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达志:法治不是法家之治

这两天,法治一词突然发起了高烧,比人工吸霾机和周小平同志还要热得多。为什么捏?打开朋友圈,看到有人转发《四中全会特刊|法治,我们说的是一回事吗?》,方才明白,哦,原来是这么回事啊,四中全会要研究依法治国了,要动真格搞法治了。

后来,又在订阅号中看到刘军宁先生也写了一篇应景之作《依法治国不是法治!》,心中窃喜,继而又有点沮丧。依法治国(以法治国)不是法治,我这个群众十几年前就已明白的道理,怎么到了今天,还需要刘军宁这样的政治学者来著文强调呢。

是的,十几年前,我就在中青论坛之“青年话题”上写过一个帖子,考证依法治国和法治的关系。刚才上该论坛嘿哧嘿哧翻了一下,发现自己2006年前的帖子已全被焚了。心有不甘,重写一个?好吧。

法治是什么?古有亚理士多德,今有《牛津法律大辞典》(新华词典就嫑提了),都对法治这个概念下过非常正确的经典定义。我就不做抄书党了,自己来一个吧:

法治,即法之治。

别骂我呀,法治的定义,本来就这么简单嘛!严格说来,法治并不是从天而降的,它之提出,是基于先有人治这一前提,而作为人治的对立物,提出来的。那什么又叫人治呢?人治即人之治。嗯,确实就这么简单。人治这个东东,先于法治很早很早很早就有了。所谓人之治,换句话说就是:人治,即人作为治理行为的主体去治理国家和社会。这样说应该清楚了吧,那么,作为它的对立物,法治即法之治,换句话说就是:

法治,即法作为治理行为的主体去治理国家和社会。

这个定义严谨一些了吧。不过,说清楚后,我知道又有人要嗤之以鼻了。人治理国家,说得过去;法是什么东东,没手没脚没脑壳,它怎么能治理国家?

我知道我说不服你,如果你的思维方式就是这样线性的话。法治即法之治,它的西文表述是:rule of law,直译即“法的统治”。法直接治理国家,而不是人依法(以法)去治理国家。前者即法治;后者,人依法治理,跟人无法无天治理,都是人治,即:rule by law。by和of显然不一样。两者的区别就这么简单。

“法的统治”可能吗?当然可能。我们知道,现代企业讲究法人治理,但法人并不是人,而是一个治理结构。传统企业才是老板亲自治理。传统企业做不大,做不强,强也强不过三代,就是因为其治理方式是人治而非法治。国家也一样。传统国家一般都专制,而专制一般都倚靠人治去统治。现代国家靠法治,即法本身沿着宪政的轨道自行治理国家,不管谁当总统谁当总理,都一样,无所谓“徒法不能自行”一说,也不会“人走政息”。说白了,法治确立之后,国家就成了一个自动巡航的航天飞机,它自己知道该怎么跑,该跑向哪里。

有人可能会说,这么简单啊,那我们早就有法治了,两千年前韩非子同志就提出了“治国以法为本”的主张,这就是依法治国的意思嘛!

不错,韩非子的“以法治国”,就是我们今天说的“依法治国”。差了一字,意思一样。可是,依法治国是“rule of law”吗?好像不是吧,应该是“rule by law”吧。靠严刑峻法治国,说白了就是靠严刑峻法治民,还是人之治,而非法之治。韩非子的“以法治国”主张,是在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之基础上,发展而成的。说到这里,还是要抄一下书。韩非之“法治”定义,主要有三:其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其二,“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罚,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其三,“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一言以蔽之,法是君王治民的工具。

这就是韩非子的“法治观”,它是一种如假包换的另一种形式的人治,是更好使的治理手段。这种手段,历代专制统治者用得可谓得心应手。即便是所谓“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也是“外儒内法”。法那么好使,怎么舍得罢掉。

总而言之一句话,刘军宁老师说得对,依法治国不是法治,法治不是韩非子!——这篇文字只能写到这里了。再说下去,可能要被封号了。

(据2014年9月20日微信公号“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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