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在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诉讼”为主题的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
行政诉讼作为法治建设的晴雨表,是对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的检验。10月10日,在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诉讼”为主题的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就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关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对完善行政诉讼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
蒋惠岭: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目的是要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这“三难”固然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些缺陷有关,但其根本问题在于现行司法体制没有为行政诉讼提供科学、配套、坚实的基础。好汽车在路基坚实、路面平坦的公路上才能高速运行,否则,性能再好的汽车也可能被颠得“稀里哗啦”。因此,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应当先从司法体制改革入手。
行政诉讼法由若干具体制度组成,目前看来这些制度都有很大的改善余地。但即使是设计良好的具体制度能否发挥功能也要取决于两个基础条件:一是行政诉讼法律体系层面上的各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体现在受案范围、审查程度、判决形式、强制执行等方面;二是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之外的体制保障,体现在法院地位、法官素质、法官管理、职业保障、司法经费、司法权威等方面。缺乏前者,诉讼中的各方主体之间将失去平衡;缺乏后者,法院将失去独立、公正裁判的保障,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最终将难以发挥。
记者:司法体制改革将给行政诉讼制度带来哪些变化?
蒋惠岭:第一,通过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更有利于法院排除来自市、区、县级党政部门对独立审判的干扰。行政诉讼法的“三难”看似归咎于法院未能严格执行法律,但真正的阻力来自行政诉讼背后的隐性的行政权力影响。虽然法院系统以前探索过多项机制完善措施,但终因体制不顺而“事倍功半”。
第二,通过法官分类管理和加强职业保障,更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提升公众对法院的信任,让法院有能力承担起在行政诉讼中行使公平正义的角色。
第三,通过实现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更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例如,法院可以采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提级管辖甚至建立跨区域法院的方式,排除来自当地党政部门的不当干扰。
第四,通过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的“行政化”,让法院能够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使行政诉讼的运行过程回归司法规律。
记者:在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蒋惠岭:首先,要把司法体制这一“基础设施”与行政诉讼具体制度有机结合。即使完成了体制改革也并非“一改解千愁”,所以在体制改革完成之后仍须深入研究行政诉讼自身的制度完善,如审级制度、受案范围、审查范围甚至专门法院制度等。
其次,抓住法官与普通公务员区别管理的这个“牛鼻子”,提高审判人员职业化水平,提升法官的地位和权威,让法院在行政机关面前拍得响“惊堂木”。
另外,行政机关也应尽快适应改革后的司法体制以及新体制给行政诉讼带来的影响,调整自身定位,认真对待司法审查,尊重法院裁判,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据:澎湃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