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文勋等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一案法院审理严重超期的
律师声明
鉴于赤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的黄文勋、袁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条规定:“
法院审理业己严重超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同为法律共同体成员,
恳切希望赤壁法院周全考虑,立即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黄文勋的辩护人罗立志、张科科律师
袁 兵的辩护人陈科云、刘正清律师
袁小华的辩护人梁小军、卢京美律师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一日