帶來一場引人矚目的考驗。儘管中國指控「外部勢力干涉」香港事務,但在飄揚着中國國旗的法院里,檢方和辯護律師幾乎必然會引用英國和美國的判例法。
香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法學教授楊艾文(Simon Young)表示,香港法律沒有針對煽動罪行的具體規定,所以其他地方的法院如何裁定類似案件,就顯得有格外重要。
檢方可能會援引英國1976年發生的一起案件。在該案中,檢方以煽動罪名成功地起訴了一家公司,因為該公司曾為一種用來躲避警方測速區的雷達探測器做廣告。但法官也可能會考慮美國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布蘭登伯格(Brandenburg)案中做出的裁決。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認為,除非鼓吹暴力的行為既有意鼓動「即刻的違法行為」,又「可能煽動或產生這類行為」,否則不應對其進行懲罰。
因為沒有跡象表明譚曉峰是抗議領袖,檢方可能難以證實後者。楊艾文說,「這不是一項容易證明的犯罪。」
(據:《紐約時報》記者傅才德(Michael Forsy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